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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7:32:19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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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内销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的指示,1993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使用糖精等化学甜味剂的通知》(国生调度[1992]140号)。 经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在一段时间内糖精限产和限制内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盲目扩大糖精生产能力和产量的现象又有所回升,在食品中超量、超范围使用糖精现象及生产中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也十分突出。为了切实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国内销售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据1997年统计,全国现有糖精生产企业20家,实际生产的为15家,年生产能力3.7万吨。据预测, 现有生产能力已超过近期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因此,各地都要严禁再新建和扩大糖精生产能力。
二、严格限制糖精产量和国内销售量。从现在到2000年,全国糖精年生产总量应控制在2.4万吨以内, 其中国内销售量必须严格控制在8000吨以内,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商各地经贸委确定年度限产和限制内销指标,并分解到有关生产企业。安排限产、限制内销指标要注意保证糖精
生产向规模大、生产条件好、有出口任务的企业集中。对生产工艺落后、质量和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有的要坚决停产或转产,已经停产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
三、努力扩大糖精出口,开发糖精在非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各糖精生产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努力增加出口,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限制内销指标控制国内销售,减少对国内食糖市场的冲击。在出口价格上,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规定的预核签章制度,避免相
互削价,恶性竞争。
各糖精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糖精在非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增加在烟草、牙膏、饲料、农药、医药、电镀等行业的使用量。
四、控制合成甜味剂的生产,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走私。按照上述精神,甜蜜素、阿斯巴甜等合成甜味剂及用糖精复配的甜味剂不允许再扩大生产能力。已批准设立的合资企业,要按照合同规定出口,不准转为国内销售。请各地海关加强对阿斯巴甜等合成甜味剂进口的监管,严厉打击
走私。
五、对糖精生产企业组织检查。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会同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近期内对糖精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以上各项工作,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会同国家轻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等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根据以上精神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企业的工作,把严格控制糖精生产能力、限制糖精产量和
国内销售量的工作做好。



19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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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民政部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 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

(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

(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检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

(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

(三)历次联检报告。

第六条 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 联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联检任务,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由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检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的实际情况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沿线毗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联检工作组,负责具体实地联检。

第九条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联检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联检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实施方案确定后,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沿线双方下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联检实施方案,提出联检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

第十条 实施联检,应当向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和干部群众明确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走向,宣传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了解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界桩及其方位物进行维护:

(一)界桩完好无损或者轻度损坏可以修复的,应当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修复界桩损坏部位,刷新界桩上的注记;

(二)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

(三)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可以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地方增设。

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当在原界桩附近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移动并埋设在实地行政区域界线上。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界桩的检查应当与联检同步进行。

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实地位置的确定,可以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二条 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当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并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联检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单方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当予以清除。确需设立的,经毗邻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设立或者增设界桩。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当按照协议书中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发生变化的地段,应当将变化情况详细记载,并组织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的修测,修测结果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比例尺相同的地形图上,变化较大时应当重新测制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

