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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6:36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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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曲政办发〔2006〕18号




办公室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处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市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负责审核所联系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市政府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市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市政府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市政府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地、州、市政府办公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复";

"曲靖市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曲政任";

"曲靖市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密电"。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发";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党组字";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年份、序号编"曲政办会通";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曲府办密电";

"政务通报",按序号编"第×期"。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曲靖市人民政府(函)",编"曲政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机要文书科签收,按来文种类分为办件、阅件两类。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由总值班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上报市政府或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机要文书科直接退文;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各县(市)区政府等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

第十三条 公文阅件传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有关领导批示或送相关科室办理。

第十四条 发送报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机要文书科专人签收,及时送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阅办。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五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明,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须以市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八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省、市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市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须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要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便函由承办科室自行编号。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办理卡、传阅卡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要通过机要文书科。传阅件由机要文书科按批办意见送阅,办理件由承办科室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曲政发〔2005〕6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第六章 归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和市委办公室所发的正式文件,由机要文书科归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相关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归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办理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本年度内清退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须集中交机要文书科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正式文件用印,以领导签发为据。其他用印,凡盖市政府印章的,须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长助理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市政府党组或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字方可用印。用印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处理中出现重大差错,对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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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3号

1998-10-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纳税人纷纷反映一些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定率计征增值税的方法,强制征收。据查,目前全国确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此类问题。如有的搞“核定征收”、“保底税负”、“核定增值率”,还有的以“按预征率征税,年终结算”为名,变相定率征收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现行增值税法规和依法治税的原则,它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导致地区间企业税负的不平衡,而且极易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量侵蚀国家税收收入,后果是严重的。
  上述错误做法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对这一做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纠正错误的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
  为此,总局再次重申:严厉禁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并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就擅自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凡搞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和结果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上报总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妥善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要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既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利用“变钱”方法秘密窃取财物如何定罪?

???夏立彬????


案情:
2004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预谋利用“变钱”方法获取钱财,赃款均分。由被告人丁某自称是收购茅草根的老板,扮演“变钱”的角色,被告人朱某在“变钱”过程中负责调包,被告人夏某附唱以引人上钩。
2004年2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在某村一道路边碰见被害人兰某。被告人朱某上前与被害人兰某搭讪称被告人丁某是收购茅草根的老板,要求收购茅草根。被害人兰某要求被告人丁某押现钱后才肯上山挖茅草根,被告人丁某佯称其会“变钱”。被害人兰某信以为真,便回家凑集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让其为自己“变钱”。被告人丁某接过钱后便转交被告人朱某,让他用纸把钱包好放入三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一箱包内,并诱使被害人兰某跪地(背朝箱包面向被告人丁某)“发誓”,被告人朱某趁机将箱包内的10000元钱掉包,后再将箱包交给被害人兰某保管,并称“等到晚上,才能打开箱包”。之后,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同样的手段获取被害人邱某、林某人民币分别为31800元、9350元。

分歧意见:在审判时,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变钱术”三次引诱被害人拿钱来“变钱”,在“变钱”过程中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含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正确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应把握最本质的法律区分标准。从二者的含义可知,盗窃罪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2、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具有秘密性;3、获取财物行为的秘密性,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了诈术;2、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的认识;3、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处分财物的意思;4、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区别盗窃与诈骗最本质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采用骗术获取财物,还是采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不难的,但是在某些犯罪行为中交织着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对这种情况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仅凭上述标准还是难以解决。这就要看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三、本案的定性问题。
结合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或手段及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来考虑,本案的定性可迎刃而解。本案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事先已商谋利用“变钱术”骗取钱财。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三人合唱“三簧”诱惑被害人拿钱来“变钱”,但被害人没有将钱交给被告人拿去之意,丁某在旅行包作掩护“变钱”,朱某趁机盗窃钱财过程是趁被害人不知情下实施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被害人表面上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但目的是为了要求变更多的钱,而不是自愿将钱让被告人占有,朱某等人获取钱财是通过朱某秘密窃取的结果,不是被害人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朱某等人窃取钱财是被害人不知的,因而不是诈骗财物,应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电话:0577-6756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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