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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04:17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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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2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议的要求,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工商企业试运行的基础上,各省级公司要积极组织加快推进,争取到今年底实现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各商业实施单位的有关情况,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本次商业实施环境的咨询对象是各省级局(公司)和所有除重点城市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商业分公司。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情况、卷烟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仓库实施环境等(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统一组织本省所属分公司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写,由省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的组织机构代码为1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1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于7月31日前完成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附 件: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商业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27&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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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中国政府和坦桑尼亚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2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桑给巴尔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卫生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为保证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日和六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节、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中、桑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
                             陈伴年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于桑给巴尔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阁下:
  我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荣幸地通知您,我收到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六项建议的来函如下。(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愿借此机会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正式确认上述各点,因此本复函及您的来函即成为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卫生医疗部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签字)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7〕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市政府设立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拟定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 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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