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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6:16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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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化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函字(2005)121号
 
关于中国石化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石化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函》(中国石化安〔2005〕404号),我局组织专家组于2005年4月20~22日对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竣工验收。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评价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汇报、实地检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详见附件)。你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验收意见

  同意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安全设施较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可以投入生产使用。二、有关要求

  1.请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海上应急救援力量,加强海上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能力。

  2.管道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处理运营中出现的管道占压等问题,以确保管线安全运营。3.请你公司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附件: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宁波-上海-南京进口原油管道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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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第353号《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2年7月3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见附表1)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见附表2)。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其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分成比例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二)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九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长江、汉江等大江大河主要干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第十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207/t20120706_38374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85年6月18日的决定:
一、任命李鹏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兼)。
免去何东昌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丁衡高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免去陈彬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免去江泽民的电子工业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邹家华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免去于一的兵器工业部部长职务。
五、任命李绪鄂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免去张钧的航天工业部部长职务。
六、任命于洪恩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免去高扬文的煤炭工业部部长职务。
七、任命丁关根为铁道部部长。
免去陈璞如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八、任命艾知生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免去吴冷西的广播电视部部长职务。
九、任命王涛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免去唐克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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