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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3:11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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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输配系统,包括地上(下)的输气管道、配气站、闸井、凝水缸、阀室、阴极保护站、调压站、调压箱(柜)、气化站等。
第四条 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市燃气管理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规划、劳动、工商、市政、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按其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维修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管道设施维修证或户内燃气设施安装证。
燃气管道设施施工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核。
燃气管道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对其管理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加强检查和维修,配备专职的抢修队伍,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完好,并在燃气管道设施所在位置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涉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需要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应事先提出迁移方案,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燃气管道设施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九条 凡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燃气管道设施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派人到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严禁明火。
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到市、区占道管理部门加盖燃气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对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章行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管道设施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配备巡线人员,落实各项巡线检查制度。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立即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市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燃气管道设施;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掩埋、堆放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各类农贸摊群市场、停车场;
(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设施;
(四)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内动用明火;
(五)其他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除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燃气经营单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承担,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违章者限期拆除和清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燃气管道设施,拒绝、阻碍市燃气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监察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等,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清)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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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官告民”制度的建立
---------维护公民权利的制度

王学孟


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人权、都离不开人权,但我们需要的人权却时刻面临国家权利的威胁,因此,我们只能求助于另一种制约性力量来消除这种威胁。本文仅在行政法领域做一点设想,既建立官告民的制度来约束这种威胁。以下对这一制度做初步探讨:
一、官告民制度的设计宗旨。
一切权力都公开或隐蔽地含有毒药。
—H•A,别尔嘉耶夫
如果你想保护人权,你就必须限制那种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并且确保这种权力受到持续的监督。
——托马斯•弗莱纳
在此引用上面两句话是为了引出本论题的宗旨,既最大限度地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无论是行政法理论的控权论、管理论还是平衡理论,都把行政主体看作是抽象的执法者,很少考虑到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国家执法的个人,或把执法人员都推定为善良人或是一种工具,认为他们会严格依法办案。理论上的完美没有忽视了作为行政执法者的个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理性行为,行政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是滥用权力,因为他已经超越了其被赋予的权力)没有打破完美的理论,但侵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不得不规范或是约束行政执法者。看看下面的例子,我们会更加认识到约束行政执法者的必要性。
例一:据《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报道,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一名警察的新戚(一无业人员)有一天到白沙中学强占正在上体育课的操场,被教师刘少屯制止。可该警察却为了替他的亲戚出这口气,以显示自己不是好欺负的。于是就在1994年1月18日将刘少屯抓走,用烟头烫其额部,用警棍插入口中电击,以“流氓头子”罪名劳教3年。刘从1995年起告状3年,到1997年6月劳动教养期限届满时法院才审理,到1998年3月才做出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的判决。不知这种劳动教养决定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做出的?这样的例子一个也许不足说明问题,但我们有没有必要再举上几个例子。
二 .官告民的制度模式。
1、官告民制度针对的行政行为范围。司法审查的建立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包括物质的,也包括无形的东西,比如说是效率。我们可以在不打破原有制度设计的前提下营造一个“特区”,既官告民制度主要针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原来的程序处理。并且这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针对的是公民个人,这样设计的理由以后再探讨。
2、法院里另设法庭专门负责官告民的行政案件,这一法庭有别于原来的行政法庭,它是为官告民而设立,可以起名为司法审查法庭。
行政主体在作出一项行政行为之后制作一副本移交司法审查法庭。
3、撤销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拒绝执行。
4、行政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5、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合法,则具体行政行为就立即撤消。如果违法,那么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6、对没有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法院有义务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有权提出司法建议。
7、官告民诉讼的启动。在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经公民提出官告民的请求,行政执法必须中止执行,除非紧急情况,官告民的司法审查立即启动。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不立即中止执法并启动诉讼,那么执法人员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8、官告民的例外。应急行政行为可以在执行之后,行政相对人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为了关照行政执法的效率,司法审查必须具有效率。
10、诉讼费用由国家负担。

