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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8:38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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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玻利维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玻利维亚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5年7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玻利维亚共和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太平洋出海口问题的立场表示同情。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建立使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嘉 华             格拉尼尔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五年七月九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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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研究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要求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层级监督,不断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注意总结案卷评查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三、从2012年起,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并将评查结果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2年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doc
2.《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doc
http://www.mlr.gov.cn/zwgk/flfg/chglflfg/201201/P020120101608147319748.doc


附件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执法文书等案卷材料。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卷,依照统一的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的评议考核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评查内容和标准,严格评查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评查机关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证评查案卷的完整和安全。评查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评查机关参与同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查内容:
(一)执法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职权;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执法单位是否具有从事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查内容:
(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合法有效;
(三)行政处罚是否适度;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评查内容:
(一)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重大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情节复杂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
(六)是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九)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遵守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质量的评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做到一案一卷;
(二)卷宗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有关立卷质量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将评查情况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重点评查、全面评查或随机抽查等方式,也可以组织测绘地理信息执法单位之间的相互评查或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以审查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为主,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考评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进行。
第十四条 已建立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又分为案卷卷面标准和案卷内容标准。
基本标准任何一项存在问题,评查总分即为零分。一般标准中案卷卷面标准总分为20分,案卷内容标准总分为80分。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得分80-89分为合格案卷,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案卷。评查得分以及扣分理由应当有书面记录,
由评查人员签名后附于卷内。
第十八条 案卷经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应当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办案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评查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办案件的执法单位进行整改,对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连续两次评查得分低于70分的,由评查机关提出建议,取消直接责任人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机关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评查机关。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10日内向评查机关书面申请复查,评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粮食局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的要求,规范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工作由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的评审等相关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每年1月份确定项目题目;3月份完成招标及立项;中标单位9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研究工作,11月底前提交项目最终研究成果;12月底前研究项目结题。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五条 研究项目的选题,要紧紧围绕粮食流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突出战略性,注重针对性,体现时效性。研究结论和建议,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对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又要具有前瞻性,对粮食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研究项目的题目,由国家粮食局确定。根据选题意义和应用价值,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对项目承担单位按不同标准给予资助,其中每个重点项目资助10~12万元,每个一般项目资助6~8万元。

  第七条 研究项目题目同时是项目研究方向,项目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项目研究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综合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九条 研究项目招标面向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关研究机构和单位,不面向个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同领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申报项目研究领域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3.具备按时完成研究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

  4.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项目。

  鼓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高层管理人才和具有粮食政策研究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项目,如实填写《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一个单位限申报一个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负责了解掌握项目的研究进度。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经立项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粮食局撤消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研究项目成果;

  5.与批准的研究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不能如期完成研究项目;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凡是国家粮食局撤消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今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初审意见,对研究项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最终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由国家粮食局软科学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鉴定。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的产权为国家粮食局所有,研究成果未经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局有权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并汇编形成研究参考资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经费根据研究项目进度等情况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达不到评审要求的,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将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或有关规定,扣减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家粮食局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粮食局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申请书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313349/n4456019.files/n445599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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