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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3:17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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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3号



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别以MEPC.80(43)号决议和 MEPC.9l(45)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BCH规则”)的两项修正案。

按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第16(2)(d)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BCH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两项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BCH)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规则)修正案

第5章—货物输送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1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2 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 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
“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 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 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
“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6 将原第8.3.3至8.3.7段重新编号为第8.3.4至8.3.8段。
7 在原第8.3.5段的最后一句中,“8.3.3.1”由“8.3.4.1”代替。

第14章—人员保护
8 原第14.2.9段由下文代替:
“14.2.9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对应于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5章—特殊要求
9 原第15.3段由下文代替:
“15.3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 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此外,在转运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15.3.2 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3 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15.3.4 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15.3.5 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
15.3.6 只要泵为深井泵或液压驱动的可潜泵,则该泵可用于卸货,深井泵的驱动方式应不产生点燃二硫化碳的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
15.3.7 如果使用卸货泵,应将其从顶部放入到接近船底的某点的圆柱形井中。在打算将泵取出之前,除非证实该舱已除气,该圆柱形井中应形成一层水垫。
15.3.8 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定的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可用水和惰性气体的置换来卸货。
15.3.9 安全释放阀应以不锈钢制成。
15.3.10 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燃点和需要几乎密闭来阻止其火焰蔓延,所以在10.2.3段中所述的危险位置只许设有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
在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1 二硫化碳应装载在设计压力不小于0.6bar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
15.3.12 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13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所用的垫片应是不与二硫化碳起化学反应或不在二硫化碳中溶解的材料制成。
15.3.14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包括蒸气管线,不允许有螺纹接头。
15.3.15 装货前,液货舱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直至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或以下。液货舱应装设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自动维持舱内合适惰性气体正压力的装置。该系统应能将正压力维持在0.1至0.2bar表压之间,能被遥控监测并装有过压/低压报警装置。
15.3.16 对环围装载二硫化碳的独立液货舱的空间,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至含氧量为2%或以下。应装设在整个航程中监测和维持惰性气体处于该状态的装置。还应装设在该空间采集二硫化碳蒸气样品的装置。
15.3.17 二氧化碳的装卸和运输应以不发生向大气透气的方式进行。如果二硫化碳蒸气在装载过程中回到岸上,或在卸载过程中回到船上,蒸气回路系统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货物抑制系统。
15.3.18 二硫化碳应只使用浸没式深井泵或合适的惰性气体置换方式卸货。浸没式深井泵的工作方式应避免泵中聚热。在泵的外壳上还应配备温度传感器,并在货物控制室中装有遥控读数表和报警器。报警温度应设在80℃。泵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如在卸货期间液货舱压力降到大气压力以下时自动关闭。
15.3.19 当系统中有二硫化碳时,不得有空气进入货舱、货泵和货物管路。
15.3.20 任何其它货物装卸、洗舱或压载均不得与二硫化碳装卸同时进行。
15.3.21 应设置能力足够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覆盖装货歧管周围的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物操作相关的管线和液货舱圆顶的区域。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提供10l/m2/min的均匀出水率。该系统应有手动遥控的操作装置,以便万一被保护区域着火时,能在货物区域以外的邻近于居住处所的适当位置和能随时进入和易于操作的位置,遥控起动供应水雾系统的泵和遥控操作系统中任何通常关闭着的阀。该水雾系统应能就地和遥控手动操作,而且其布置应能保证将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至喷嘴的供水软管连接妥当,以便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用。
15.3.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15.3.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L)应为:
VL = 0.98V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15.3.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15.3.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15.3.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15.3.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签发《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16章—操作要求
10 原第16.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6.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1 在附加操作性要求清单(第16.7段)中,在“7.1.6.3”下增加“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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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1993年12月13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以来,得到各地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重视,总体情况是好的,90%以上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本年度的音像出版物中使用了该编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其音像出版物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每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个别音像出版单位,没有按分配的额度使用记录码,甚至出现B型记录码超范围(300-999)取值的错误;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用记录项码标识整体节目,或将相同曲目的录音带与卡拉OK录像带使用同一记录码,造成重码;
有的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格式印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个别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出版物中没有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部分音像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编码使用的详细情况以数据单形式报送中国ISRC中心,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这些问题的出现给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带来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实施工作,维护国家标准及政令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及时掌握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接本通知后,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对1993年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包括与《使用手册》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符的一切做法,及时通知中国ISRC中心。
3、凡尚未以数据单形式报送1993年6月30日以前编码使用情况,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的音像出版单位,速将详细情况及数据单寄中国ISRC中心。
4、记录码额度,1994年度采取对每个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能力的测算并参考1993年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配,1995年以后将过渡到主要参考音像出版单位上一年度报送的编码使用情况数据单进行分配。
5、分配的记录码额度可能用尽的音像出版单位,请及早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6、对一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技术要求而不改正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将暂停其出版者码的使用,并对该单位就使用编码的能力进行考核,待考核通过后再恢复其出版者码的使用。
7、对不执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可向音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浅议法官民事判决

陈广威 陈勇


关键词:法官;判决


  法官手握“生杀”大权,其判决决定着当事人的“喜、怒、哀、乐”,甚至“命运”。我想法官也深知其利害。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安分守纪”,固守道德底线,确实是秉公判决。因此,也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仍有部分法官(尤其是个别基层法官)因“外界”干扰或利益驱使,是胆大妄为不惜铤而走险屡屡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甚至是枉法判决。这不仅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甚至给社会造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
  法官判决不公正的主要危害:
1.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能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乃至家庭幸福。甚至能摧残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2.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3.导致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的增多。浪费了司法资源;
4.增加了上访事件。甚至能造成群体事件。这不仅分散了政府的精力,也增加了政府的负担;
5.滋生了腐败;
6.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下面举一个实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定于2010年2月9日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那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就是被告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白雪峰为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令原告和其亲朋好友们不平。原告为此四处上访投诉,并在网上多次发布有关信息让公众评议。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现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而且已妻离子散。原告现以每天诅咒白雪峰为精神寄托。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如何制约或进一步规范法官判决那?
1.切实落实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
2.诉中要释明、判后应答疑。目前,基层法院大多既不释明,也不答疑。一句话“不服可以上诉”,实在令人不解!
3.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理由。即应当说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事实的认定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是否支持或采纳等。让当事人清楚,且有理有据。不应当十分笼统地、以“八股文”式的方式依据《X X法》第X 条作出如下判决……;
4.应当制定明确的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应当只有一次(当事人要求的除外)。否则,没完没了。因为,两级法官因“故”都想推脱或逃避责任。因此,也能有效地防止两极法院“踢皮球”。同时,也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
5.建立严厉的、追究责任的规章制度,以震慑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判决不公有社会危害。甚至早已被人们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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