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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07:06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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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4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定书》的规定,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陈慕华同志率领;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委员会罗方主席扬·丁卡同志率领。
  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见附件。
  会议本着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根据需要与可能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亲切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
  会议期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等同志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的接见。

 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下列议题: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会议议题中的问题,双方商定并确认如下:
  (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
  委员会满意地看到,自上次会议以来,双方为实现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一九八0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一年六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伊利耶·维尔德茨同志和外交部长斯特凡·安德烈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分别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以及副总理谷牧同志和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同志广泛而卓有成效地交换了意见。
  一九八一年三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同志在布加勒斯特受到了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共和国总统尼古拉·齐奥塞斯库同志的接见并同政府副总理兼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部部长科尔内尔·布尔蒂卡同志进行了工作性会谈。在此期间,签订了一九八一年贸易支付议定书。
  一九八一年五月在布加勒斯特举行了中罗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一九八一年六月在北京举行了外贸混合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两国负责经济技术工作的部长和副部长进行了工作性的访问和会谈。
  双方互派了若干领域的代表团和专家组,对生产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考察和会谈。
  委员会满意地指出,自第二次会议以来双方签署了以下经济技术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2.一九八一年的原油换化肥的易货合同;
  3.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火柴生产线、火柴盒印刷车间、火柴单机设备和铅笔单机设备的合同;
  4.关于罗马尼亚向中国提供三条啤酒、汽水灌装线合同;
  5.关于拖拉机生产合作问题的纪要;
  6.关于“罗曼”牌卡车生产合作的协议书和纪要;
  7.关于维生素A、维生素B6和磺胺嘧啶生产装置设备分交的会谈纪要。
  (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
  1.同罗方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霍县煤矿
  委员会看到,通过对白龙井田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研究分析,确定了该井田的煤炭可采储量。
  一九八一年六月确定了白龙矿井年产原煤一百二十万吨,白龙选煤厂年入选能力为一百八十万吨,罗方编制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而施工图设计和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均由中方承担。
  经友好商谈,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八日签订了白龙矿井和选煤厂的初步设计合同。有关工作进度计划将按初步设计合同规定执行。
  (2)拖拉机装配线
  双方商定,对一九八0年合同项下有待交货的散装件,中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四月和七至八月,分三批接完后,有关下一步的合同视中方销售情况,一九八二年八、九月进行商谈。
  (3)“罗曼”牌卡车装配线
  双方商定,按照一九八一年十月在布拉索夫签订的协议书的各项规定执行。双方同意将于一九八二年九、十月商谈继续交付散装件的数量问题。
  (4)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
  为了在中国茂名建设三十三万千瓦发电机组的油母页岩火力发电站,中方曾派出了专家组赴罗考察和参加在图尔切尼发电厂用罗马尼亚的油母页岩进行试烧。
  双方同意,待罗马尼亚的阿尼娜第一套发电机组投产成功后,再确定这项工作的具体办法。
  (5)磷铵复合肥料生产装置
  生产规模:年产六万吨(以100%P2O5计)。
  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向中方提交最终技术报价书的补充资料。在这次会议期间,中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罗方将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答复。中方收到之后四十五天内派遣专家组赴罗讨论技术和设备分交问题。之后,在六十天内罗方提交商务报价书,自中方收到商务报价书后三十天内,双方在北京进行商务谈判。
  (6)柴油机油泵油嘴生产线
  会议期间中方向罗方提交了该生产线所需要的设备清单。中方希望了解罗方提供有关设备的可能性。
  2.同中方合作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建设的项目
  (1)工业硅车间(二期工程)
  中方已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将合同规定的全部设备交付完毕。双方将继续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
  (2)维生素A和维生素B6生产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罗马尼亚专家代表团赴华,同中国专家进行了设备分交和设计分工。
  一九八一年九月,中方提交了合同草稿。双方商定,签订合同的谈判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布加勒斯特进行。
  (3)磺胺嘧啶生产装置,包括甲醇钠装置
  一九八0年九月,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一九八0年十二月,罗方提出了对技术报价书的意见。
  一九八一年一月至二月,中国专家组赴布加勒斯特解释技术报价并进行了设备分交。
  双方商定,中方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提交合同草稿,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就签订合同进行商谈。
  (4)各类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罗方要求中方提供机床、压缩机、锻压设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双方专家进行商谈,以落实项目。
  (5)人造晶体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两国专家将互相考察和落实项目。
  (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
  1.炼油厂生产高级润滑油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互派专家考察和技术交流,对润滑油生产装置和润滑油原料生产装置(包括脱沥青、糠醛溶解、脱蜡、催化裂化等)进行参观,探讨具体合作项目。
  2.油田的二、三次回采
  双方商定,于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进行专家互访,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3.有色金属贫矿利用
  罗方向中方建议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并于一九八二年一月提供有关这方面经验的技术资料。中方在收到有关资料后提出自己的意见。
  4.电力方面的合作
  委员会双方认为,在电力方面和利用中国水利资源方面具有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商定,中国电力代表团于一九八二年第一、二季度赴罗了解罗方在这一领域的成就,进行技术交流,以便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5.电子工业互感兴趣的项目
  中方对罗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铁氧体、(2)无帽电阻。
  乙、单项产品:
  (1)电子交换机、(2)电子器件、(3)自动测试仪器(FD-5010、5020、5030、5050、AC-208、AP-16/80)、(4)磁带机用网路滤波器、锁相电路板、光电三极管。
