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58:42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我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为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
  在市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统一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可从本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县(市)的评标专家可在所在县(市)范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或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M2(含)以下的住宅小区;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
  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统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嘉兴市有形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嘉兴市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活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对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实施方法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后方可成为市级评标专家。各县(市、区)推荐的专家必须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相应部门审查同意。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应当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任期为两年。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标专家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在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对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五)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揭发和举报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由后备评标专家补充: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6小时内完成(上午开标项目在前一天下午抽取),由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并认真做好评标记录。评审结束后,受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对专家评审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等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专家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有违规行为2次或累计3次评价为不称职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在邻近省、市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进行支付,评标专家跨县、市发生的旅差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2003〕42号


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国外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国外贷款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国外贷款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局国外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外贷款,是指纳入市财政管理的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政府贷款。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国外贷款项目一般分为三类项目:

一类项目是指市财政直接作为贷款项目借款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公益类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基础性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由市财政为贷款项目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主要指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

三类是上述以外的项目,主要是竞争性项目。

第三条国外贷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原则,相关业务处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协调性好,管理规范,监督约束得力。

第四条国外贷款管理中相关处室的职责:

1、外经金融处作为我局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外贷款借、用、还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口联系,牵头负责与贷款机构的对外磋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2、基本建设与债务处负责偿债基金的管理以及政府内外债的统计汇总工作,统一编制外债偿还预算。

3、各业务处按各自的处室职能分工参与政府外债借、用、还的管理和监督,监督检查一类和二类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实施对项目单位的预算和财务管理。

4、国库处负责进入我局的国外贷款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偿债基金以及国外贷款专用账户(或周转金账户)的账户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管理:

1、外经金融处统一受理项目单位利用国外贷款的借款申请,并会同相关业务处指导和审查借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利用外债方案等。

2、借款项目审查的基本要求:

(1)已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3)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4)已纳入我市利用外资计划;

(5)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经济效益;

(6)已落实有效的还款资金来源;

(7)已落实所需国内配套资金。

3、对市财政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或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应严格审查,按规定进行财务评估,其中外经金融处侧重根据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查项目单位的申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借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外贷款政策、借款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完整等,相关业务处侧重审查项目单位的财政财务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方向和还款资金来源、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4、外经金融处、相关业务处商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和预算处,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情况以及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情况,对经过财务评估的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是否利用国外贷款及其贷款方案(包括贷款国别、贷款类别、转贷条件、选择币种、规模、期限)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项目贷款建议书,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5、三类项目由外经金融处商相关业务处提出审查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

6、经批准的国外贷款申请项目,由外经金融处按有关规定办理上报手续,同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第六条对外磋商和签约以及转贷管理

1、国外贷款申请项目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规划后,外经金融处应及时拟文批复项目单位,同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2、由外经金融处牵头,相关业务处配合,参与和做好贷款项目的对外磋商和谈判、考察评估的接待,并按贷款类别要求准备和提供一类项目的各种贷款协议谈判、签约和生效的有关文件以及二类项目的财政担保文书,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3、一类项目的贷款协议和对上转贷协议签订后,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研究拟定再转贷单位,经批准后由外经金融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再转贷手续,同时将贷款协议和再转贷协议等资料抄送相关业务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4、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指导和监督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的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的签订、转贷条件的确定等。

第七条贷款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1、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外经金融处侧重贷款项目的国外贷款政策、外汇汇率政策、贷款协议执行以及贷款国别、币种等变更;相关业务处侧重于贷款项目国内外资金的统筹使用、项目单位的预算管理以及财务监督和指导等。

2、外经金融处负责拟定国外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检查和统计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外贷款项目档案;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和协调的重大问题进行报告和协调。

3、贷款项目实施中的招标采购、提款报帐、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执行监测和报告、完工评价与总结工作等,由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财政部和相关国外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

4、相关业务处要监督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与使用,防止项目单位挪用国外贷款或改变贷款用途,并会同外经金融处及时了解、跟踪、反映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市借区还”的贷款申请项目,按上述贷款申报管理程序办理。贷款批准后的相关资料由外经金融处及时抄送或移交相关各区。

