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4:19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55号
各县市区入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弘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
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公民负担。辖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
干部职工及城乡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含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收入来源的人员、五保户及市以上各级政府另有规定不缴者),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统筹
优待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主管辖区优待金社
会统筹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统筹标准实行分层次确定,统一收缴。
  (一)除第二条外的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
每年按10元收取;
  (二)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公民每人每年按5元收取;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按10元收取;
  (四)农村人口的收费标准,由所在乡镇、街办在农民负担5%之内提取。
  在完成上述统筹收取比例的基础上,鼓励单位、个人自愿多交。
  第五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按隶属关系或划片包干等方式方法筹集,分级负责,一次到位
。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六条 各负责统筹优待金的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统收任务。
  第七条 优待金的使用:
  (一)优待辖区内义务兵家属;
  (二)对生活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第八条 优待金的兑现,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优待金方案
,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10月底将优待金一次性划拨到负责兑现的
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于12月底前直接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九条 优待金发放统一使用《军人优待金兑现三联单》。第一联由各乡、镇、街办存
查,第二联报县、市、区民政局存查,第三联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其他优抚对象交本人)。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优待金兑现完毕后,应及时编制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建立优待金统筹专帐,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将统筹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违纪行为
,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社会统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加入WTO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孙建华、秦拓





  随着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缔约国双边贸易谈判的临近尾声(目前尚余下墨西哥一国没有结束),预示着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然而,加入WTO谈判成功只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第一步,关键在于WTO规则体系在我国的执行和实施。WTO实质上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其核心----WTO协议所构筑的一系列法律框架无不反映和遵循这一价值取向。因此,我国加入WTO,既可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享受其中135个成员国提供的相对自由开放的贸易市场,同时也可以使我国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与其他国家因为贸易问题发生冲突和对抗,促进经济贸易非政治化,进一步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更有利于中国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和经济全球化进程。-这些都是与我国国内二十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利用WTO的规则,也许还可以促进国内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中本已存在的诸如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达、市场行为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复杂问题的解决,从而加快国内的市场化进程。但是,加入WTO就必须信守开放承诺,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多边贸易规则和与缔约国的双边贸易协议。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才20余年,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一些长期在政府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庇护下的产业和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如垄断行业)伴随着加入WTO带来的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步失去政府荫护,面临国外资本日趋激烈的竞争。在这一进程中,如何转变观念,发挥地域及比 较优势,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学会利用市场规则和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护贸易利益,是摆在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面前的迫切的问题。

  就海南省而言,我省作为南中国海上的宝岛,是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也是海洋面积最大的省份,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经济市场化程度高,工业化程度低。我们认为,加入WTO对我省的经济冲击力相对较小,相反机遇大于挑战。我省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工业、自然资源开采及加工工业等都有市场比较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受到冲击较大的是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业。这两个产业我省本来就没有规模优势,这几年已经陷入低谷,不能充当支柱产业。生态省建设的英明决策将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因为旅游资源是不可替代的,只要我们把整个海南岛当一个大花园建设,保护优先,物以稀为贵,海南的旅游业将随着我国加入WTO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我们认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公正,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才是我省应对WTO挑战的首要任务。





  下面我们谈一谈加入WTO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挑战。目前,还不能下什么具体的结论。但加入WTO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会带来不少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往往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

  1、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和案件总量将增加,面临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首先,各类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迅速增加。内外交往增多,人员和商品跨国界流动更加频繁,必然导致各类涉外案件如涉外侵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买卖、涉外犯罪、涉外婚姻家庭及海事海商案件的增加;其次,进一步对外开放,将促使民商事流转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更趋活跃。因而,各种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旧矛盾进一步显露和激化,纠纷将层出不穷,当事人肯定会更多地借助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各类国内破产、合同、债务、劳务、知识产权、继承、婚姻家庭等国内案件数量也会不断上升。再次,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将进一步扩大。如加入WTO后,政府的干预手段会减少,司法解决的途径要拓宽,有关反垄断、反倾销等新类型案件将出现。