  罗方对中方感兴趣的项目
  甲、生产线:
  (1)电视机、收音机用拉杆天线、(2)电视机、收音机、家用电器用保险丝。
  乙、单项产品:
  (1)镉镍、银锌蓄电池、(2)干电池(-20℃~+40℃)、(3)电声产品(扬声器、话筒、耳机)、(4)纸金属化电容器、(5)磁带机用磁头和伺服机、(6)电子测量仪器、(7)电子器件、(8)石英谐振器。
  委员会确定,双方主管机构研究合作的可能性。
  6.啤酒装瓶线
  双方商定,罗方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出三条啤酒装瓶线的技术和商务报价书,中方研究后,派专家赴罗马尼亚进行考察和商务谈判。
  7.聚苯乙烯耐冲击薄膜生产装置
  双方商定,罗方将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中方提供样品和使用说明书。中方经过试验和研究后,三十天内向罗方提出询价书。罗方在接到中方询价书后,三十天内提出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然后双方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
  8.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制袋生产线
  一九八一年六月,罗方已向中方提交了技术报价书。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上半年继续商谈,并在一九八二年内落实项目。
  9.硬质PVC异形材挤出生产线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一月罗方向中方提交详细的技术报价和商务报价书以及异形材样品,以便进一步商谈。
  10.刨花板生产设备
  11.贴面薄板生产设备
  12.现代组合家具和古典家具生产线
  13.纤维板厂污水处理工艺设备
  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考察期间,研究了有关由罗马尼亚提供第十至第十三项生产线和设备的合作可能性。
  双方商定,专家组回国后,中国将提出希望进口生产线和设备的询价书。
  14.农业方面的合作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马尼亚农业部副部长将率农业代表团来华考察访问,并就农业方面的合作项目进行商谈。
  15.蜂产品加工方面的合作
  一九八一年三月份,罗方提交了蜂蜜加工混合公司的技术初步研究报告,同年七月罗专家组赴华考察,并签订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蜂蜜加工合营公司合作条件的会谈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月,中国专家组赴罗马尼亚,就蜂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问题进行了考察。
  双方商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罗方为落实此项目提交可行性报告。
  16.在第三国的合作
  双方就在第三国进行经济技术合作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在第三国共同建设一些合作项目有兴趣,具体项目视情况另行商谈。
  在会议期间,对罗方建议的新项目,双方商定,待本次会议结束后,由中方有关部门研究合作的可能性,并通知罗方。
  (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贸易的措施
  委员会看到,两国一九八一年的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于今年三月十四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货额为六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分析了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看到截止今年十一月十五日,已签订合同的总金额约为五亿五千万瑞士法郎,约占议定书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进出口金额大致相等。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尽快签订一九八一年议定书规定的全部商品合同。
  委员会看到,除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规定的商品外,还做了易货和现汇贸易,总金额约为五亿四千万瑞士法郎。
  委员会责成双方外贸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对欠交的商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补交。
  会议期间,丁卡第一副总理同志向陈慕华副总理同志提交了货单,该货单包括需要进口的商品、出口原料以及进口和出口机器、设备和成套设备的可能性。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第一副部长扬·尼古拉耶同志向外贸部副部长陈洁同志也提交了同样的货单。
  货单提交后,双方作了准备并在外贸部进行了会谈,对在一九八二年内互相供应的产品进行了研究。
  双方同意,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旬在北京开始商谈签订一九八二年的贸易议定书。
  双方同意,认真研究提交的货单,找出共同的解决办法,在准备一九八二年贸易议定书期间,尽量满足互相需要的货物,使明年贸易议定书额度获得增长,这对两个友好国家是有利的。
  对于具备预签合同条件的商品,两国外贸公司可及时开始商签交货期为一九八二年的合同。
  委员会认为,为了保证相互供应的商品的质量,主要是机器设备的质量,外贸机构应在条件具备时,在合同基础上组织技术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双方讨论了运输问题。委员会要求两国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改进港口装卸条件,使供货合同得以顺利进行。
  会议期间,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同志参观了北京、南京、杭州的工业项目。
  委员会确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在布加勒斯特举行。开会日期和议题将在会前一个月由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委员会中方主席            委员会罗方主席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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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25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朝阳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把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洁勤政作为第一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各尽其责,精诚团结;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例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进行部署。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国活动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全面独立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和落实行政措施。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汇报本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等职位。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并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市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列入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八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等关系全局的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事项,在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后下发执行。执行中根据形势和条件等的变化需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决策程序适时作出调整。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按计划进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发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编制。社会各界通过信访、政府网站、市民投诉中心等规范渠道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合理建议应予采纳。
第三十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合格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完善。 
