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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3:57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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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药监局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
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业务。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部分药品检验机构行使进口药品检验职能,加挂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三)机构的管理。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所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会同省药品
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干部管理应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四、财务经费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通过各级财政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财政
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或中央财政专户。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原有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
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拨付。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副省级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药品监督员制度等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六、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财政
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改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理顺工作关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20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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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区域范围的复函

旅办函〔2009〕323号


河南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认定的请示》(豫旅〔2009〕2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是指市区旅行社可以在其所在设区的市的区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市属各县(包括县级市)的旅行社也可在市区及该市所管辖的其他县(包括县级市)设立服务网点。

  此复。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1〕7号


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市政府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征地安置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征地动员等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二)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各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意见。权利人有明确意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告。

  (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迁入户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

(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

(六)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

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事务机构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通知支付补偿费用。申请征地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得代为支付。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市政府委托辖区政府协调;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裁决。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8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用地类型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第十八条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均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决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附表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地的,可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日前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人口安置数量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地农民,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安置和参保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具体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农村规划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整理中涉及到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一: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区域
统一年产值(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京九路街道,颍西街道西湖社区、振兴社区、万合社区、卜子村、八里村、单桥村、城郊社区、泉河社区、罗庄社区、刘棚村、代郢村、七渔村、岳新村、词水村、郝庄村,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新街村、岳寨村、王庄村、吴寨村、唐寨村、李门楼村、花园村,王店镇唐营村、十二里村、张大郢村、肖郢村、顾庄村;颍泉区中市街道新建社区、三里社区、车站社区、关外社区、胜利社区、河滨社区、泉河社区、新世纪社区、惠泉社区、顺河社区、金马社区、泉北社区、泉源社区、新星社区、三皇社区、北京西路社区、双河社区、北京中路社区、地铁局社区、泉颍社区、高井社区、亭孜社区、商贸城社区、白庙村、余营村、尚庄村、严田村、李老庄村、王付郢村,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抱龙社区、魏庄社区、殷溜社区、常郢社区、潘寨社区、许庄社区、苗郢社区、茨河社区;颍东区向阳街道,河东街道。
1580
9
15
37920
5
7
18960




附件二: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手压井、土井/砖井/机井
200/600/3000元/个

砖地坪/水泥地坪/混凝土路
10/20/60元/平方米

水池、花池、化粪池(1平方米以上)
80元/平方米

普通门楼-水泥平板门楼
200-1000/元/个

围墙(18/24CM厚),女儿墙、花墙、罗马柱按围墙18结构计算
50/70元/平方米

厕所、猪圈(㎡)
80元/平方米

菜地大棚
6-8元/平方米

菜园
3元/平方米

鱼塘
3元/平方米

荆条、芦苇、竹子
12元/平方米

简易棚(檐高1.2米以上)
30元/平方米

隔热层(四面墙体)
50元/平方米

电线杆(木杆、水泥行条)/(水泥杆)个
15/50元/个

单棺/双棺迁移费
1000/1500元/座

树 木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一般树
果树
一般树
果树

1-5
4
8
6-10
20
30

11-15
30
50
16-20
40
60

21-25
50
80
26-30
70
100

31以上
80
180
 
 
 

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2、树木密度超过3棵,按面积补

偿:一般树6元/平方米,果木12元/平方米;3、风景树、花木比照果木补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附表三: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级别
基础、结构、设备及装饰状况
重置单价

(元/㎡)

主项
辅 项

钢混结构
一等
1.桩基或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面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高级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高级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有消火栓、避雷装置。
79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水泥砂浆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低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690

砖混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2.24cm及以上砖墙及钢筋砼柱(构造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钢筋砼楼梯;4.钢筋砼屋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2.8-3.3米多层成套单元式住宅。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避雷装置。
64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砖墙及以上砖墙;3.钢筋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檐)高2.8-3.3米的低层或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三等
1.砖基础;2. 18㎝、24㎝砖墙或砖柱承重;3.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木制窗、木门。多为结构简单的低层建筑物。层(檐)高2.6-3.0米。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或清水墙;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照明用电。
450

砖木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及以上砖墙砖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木、砼或钢屋架;4.带屋面板的瓦屋面;水泥砂浆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檐高2.6-3.0米。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木质或石膏顶棚;4.独用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二等
1.砖基础;2. 24cm砖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4.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有供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470

三等
1.砖基础;2. 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瓦或油毡屋面;4.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照明用电。
410








1.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或借一面墙);2.瓦、油毡或其它屋面;3.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檐高2.2-2.8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木门窗。
310

说明
1.建筑物状况叙述中所包括的附属物和装修内容不另补偿。

2.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的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表四: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门 窗
钢筋网防盗窗
55元/平方米

铝合金网防盗窗(成品)
30元/平方米

不锈钢网防盗窗
75元/平方米

铝合金(塑钢)门、(双层窗)
130元/平方米

钢筋(铁皮)防盗门(双层门给补偿)
80元/平方米

成品金属防盗门
300元/平方米

豪华装饰木门(双包门)
250元/个

门(窗)套(含窗帘盒) (个)
100元/个

铁梯
100元/平方米

楼地面
花岗岩贴面
100元/平方米

大理石贴面
80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
60元/平方米

硬木(拼花)木地板
100元/平方米

地板砖、墙面砖、马赛克、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墙壁及吊顶
胶合板、铝塑板、硬木贴面
45元/平方米

塑料板、保丽板贴面
30元/平方米

裱糊墙纸贴面、壁纸
15元/平方米

铝合金龙骨镜面玻璃吊顶
70元/平方米

石膏吊顶铝、塑板吊顶
30元/平方米

墙裙(1.5米以下)、木墙
45元/平方米

胶合板、木板面吊柜、壁柜(立面面积)
80元/平方米

水厨卫
整体厨房成品(米)
300元/米

固定灶台(0.6-1.0米宽)(含瓷砖)
70元/米

洗脸(涤)盆
60元/个

浴缸(钢板、塑料)
200元/个

坐便器
120元/个

节能灶(带水箱)
500元/个

单口灶/双口灶
80/15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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