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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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7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精神,为加快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完善畜牧良种繁育改良体系,提高畜产品品质,推动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按照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紧紧围绕“35155”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按照“稳定猪鸡,适度养羊,重点养牛,突出奶业”的畜牧业发展指导思想,重点扶持奶牛、肉牛和肉羊良种引进和繁育技术推广,为我市畜牧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地的确定
1、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固定母畜。
(2)具有完善配套的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卫生防疫条件。
(3)具有专职的配种员和防疫员。
(4)具有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
2、申报程序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同意后,报市农业局。然后由市、县(区)共同组成审定组,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
三、建设内容
1、良种畜禽引进
奶牛主要以引进良种荷斯坦能繁母牛和细管冻精为主;肉牛主要以引进良种西门塔尔、皮埃蒙特能繁母牛和细管冻精为主;肉羊以引进纯种萨福克、道赛特、波尔山羊种羊为主。
2、繁育新技术推广
(1)胚胎移植技术。该技术现已在国内外应用于牛羊生产,主要有计划地引进推广奶牛、肉牛和肉羊的胚胎移殖技术。
(2)人工授精技术。主要是牛、羊人工授精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3)杂交改良技术。主要包括西门塔尔和本地牛的二元杂交,皮埃蒙特牛与杂交牛的三元杂交;波尔山羊与本地山羊的二元杂交,萨福克和道赛特羊与本地绵羊的二元、三元杂交。
(4)良种畜禽配套生产技术。主要是奶牛、肉牛、肉羊改良综合配套生产技术的推广。
四、基地的管理
1、市农业局负责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验收。各县(区)政府、有关乡(镇)政府和各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为协调单位,负责为基地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市、县(区)有关技术人员和基地的负责人、技术员共同组成项目实施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总负责人由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巨海担任,基地负责人由市农业局畜牧系统高工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各县(区)畜牧中心主任、繁改站站长为成员。
3、每年年初,市农业局根据基地现状,制定出各基地的目标任务和补助金额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4、引进的良种能繁母畜,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进行检疫、打耳标、建档,不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今后要对全市的母牛进行严格控制,不准向外市、县出售,对确需调整母牛的,淘汰的,调出的,必须经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同意,报市农业畜牧部门批准,方可出售。
5、母畜所产仔畜,必须在全市范围内交流,不得流入市外,否则将取消繁育基地资格或贴息资金的扶持,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6、各基地要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协助下,改进饲养,提高管理,搞好防疫,把繁育基地建设成示范型基地。
7、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业务专家、技术人员负责对各基地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检查验收、核实,然后按标准下拨补助资金。
五、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
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经考察确定的市级肉牛、奶牛、肉羊良种繁育基地的种畜引进和市、县(区)畜禽繁育机构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必要的设施设备购置。
2、资金筹措
市、县(区)政府每年按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3、补助标准
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以项目实施单位投资为主。列入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的肉牛基地每引进一头良种能繁母牛,补助600元;奶牛基地每引进一头成年良种母牛,补助2000元;肉羊基地每引进一头良种羊,补助2000元;每完成1例胚胎移植,补助2000—3000元。其它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如确实发展较好,对当地畜牧业发展能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市级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4、资金发放
每年的补助资金,需经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验收后,按年初计划发放。未完成计划剩余的资金转入下一年的基地补助资金或作为其它基地的调整补助资金。
5、基地可优先享受市、县(区)两级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和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六、奖励和处罚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各负其责、尽职尽责、通力协作,确实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好。项目实施组人员所在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人员的考核内容。对建设好的基地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对有关繁育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差的基地要及时取消其繁育基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要高度重视,同时也要建立各自扶持的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参照本实施办法,安排好县(区)、乡两级的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海事局反映。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云浮市乡镇义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义渡管理,维护渡运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粤办函〔2011〕81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乡镇义渡是指不以赢利为目的、免费提供渡运服务或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渡口,其渡运费用由地方政府或其他组织负责或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条 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义渡,包括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渡工等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义渡的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制订乡镇义渡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并将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纳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保障乡镇义渡船维修保养专款,划拨到各义渡船所在的乡镇政府财政所;
(三)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渡船的应急演练,并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六)定期或在重大节假日前,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七)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渡口,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应加强组织、协调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八)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义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义渡船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义渡渡口、渡船、渡工和乘客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村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指定乡镇义渡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定期检查乡镇义渡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渡口渡船应急救助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现场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他冒险渡运行为;
(四)定期对乡镇义渡渡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的编制,并申请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义渡船的主体责任,并对乡镇义渡船的安全负全责;
(二)负责乡镇义渡渡口、渡船和渡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分管乡镇义渡安全,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并对本村的义渡船、义渡工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与义渡渡工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渡工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对义渡渡工。村民和学生等乘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渡运安全有序;
(五)上报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维修申请;
(六)上报乡镇义渡渡工拟聘(解聘)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执行;
(七)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渡口渡船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三)在危险天气、洪水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维护渡运秩序;
(四)负责渡口渡船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参与渡口渡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履行乡镇义渡的行业管理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镇义渡安全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渡口、渡船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积极向省交通部门申请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四)负责审核乡镇义渡船建造、维护经费的补助申请;
(五)结合农村公路规划布局,对适宜撤渡建桥的渡口实施撤渡建桥;
(六)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建立乡镇义渡船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船舶违章行为;
(二)对乡镇义渡船进行船舶登记、检验发证和渡工考试发证;
(三)对乡镇义渡船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争取上级对乡镇义渡渡口渡船的建造、维护的资金及渡工工资的支持;
(二)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渡工生活补贴、义渡船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要时协助维护渡运秩序;
(二)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职责:
(一)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乡镇义渡渡船应具备有效证书,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航行等安全设备;按规范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加强渡船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渡船适航;
(三)乡镇义渡渡工应持有有效证书,加强对渡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四)维护渡运秩序,确保渡运安全,不超载渡运,不冒险渡运;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政策法规;
(二)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不超载渡运,不刁难乘客,不冒险驾驶,保证渡运安全;
(三)做好乡镇义渡渡船的保养和维护工作,根据渡船使用情况或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村或镇(街道)政府报告,并提出维修申请,确保渡船适航;
(四)航行中发现乘客落水等危险情况,必须积极施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履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从指定位置进出渡口,先上客后下客,排队上、下船;骑自行车或摩托车者,进出渡口时应推行;
(二)渡船处于未停稳或者已启航状态,不得上、下渡船,禁止客满后上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上船;
(四)渡船因客观原因不能开航时,乘客应当自觉配合渡工共同维护渡口秩序,确保安全,不得强迫渡工违章开航;
(五)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良好的乘渡环境。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情况。
第十八条 乡镇义渡渡工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诚恳热情,品行良好;
(二)年龄18至6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公民;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四)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乡镇义渡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渡工适任证书失效;
(二)经警告仍超载渡运;
(三)在能见度不良、洪水等危险状况下冒险渡运;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渡船,严重影响渡船正常渡运;
(五)发现乱收费的现象;
(六)不适合再担任渡工工作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义渡渡工每月薪酬应不低于当地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财政所要统一为每个乡镇义渡渡工设立工资账户,按月拨付考核合格的乡镇义渡渡工工资;开设义渡船维修保养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按已批准的乡镇义渡渡船建造、维护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乡镇义渡船所有人、渡工应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9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作出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作出该罚款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9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