第九条贷款资金管理

1、进入市财政的国外贷款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以及利用国外贷款的专用账户(或周转金账户),统一由国库处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国外贷款的有效提款签字人统一由局领导担任。

2、对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由外经金融处商相关业务处按照贷款协定规定以及贷款项目执行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国库处及时核拨资金。

3、由市财政直接作为借款人并转贷的项目,涉及贷款资金提款报账或项目资金的回补,由外经金融处按照转贷协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贷款国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经有效提款签字人签署后上报财政部。上报的提款报账文书一联交由国库处作为记账凭证。

4、外经金融处可根据当前汇率水平、趋势以及项目单位实际用款需要,提出国外贷款外汇资金兑换建议。

5、若无其它规定,国外贷款专用账户的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项目的偿债准备金。

第十条贷款偿还管理

1、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有关贷款协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足额地偿还本息费;外经金融处应根据有关转贷协议和财政部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拟订或转发贷款项目的还款通知书。

2、一类项目中由市财政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偿还实行计划管理,并统一从偿债基金中列支。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年初应提前做好市财政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各项国外贷款年度还本付息付费资金需求预测和还款计划,及时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基本建设与债务处按照规定编制偿债基金的国外贷款偿债预算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安排还贷资金来源及预算指标。

偿债基金年度外债偿还预算指标由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下达给外经金融处,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和年度还本付息付费情况,提出还本付息付费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交由国库处办理拨款手续。

3、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中,需通过市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偿还国外贷款的,其还款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贷款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将下一年度使用国外贷款产生的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纳入部门预算上报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还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书面告知外经金融处和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4、国库处根据年度偿债基金外债偿还预算指标、部门预算安排的还贷预算指标以及局领导批示,从已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经费指标或偿债基金专户拨付还款资金,并将支付联一联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作为备查账凭证。

5、一类项目中由市财政作为直接债务人但还款责任由项目单位直接承担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年度还款计划由外经金融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还款或将还款资金缴入国库处偿债专户,由国库处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若项目单位未能及时足额还款而导致市财政代垫付的,由外经金融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照再转贷协议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6、“市借区还”的国外贷款年度偿还计划由外经金融处按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及时提供给预算处。预算处负责督促相关区财政局将偿债资金按时足额缴入国库处偿债基金专户,由国库处按规定统一偿付,并将支付联一联传送基本建设与债务处作为备查账凭证。相关区财政局未及时足额将偿债资金转入市财政局的,由国库处报经批准垫付后通知预算处将不足部分通过财政体制扣回。

7、三类项目以及不需市财政安排还款资金的二类项目,由贷款单位按照转贷协议、还款通知书等安排还款,还款情况同时抄送外经金融处。

第十一条国外贷款的制度管理和统计分析

1、外经金融处负责拟订或转发利用国外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布置和编报有关国外贷款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负责转发国外贷款的统计报表制度,并汇总上报财政部要求的有关统计报表。

2、外经金融处应每半年向基本建设与债务处报送国外贷款借、用、还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按照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债务管理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3、外经金融处应建立健全国外贷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完整齐全,逐一建立健全每个国外贷款项目的台帐。

4、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应及时进行政府外债债务情况的分类登记和汇总分析,负责提出政府外债的结构和外债使用规划;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外经金融处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财政收支以及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等情况,研究确立有关政府外债统计监测指标,建立政府外债宏观监控体系,加强外债跟踪与监测,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预算处、基本建设与债务处要按相关规定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制度,适时安排足额资金归还到期外债,维护政府信誉。

第十三条财政监督处要定期对国外贷款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要为主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国外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我局的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相关处室要履行国外贷款项目原始资料的保管责任,并按我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防止因处室、人员变动而造成资料不全、责任不清。

