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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16:50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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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3]25号)

扬州市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中介费用及奖励的范围是:实际引进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包括台、港、澳投资)农业和工业加工型、旅游服务业的项目。

中介费用及奖励的对象是: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扬州的国家公务人员除外)。

二、条件和权利

1、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并有招商引资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

①可分别聘为我市各县(市)区、扬州经济开发区、市外经贸局、市政府的招商代表。

②可优先获得扬州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

③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城市贵宾等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2、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提供被委托方3-5万元人民币的招商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的标准

对外商来本市投资的引荐者,在外资到帐验资后,按合同依照下列标准折合人民币予以支付: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限制类或非禁止类项目,现汇出资部分按7‰予以支付;设备作价及其他出资方式部分按6‰予以支付。

2、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现汇出资部分按8‰予以支付;设备作价及其他出资方式部分按7‰予以支付。

3、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4、项目采取土地出让方式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作为一次性奖励,但与中介费用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凡引荐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市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负责筹集予以支付。

凡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直接筹集资金予以支付。

引荐合资、合作的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由受益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所在地政府的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1、建立市引荐外资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海关、工商局、外管局、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各指定1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审核确认和监督执行,日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负责。

2、对引荐外资实行首注登记确认制。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在引进项目后,需持委托方出具的介绍信和项目合同正本到市外经贸局招商处进行登记,首位登记单位(人)为该项目的引荐单位(人)。

六、说明

1、本暂行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

2、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3、中介费用奖励资金的支付是指以引荐外资实际到帐为依据进行支付。

4、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5、本《暂行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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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3年春节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个黄金周,是在举国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中到来的。切实做好迎接春节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项旅游组织接待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做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为动力,以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出游安全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丰富假日旅游产品和细化假日旅游组织接待工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面提升各地假日旅游的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丰富多彩、安全有序、顺心如意的春节和旅游黄金周。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发扬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全面启动迎接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春节黄金周旅游是亿万群众参与的活动。在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下发后的七个黄金周中,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相关行业的干部职工,认真坚守工作岗位,牺牲自己的休假时间,换来了亿万群众的欢乐,为促进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有关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办发[2000]46号文件为指导,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继续保持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工作状态,切实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假日旅游的各项工作中去,向全党和全国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在本地区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今年春节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春节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在切实做好自己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春节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对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环节进行“补课”;要切实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安全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按照春节旅游的特点和本地实际,积极创新,扩大宣传,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适合人民群众春节出游需求的旅游产品。
  1月20日前,各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基本就绪,进入临战状态,重点接待单位要通过召开战前动员会等形式,激励斗志,振奋精神,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投入到今年春节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中国是最具生机活力和最安全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春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春节黄金周旅游,必须充满欢乐祥和、平安顺畅的喜庆气氛。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以及各接待单位,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并贯穿于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
  各地在部署春节黄金周工作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必须针对薄弱环节,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要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雪橇、雪爬犁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滑雪、滑冰、冬泳、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滑雪滑冰器械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烟花爆竹施放区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各种集会、庆贺等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在春节期间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舒适。
  鉴于旅游行车一直是黄金周中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重点查处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发放营(准)运证(牌)的车辆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等危及客运安全的行为。对春节黄金周期间的旅游接待用车,要在检查技术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发给专门车证,没有专门车证的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不准接待旅游团队。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在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中认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要求他们自警自重,在行车时注意车况、路况、人况,严禁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发现司机有违章驾驶和疲劳驾驶的问题,游客应及时提醒其纠正。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及时铲除路面冰雪和其他障碍,设立警示牌,必要时须动用力量,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春节黄金周的长途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对拖延缓报或隐瞒不报者,要按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开展健康文明的旅游活动,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法查处境外驻华机构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整治“出国游”中存在的问题;要严厉打击在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防止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未签合同或产生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旅游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制止各种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其他庸俗低级的旅游活动,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公众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春节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对本地区黄金周旅游进行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各地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产品、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培育旅游者理性、文明的消费活动,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春节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头,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春节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1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日




上海市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管理细则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管理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销售单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决抵制精神污染,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严格按照规定,根据各自分工范围,出版、复录、销售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须按《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得从事出版和复录业务。
音像制品的销售单位、商店,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兼营音像制品项目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原经过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出版、复录、销售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报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录、销售音像制品。批准和登记后的单位也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从事出版、复录、销售业务。
第七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要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未经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录复制,或擅自删节、改头换面另行出版。
第八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制定年度选题和出版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广播电视部和市广播电视局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音像管理处)。音像制品出版后,录音制品应向广播电视部和市音像管理处报送样品,录像制品应报送目录。
第九条 下列音像制品不准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
一、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单位所生产的音像制品;
二、没有注明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或制作年份的音像制品;
三、海外音像制品。
第十条 经营音像制品出口的单位,必须按照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办理。
与外商合作经营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有关项目和合同,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抄告海关总署和有关口岸海关。
与外商采取补偿贸易方式进行来料加工的音像制品复录生产业务,除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外,还须经市音像管理处和市外贸局审查批准。产品全部外销,不准内销。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按《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赔偿原出版单位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制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加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擅自为外商录音录像或提供音像母带的,由海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凡出版、复录、销售反动、黄色淫秽和其他违禁音像制品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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