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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6:38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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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于200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中国领导人与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发表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长期、稳定、全面发展双边关系符合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心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更加全面深入的发展。

  二、双方愿开展包括高级和最高级别在内的各级政治对话,以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具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加强双边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深了解,扩大合作,推动双边贸易关系、旅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不断发展。

  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保持经常性交往,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巩固中南传统友谊。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人员接触和往来,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人口、毒品、武器及伪造货币和证件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中方赞赏南斯拉夫为实现内部稳定、民族和解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和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全面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保障科索沃━梅托希亚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人身安全及利益,并保护其文化遗产,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自由地重返家园,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的政治解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为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早日得到公正、持久的和平解决,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345号和第1371号决议和平解决地区争端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南方重申其众所周知的立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南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五、南方充分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东南欧地区稳定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中方认为,南斯拉夫是实现世界和平、维护东南欧地区稳定和促进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中方理解和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南斯拉夫奉行睦邻友好政策。

  六、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追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世界多极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南两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对于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严厉谴责,坚决斗争。双方主张,在反恐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八、双方坚信,联合国是当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解决全球和地区冲突方面,其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或地区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支持加强和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协作。

  本声明于2002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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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8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市政府十二届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要带头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勤奋工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要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处理有关事务。
九、常务副市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要求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须经市法制局审核后发布。
十九、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全市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会议。
三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监察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某些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科长旁听。
三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监察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

公文审批

三十五、各区、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几个领导批办。
三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三十七、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九、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市长副市长授权的部分行文,由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一、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市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
四十二、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三、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四十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出席一般性的接见、庆典、挂牌、开业、剪彩、书刊报章首发等活动;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央决定于10月下旬至明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话会议,对这次统一行动做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电话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次统一行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六害”犯罪案件,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但这类犯罪蔓延发展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制造、贩运和走私毒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11%,受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4.3%。这六类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的蔓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摧残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六大“公害”,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为了搞好这一斗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统一行动,各地将成立由公安为主,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领导班子。各地法院要在专门班子的统一部署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把审理好“六害”犯罪案件作为今冬明春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注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充实、调配办案力量,确保这次统一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力量,打击重点。这次统一行动打击的九种重点对象是:1.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2.卖淫或者嫖娼屡教不改的;3.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4.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5.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6.聚众赌博的赌头和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7.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的;8.反动会道门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9.走私贩卖、偷运毒品,私自种植大量罂粟或非法加工毒品以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的。各地法院要在除“六害”专门领导班子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重点,确定审判方针。
三、抓紧及时审理“六害”犯罪案件。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抓紧审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能够认定犯罪的,就应及时依法判处,不要纠缠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四、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包括“六害”犯罪案件在内的一些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突出问题。各地法院在审理“六害”犯罪案件时,要注意认真研究执行这些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惩处“六害”犯罪分子。同时,还要注意研究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其中属于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逐级报告最高法院,以便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更好地适应除“六害”斗争的需要。
五、紧密配合统一行动,不失时机地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各地法院要在这次统一行动的不同阶段,尽可能在“六害”案件多发地区多开几次宣判大会,以震慑和分化犯罪分子,鼓舞和教育人民群众,扩大统一行动的声势,遏制“六害”继续蔓延的势头。
六、注意斗争动向,抓好信息工作。这次统一行动,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法院要密切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审理“六害”案件的情况、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处理。信息工作一定要做到高质量、高速度,不失时机。
七、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扫除“六害”的综合治理。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六害”犯罪案件的同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发案地和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清除死角,预防、减少“六害”犯罪和丑恶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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