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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5:53  浏览:9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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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5]1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策的事项,应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按程序报分管的常务会议成员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汇总送秘书长审核,再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般不临时动议增加会议议题。

二、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汇报材料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原则上不超过2千字,并按要求如数印制送达。属秘密文件需要收回的,应事先说明,并在材料上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

三、确定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由部门分管副职汇报。

四、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贵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会前主动向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根据会议内容指派副职列席。

五、出席、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请人代会,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得约人约事,商谈处理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查,定期通报。

七、新闻单位指派宣传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者,必须具备较高水平,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报道内容需经秘书长审核。电视台新闻报道以口播和字幕报道为主。

八、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情况、汇报单位的准备情况、遵守会议纪律情况、会议宣传报道情况、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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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3]17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分公司总经理会议的部署,今年在金融系统开展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工作。现将《关于防诈骗、防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抓紧落实。
附件
         关于防诈骗、防盗窃,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的意见
                一九九三年一月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当前要加强防范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一
  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家各级银行普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信贷原则,严肃结算纪律,整顿金融秩序。一些银行推出了资产风险管理等改革措施,对建立和形成银行资金的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一年来金融系统开展的教育、清理、整顿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遏制了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的发生。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融系统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当前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挪用、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仍然较大,同时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动向。根据典型调查和一些省市初步统计,近两年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明显增加。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内外勾结,通过腐蚀银行内部干部、职工为其提供方便。反映到银行内部,表现为挪用、贪污、受贿案件,并呈上升趋势。从诈骗、盗窃的主体看,主要是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能人”、“企业家”,社会上的皮包公司、从事非法经营的个体户、无业游民,境外不法分子,特别是一些在大陆曾有劣迹、前科,出境后又回来,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港商”、“台商”等假洋鬼子;有的银行内部人员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诈骗和盗窃活动。诈骗、盗窃银行资金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资财造成重大损失,败坏银行的信誉,对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从当前社会情况来看,在相当一个时期内,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能是上升的势头。因此,金融系统要把查处和防范各类经济案件,特别是要把防诈骗、防盗窃、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巩固教育、清理、整顿活动的成果,把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和加强廉政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
  剖析现已发现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的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主要手段有:
  (一)网罗关系,行贿受贿,靠人情多头骗取贷款。犯罪分子利用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黄金铺路等手法,网罗与银行有关的人,为其牵线搭桥,靠“人情”多方面、多渠道骗取银行贷款;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机会,到处招摇撞骗,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有的采取假名或化整为零的手段,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二)通过假抵押、假担保、假拆借骗取贷款。犯罪分子有的伪造、盗窃银行有价单证,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利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信贷监督和规模控制,采取假拆借、虚设担保的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资金。
  (三)以办合资企业为名,骗取银行贷款。有的境外投资客商开办企业,外汇投资根本不到位,全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外汇投资虽然到位,应付一下验资手续,随后就全部抽回,实际上也是靠银行贷款运转;有的“合资”企业本来已严重亏空,却仍靠多头贷款照样花天酒地。
  (四)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和印章,骗取银企资金。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印章、凭证和压数机到供货单位或银行骗货骗钱;有的伪造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支其他单位存款。
  (五)利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骗取、套取银行资金。有的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有的自行签发和承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有的将盖好承兑章的空白银行汇票,用于拆借资金,造成票据纠纷和案件。
  (六)作假账,盗用客户资金。有的银行临柜会计人员利用手工记账和电脑操作之便,采取虚增企业存款、透支、故意错账和串户、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盗用储户和客户资金,将款项提供给不法分子或亲戚朋友使用。
  (七)利用工作之便盗用银行资金。有的银行职工利用作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之便,通过付出凭证不记账,将款项转入关系户账户;有的伪造凭证,自平账户,盗用联行资金和国库款;有的伪造来账,向外拆借资金,个人捞取利息;有的收入现金不记账,贪污储户存款。
  (八)内外勾结,盗窃库款。有的银行职工监守自盗;有的和社会上不法分子密谋策划,盗窃库款;有的利用管理上的疏漏和岗位人员的麻痹,乘机作案;有的乘运钞之机,盗窃和公开抢劫;有的非法购买假钞,利用工作之便,骗取资金。
  (九)制造假赔案,盗用保险陪款。
                   三
  犯罪分子诈骗、盗窃银行资金之所以得逞,决不是偶然的。目前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一些地方急于引进资金,放松了对境内外不法分子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所应有的警惕和防范,这是诈骗、盗窃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但是,金融系统有的干部职工在发展商品经济形势下,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权钱交易,是诈骗和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得逞的根本原因。同时,有的金融机构存在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以及银行内部现行体制和制度不完善,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条件。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有效地防范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行、司领导要切实加强对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防范诈骗、盗窃,保障资金安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两防一保”作为金融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剖析本地区、本单位已经发生的诈骗、盗窃案件,找出有关业务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利用已经揭露出来的诈骗、盗窃银行资金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两防一保”的教育和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拒腐蚀的能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树立法律、制度、纪律和职业道德观念,对诈骗、盗窃资金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把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防止诈骗、盗窃案件的发生,从银行来说,主要是把好信贷、会计、发行、出纳等重要关口。信贷、会计、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把防范诈骗、盗窃案件,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在信贷方面,各行要落实贷款的审查制度,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制定、完善和严格执行贷款抵押、担保和拆借的制度;加强对信贷人员队伍的管理。在会计结算方面,各行要根据统一的会计结算制度,制定和实施会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推行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坐班制,加强柜台监督审查。在发行出纳方面,各行要严格执行发行和出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出入库和人员进出库手续,加强复点和销毁管理;要加强库底规范化管理,坚持查库制度;要密切与保卫部门的合作,确保运钞途中和库款的安全。各级行、司领导要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同时帮助业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对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银行资金被诈骗、盗窃的,一定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中严格把关,堵住诈骗、盗窃行为,避免国家资金损失的,给予重奖。对工作失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给予严厉处罚。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不断拓展,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贷款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开户证、贷款证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事后检查监督制度等,加强业务部门重要岗位自身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等监督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内外结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加强对信贷、会计、发行等岗位人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对信贷、会计、出纳等人员要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岗;要进行定期的行为考核,对不适合做信贷、会计、出纳等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要按照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加强库房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一是思想上要提高警惕,二是根据条件和可能,逐步改善安全技术设施,三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库房和网点要有计划地撤并。
                   四
  防诈骗、防盗窃工作的重点是抓防范,抓查处,抓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及落实。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两防一保”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各行、司及下属机构不要求设立对口机构,但必须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在组织方法和工作步骤上,各行、司及下属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
                             “两防一保”工作领导小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建制,仍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承担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山西省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事故抢险救护;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煤矿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要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颁发及公告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煤炭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和使用情况;参与全省煤矿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工作。
(六)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重特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信息调度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省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事项;分析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调度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事培训处(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矿长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的考核与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组织及国外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党委合署办公)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6名(含信息调度办公室副处级职数1名,办公室、人事培训处不占核定的处级职数),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电信、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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