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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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新加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基础上,自一九九0年十月三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为对方使馆履行公务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黄 振 成
一九九O年十月三日于纽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4]7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xx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关于印发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地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
目标责任追究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年度计划任务,督促各县(市、景区)落实目标责任,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中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对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致使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及关联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县(市、景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高度重视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作,通过调查研究理清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思路,解决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乡(镇)主要领导加快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步伐,听取各乡(镇)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景区)乡(镇)长作为乡(镇)第一责任人,承担全乡(镇)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立足本乡(镇)实际,根据各村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地区、县(市、景区)提出的要求和目标。
第六条 县(市、景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乡(镇)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县(市、景区)和乡(镇)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立足当地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七条 帮扶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积极争取项目,筹措资金和物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快推进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进度。
督促检查
第八条 各县(市、景区)年度目标责任以与地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具体督查内容包括各县(市、景区)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应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九条 督查的方式主要采取地区领导约谈、下发督查单和通报等方式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未完成地区下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县(市、景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市、景区)、乡(镇)第一责任人和抗震办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景区)在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由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当地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对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重视程度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地区总体进度的;
(二)未完成本县(市、景区)年度目标任务的。
第十二条 对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情形下发督查单,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自治区、地区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的;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三)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四)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乡(镇)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本县(市、景区)或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进度的;
(六)未能认真及时地审核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准确报送统计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工作的。
第十三条 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下列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组织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二)报送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信息失准、延误的;
(三)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对口上级部门争取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
(四)对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
(五)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
第十四条 以上情形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