第十五条涉及我局国外贷款管理的处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违反本办法的处室或个人,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前已形成的国外贷款债务的相关资料及贷款本息偿还的预算指标及资金管理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司法证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服务领域。目前,全国大部分公证处已经转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并不能彻底解决公证事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行政体制脱离出来后,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也就是公证处的经济利益问题,同时社会效益是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不可偏离的出发点和基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必将使公证的公信力受损,破坏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最终必然会影响公证的经济效益。湖北彩票案、西安宝马案等都对公证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公证处如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是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给公证行业带来的损害、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和公证处该如何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带给公证业的损害。
目前,公证市场化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很多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只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寻求收入最大化,利益最大化,违规操作或者虚假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的公证部门以创收为单一目的,在内部分配机制上,实行的是业务量与公证员收入挂勾的唯一分配方式;在部门设置上,缺少监督机制和监管部门,甚至有的公证处也不设业务研讨部门或者形同虚设,只是多设办证点或者滥设办证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管理上,放任无资质人员从事公证业务,降低公证员门槛。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证员玩起了“猫腻”:只要能收到公证费,可以随意简化程序,对当事人要求的公证事项不认真审查,出现错证;有些公证员甚至可以无原则满足当事人无理甚至违法要求,出现假证;还有的公证处之间压价抢揽证源,想方设法提高业务量,提高业务收入;更有甚者,少数人心术不正之人利用手中的公证权,开展“寻租”活动,如拉关系、走后门、收回扣,滋生公证腐败。凡此种种问题,无一不与公证市场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公证是一个凭信用来支撑的行业,且背靠的是国家信用资源,具有一定的的公权性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其应该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然而,公证一旦坐上了经济利益的大腿,甚至联姻,行业的价值观就会异化,公证就会偏离公正,公证“失真”,公证员“失口”也就再所难免。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的失守就令人深思。如果公证市场化、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旦演变成行业“潜规则”,那么,公证就会彻底失去“贞洁”,就会彻底丧失他的社会公信力,公证行业也就真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公证市场化是透支信用的短期行为,最大受害者不是别人,正是公证行业本身。
所以说,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给公证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二、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
追求社会效益是公证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公证工作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的最佳化就是公证工作的根本利益所在。因为只有社会对于公证业的认可,赞同,才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公证、理解公证,进一步增强公证业的公信力,但目前公证业在追求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首先,社会对公证业的认知不够,公证业是服务业,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监督、沟通、公正的作用,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落实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公证书的认可程度十分有限,甚至有的法官连公证书都不看,直接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断案,给公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次,公证业被定位为市场中介组织后,迈出了铁饭碗的队伍,但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和规范,致使很多地方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在生存压力面前,很多公证员也无暇顾及公证业的社会效益了。
三、公证处该如何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品牌的价值是无形的,是综合素质、综合实力的体现。强势品牌带来可观的市场份额,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打造自身品牌,以品牌效应赢取市场,已为越来越多褪去行政色彩的公证机构所认识。唯其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信用为本,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才是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一个行业的信用,是靠长期积淀形成的,预示着其前途和未来。公证的信用代表着国家的信用,是信用的最高形式之一。公证要发挥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信用,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一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笔者认为要想取得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必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公证宣传力度,努力开拓服务领域
  加强宣传力度,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是公证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开拓公证服务领域,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有效的手段宣传公证职能作用,并通过为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宁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比如办好强制执行公证,为减少金融风险多作贡献。通过努力宣传和积极工作,让更多的金融系统各部门对公证的作用有更多的了解,因而对公证工作给予较大支持,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二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服务,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当好参谋。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其目标是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将通过大量的法律行为来完成,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关系,市场关系,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和确认。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己任的公证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具有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公证所持有的职能,独特的作用和效力,必将引起政府决策人,改制中的利益相关人的重视。我们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设想、要求、建议,从总体上取得通行证,介入“改制”工作。
  在企业改制中,公证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决策的负责人,改制中的利益当事人。通过宣传,使他们明白公证可以积极引导法人、公民、财团、公司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当事人行为,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经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作用,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要尽快建立起公证信用体系,健全公证责任制度,明确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继续坚持质量至上,社会效益优先。任何时候,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公证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清除出队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作为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机构,适当的政策性收费是必要的。但以创收、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工作价值观则是公正行业的大忌。真正公证行业“公正”与“正义”的价值观弘扬光大。
(三)制定相关的制度规章,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不仅取决于人的道德素质,而且需依赖于法律和机制的建设。形成一套激励惩戒的机制,使违纪者承担其成本,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措施。用规范来引导和道德教化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支配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则,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强制规范。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在新的世纪,公证事业面临着大好的发展形势,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下,努力把公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继续推向前进。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原 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杨振波 84217037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