三.官告民制度的优越性。
(一)、完成公务员作为一个自然人的理性回归。
公务员作为自然人,他并不是十全十美的个人,他们有自己的欲求,这是一种本能,我们不去褒贬它,但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约束公务员以次来防范他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达到个人的目的。
现行理论模式、制度模式过分依赖和依重国家权力,即把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设想成理性的,没有出现武断专横滥用权力的可能。单向性的强调行政特权和行政效率,突出了行政领域“官本位”特征,行政权力的运用容易陷入失控的状态,这与行政民主、法治原则并不相符。将公民的个人权益完全淹没于社会公共利益中,使行政相对方的独立自主性无以立足,自主发展更没有可能。
(二)、树立司法的权威,优化诉讼制度。
官告民的制度很容易地把行政控制在司法领域,使人们能够更加积极地依赖法院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依赖上级政府或是某个比较清廉的官员、或是某个更爱参天百姓的国家领导。在这种制度下公民积极地行使手中的权利,执法人员更加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都相信法律的权威。
(三)、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也称司法审查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言下之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可以提起诉讼。但事实的另一面却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认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法或依申请才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但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没有义务提起诉讼。这就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把诉讼的成本都抛给了行政相对人。
官告民的制度充分解决了上述存在的逻辑和理论上的混乱。如果政府认为公民违法了,它有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自己再违法一次之后让公民提起诉讼。
四.官告民制度对现行理论和制度的挑战
(一)、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挑战。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事实上是否合法,在未经有权机关确立违法或撤销之前,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的一种法律效力。官告民制度不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它只承认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即承认行政主体合法,行政程序合法。事实上的合法与否,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来实现。
(二)、对执行力的挑战,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官告民制度只承认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不承认事实合法性,所以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待定的,只有经法院判决认为其合法有效才能执行了。
(三)、对行政复议的挑战,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官告民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疑义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过行政复议。
(四)、对行政诉讼法的挑战,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是行政主体,而原告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而官告民制度则与此正好相反,两者相比,除了原被告地位变更和诉讼费用分担之外,其他制度可以保留。
五.官告民制度的必要性。
(一)、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来看,官告民的制度有其必要性。
行政权是在自己的领域通过一定的行政行为来实施立法者推行了的某种法律价值,从而使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要实现的社会形态在行政权管辖范围内从观念层面转成为现实层面;司法权则通过纠纷的处理来维护立法者者所要推行的法律价值,这里我们看到,行政权是从自己的利益视角主动地介入社会生活来实施法律价值的,它自己并不是有能够使法律价值得到完整实现的天然合理性和自我证明性需要与之相对应的外界权力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认立法者所推行的法使价值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实现,这就需要这一外界权力在进行了这种审查活动中具有终结性的权威地位,否则,这一权力对政权的审查结论就会永远处于行政权随时可以生疑的境地,能使价值的维护权从何谈起呢?这也是司法权在维护法律价值经享有 性权威地位的原因所在。
(二)、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必要改进。现行司法审查在某种程度上颠倒了法律关系的逻辑,把提起行政诉讼的义务加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头上,为提起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要浪费许多财力、人力、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行政相对人赢得了官司,其权利其实以经无法得到救济,特别是精神方面,人格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家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
六、官告民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以来都是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等同于司法,一级官僚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受本级司法机关的审查,此时,行政行为无疑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在这种体制下,要想行政行为得到进一步审查,得求助于上一级官僚机构,因为上下级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这种审查其实相当于现代的行政复议,在古代社会官告民的体制没有生存的土壤,即使是民告官也缺乏发展的土壤。
现代国家推行司法独立,为官告民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国行政法都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从而允许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行政执法接受司法审查的理念被人们接受,并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实现。在美国,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了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
现在保护人权的运动风起云涌,不仅是一国内部的事情,而且成了全世界的事情,一个国家如果在人权保护方面出现问题,那么它在外交上会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会得到制裁。官告民的制度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它迎合了全世界掀起的保护人权的浪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27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   1983年3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2月14日财政   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3)47号      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不相适应.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83年5月9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1996年8月29日全国   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 (1983)75号        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1年7月29                             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不相适应.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   1984年7月28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10月31日全   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发(1984)108号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不相适应.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   1986年9月29日桂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发(1986)126号       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2001年10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施办法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   1987年1月3日桂政发     制定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1987)1号         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   1987年5月22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3年8月2日国务   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发(1987)50号       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21号)不相适应.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   1987年11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   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  发(1987)108号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桂                             发[2001]11号)等不相适应.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   1987年12月9日桂政    已被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   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  发(1987)122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包的暂行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7年12月4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代替.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化   1987年12月26日桂政   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推行承包经 发(1987)131号      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19号)废止.主要内容与1997年11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                            适应.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   1988年1月11日桂政    已被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人大   管理实施办法        发(1988)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   1988年1月30日桂政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   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发(1988)6号      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12  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    1988年6月9日桂政发   已被2001年5月26日自治区人大   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1988)80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代替.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   1989年1月12日桂政   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已消失或变   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9)9号      更,已自行失效.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电   1989年2月4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   话管理办法         (1989)61号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不相适应.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  1990年3月27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8年7月20日国务   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 令第5号        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行办法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不相适                           应.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   1990年8月29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1年4月9日全国   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令第10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                           护法实施细则》等不相适应.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   1991年3月18日政府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消防管理办法        令第3号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被1996年                           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   1991年10月4日政府   已被1996年9月25日自治区人大   规定            令第4号       常委会9月25日通过并公布的《广西                           征兵工作条例》代替.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   1992年9月22日政府   已被1999年5月29日自治区人大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令第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代替.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   1992年11月18日政府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令第4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                           1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条例》废止.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   1992年12月8日政府   已被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 令第5号        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代替.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加                           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   1993年9月6日政府令  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大   处罚规定          第5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消防条例》代替.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   1993年12月15日政府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令第6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废止.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   1994年3月22日政府   已被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   办法            令第3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殡葬管理条例》代替.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1994年3月25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全国   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1994)47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相适应.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   1995年3月20日政府   《行政复议条例》已被1999年4月   政复议条例》若干规定    令第2号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   1995年5月18日政府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令第5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被1998年12                           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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