第十五条 对联检中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联检实地检查结束后,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检资料的检查验收、整理汇总、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对联检中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当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图表项目填写应当清晰齐全,文字叙述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联检报告,通过 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报送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联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联检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加强界线管理的措施等;有重新设立、移动和增设界桩情况的,应当报送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条 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同时将立卷归档的文件副本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部行政司:
现将《外经贸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12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的通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备发动阶段(1996年5月—6月底)
(一)成立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1.成立由刘山在副部长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余树清、审计局局长杜琼尧、计财司副司长廖建成、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润康任副组长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司,电话为65198431、65198403。
2.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均应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工程和项目不多的单位,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成员名单及通讯电话地址等,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办公室)。
3.制订实施方案,报部领导审议通过后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4.部所属各单位要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二)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1.召开部动员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2.广泛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方法、步骤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号召群众举报。
(三)几项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办事人员到位;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文件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通过动员、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工作的自觉性。
3.通过宣传动员,达到“四个明白”——明白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明白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明白各自职责和要求,明白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摸底阶段(1996年7月—1996年9月底)
为全面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一)调查范围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1995年以前竣工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可研、批准开工、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三)调查方法
督促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注意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收集并汇总登记情况,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汇总表》。
(四)几项要求
1.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做好项目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做到了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3.上述各种报表务必在今年9月底完成,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阶段(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底)
(一)自查自纠
1.立项和报建自查自纠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包括报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立项的要查清原因;已立项的要查明立项时间、批准机关,立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经政府或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越级、越
权、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问题。
——工程项目是否报建,未报建的要查清原因;已报建的要查明报建时间、承报机关、报建文件是否齐备。
2.项目计划、规划自查自纠
——工程计划手续是否齐全。计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有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和计划手续不齐全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工程规划手续是否齐全。规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无规划许可证和未按规划许可方案、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开工许可证的要登记开工时间、批准机关,无开工手续开工或后补开工手续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招标、发包自查自纠。
(1)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已招标发包的,采取哪种招标形式,存在什么问题;未招标发包的,要查清原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要提出整改措施。
(2)在招标发包中,有无以下问题:
——私自发包;未按规定招标;或后补办招标手续或有串标行为。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
——通过中介转卖项目,收取索要好处费,回扣费用的;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
——高估冒算、不合理压级压价。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格差额;
——肢解工程发包。
——让承包企业垫资承包。垫资的数额、时间;
——正式招标前有无欺骗行为,招标后有无压价行为;
——实行监理的有何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中,有无强行指定厂家,有无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4.工程质量自查自纠
——项目施工,有无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监控设计;
——施工中有无不执行标准、规范,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行为,出现过哪些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工程是否通过质检验收,有无质量低劣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使用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已竣工而长期不做验收的;
——工程未经验收,和未取得质量认定证书,建设单位进驻使用的;工程已竣工验收,长期不做工程结算的;
——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有上述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工程资金及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超规模、超概算问题;
——有无挪用、挥霍浪费工程资金问题;
——确立项目审计时资金是否到位,审计后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情况;
——工程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行为,经审计高估冒算的数额;
——工程决算是否经过审计和审计的情况;
——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
——有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有此行为的,拖欠的数额与时间。
上述几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1.问题的情节、背景要查清楚;
2.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要查清;
3.问题的责任要清楚,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集体责任的,要查清主要责任人;
4.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危害,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敷衍。重大问题应立案处理。
5.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做到四查:一、单位各级领导思想认识是否端正;二、自查是否细致;三、查出问题自纠措施是否得力;四、对杜绝漏洞的制度是否健全。
(三)抽查及要求
1.抽查率按工程项目计算不得低于40%,并有抽查原始记录。抽查的重点,是各个环节中严重违纪行为。
2.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不如实填报自查表的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必要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3.执法监察办公室的检查人员,协调、处理各单位自查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处理。
4.本着“自查从轻、被查从重”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被查出来的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
5.自查、抽查工作,到12月底完成。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上报,部工作总结1997年1月底上报。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底)
(一)提出整章建制计划。
各单位要提出整章建制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逐级组织验收,实行验收考核,评定等级。验收工作自下而上进行。各单位对所管项目、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写出对项目执法监察情况和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挂帅,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深入动员,项目班子、职工群众发动得好,实施方案得力、有效。
3.调查摸底深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项目实,问题准。
4.自查自纠报表及时、准确,整改措施得力。
5.1995年底以前已竣工工程有严格违法违纪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在填写登记表上如实填报,并在11月底前全部查清。
6.宣传报导工作好,简报及时,情况反映准确。
7.抽查、复查面达40%。
8.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问题,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9.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出重大问题。
10.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
经验收评定出执法监察工作质量等级,等级分为四级:优、良、一般、差。对一般和差的单位,要进行补课。
以上工作1997年6月底完成。
五、执法监察工作总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时间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于投资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关系密切,意义重大。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四部委、局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
动坚决,措施得力,严密组织,周密实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不走过场。
领导重视,行政一把手,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落实一定经费,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区、部门、组织要落实到实处,不能虚设。人员要到位,配备的人员要素质高、业务熟;各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配合。
(三)重调查研究,重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
执法监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有计划、安排、小结,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不足,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9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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