  2、国际条约和协定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和执行问题更为迫切。

  尽管各国法律对外国法适用的限制较多(如国际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反致与转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制度),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则较为积极,这一方面是因为遵守和履行对本国生效之国际条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法义务,而国际法义务优先于国内法义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国际条约是缔约国意志协调的结果,能够较公正、客观地反映各国的意志,而非单纯某一国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制定和缔结国际条约,实际上也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方式之一。对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构成 国家法律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是国内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法律根据。但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有两种:(1)不能直接适用的原则性规范或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得条约或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通过司法解释达到形式予以明确和补充,然后适用于案件的审理;(2)规定了法律关系主体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和协定,则一经生效,直接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而予以适用。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的不足和缺陷:

  (1)未从宪法高度明确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即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程序。尽管《民法通则》第142条及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了"优先适用国际法的原则",但这些都是在个别的法律领域,表明的只是一种立法的倾向。?不仅如此,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样,也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加入WTO后,WTO框架下的规则、协议,应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角度加以明确。

  (2)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相矛盾和脱节的地方尚有不少,急需修改和补充。《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4)明确规定:"每一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可以认为是WTO规则体系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影响"的原则要求。尚需解决的立法问题主要有:具体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不一致。主要涉及外贸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法、外资法等领域;-某些方面缺乏与WTO规则体系所需要的立法,这表现为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前者与我国加入WTO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符,并很可能使其他WTO成员国与我国争端纷起;而后者则在某些方面缺乏法律制度框架,不利于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解决途径是:一方面主动修改WTO规则体系不相符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并在空白领域加快立法。可以考虑的方式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调整国内各种法规与WTO规则体系相冲突之处,会同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修改草案,交由全国人大"一揽子"或分批批准。另一方面,则是被动修改国内法规,即涉及到以后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裁决报告的执行问题,这与主动修改存在着差别,尤其是将面临WTO争端解决机构所强调的时间压力。

  3、需要更新审判观念

  WTO规则体系对成员国的执法程序提出了公平、公正、简便的要求。这不仅是对成员国的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要求,更是对该国司法程序的要求。主要体现在:

  (1)平等的主体观念,加入WTO后,各缔约方企业将依照国际经贸规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他们在经贸活动或参与诉讼中,都应一律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从立案审理到判决执行,从实体到程序,都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革除各类保护主义思想。

  (2)平等的法律适用观念。各级法院审判人员既要立足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内法律适用,学会正确运用冲突法规则,扩大我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要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观念和长远眼光,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在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的领域,积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外国法。

  (3)辨证的司法公正观念。司法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公正,包含了在特定法律体系中对受法律保护和管辖的所有主体平等对待的内涵。涉外案件中的司法公正辨证地统一于保护我国国家、组织、公民权益和尊重国际义务、尊重外国人权益的具体活动之中。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国内外当事人和适用国内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在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领域内体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作为解决争议最后途径的功能。

  总之,加入WTO后,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要抛弃狭隘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树立国际主义观念,增强适用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主动性和公正性,提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声誉。

  4、各类精通WTO规则和熟悉涉外诉讼程序的审判人员更为奇缺。

  WTO文件是一个内容庞杂、结构严密、技术操作性很强的规则体系,既涉及一般的货物贸易,也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既有复杂的原则性和强行性条款,如商品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的规定,也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如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和在一定条件下对出口产品或行业的补贴。并且越来越有将贸易与环保、人权、劳工保护等非贸易因素相联系的倾向,新的课题和谈判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文件》这样的基础性文件(WTO的规则总计达一千多页),也包括在WTO框架内 各缔约国达成的数量庞大的双边贸易协定。因而掌握和运用起来难度较大。尽管在我国WTO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各界的重视,但与WTO有关的人才十分稀缺。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法院系统要及早准备,加紧培养和吸收一批熟悉审判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的"专家型"人才,以满足将来审判工作的需要。





  面对我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根本的就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市场化进程,充分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中。这一过程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十分必要。而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人才培养,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才能配合和促进这一进程,应对WTO带来的挑战: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函[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精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第三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缴费费率为在职工资总额的0.4%。

第五条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职工受到伤害后的工伤认定,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所需工伤认定经费由工伤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区的同级财政负担。

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发布后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处理。1999年至本试行办法发布前职工发生工伤尚未处理的,仍按照绵府发[199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实。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伤认定调查等条件和工作经费,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3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