第三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有关会议内容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网站、朝阳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发布内容须经秘书长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发布须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和统一收费,实现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和问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主动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协调研究和妥善解决来信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围绕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被问责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换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确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席。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市长征集,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传达和贯彻上级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事项;
(七)分析经济形势,并作出相应决策。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八)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应属全局性问题和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凡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或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而未沟通协调的问题、会前未征得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问题,不应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凡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应提出两个以上解决方案,并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常务会汇报材料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需下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再审核,其中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常务会议需要汇报的,须由议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材料文字量一般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
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时,分管副市长应首先发表意见,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只作表态性发言,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般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存档,会后一般须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提请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审核,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
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承办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必须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节省经费支出。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下同),须在年初将会议安排意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人员及规模、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会议承办部门须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会议计划批复通知单落实会务工作,会议结束后,须将会议文件汇齐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存档。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应提前5天将会议安排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临时审批程序。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会的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工作部署和指导;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应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参加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审批;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请市长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请示、报告类公文,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格式要求、违反行文规则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和领导分工呈送,无特殊情况报文单位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请求批示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应在呈送公文的当天批阅。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明确批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的请示,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事关重大问题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范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文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审核(其中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再经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下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及其他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先经其他副市长审阅;重要函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下行文件除确需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朝阳政报等载体向社会公布,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在新闻媒体发布。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需其他部门按职权协办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应以部门名义的发文不得请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六十四条 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须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地和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按程序迅速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并按要求续报有关情况。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也须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到基层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现场办公等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根据需要可由有关工作人员导引路线外,各县(市)区不得安排当地领导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工作,按此原则执行。
第七十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等活动;不参加题词、剪彩、奠基、庆典等礼仪性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本地、本部门举办的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批。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七十二条 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政府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等来朝检查、指导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由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的各类工作组来朝,由对口部门提出接待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除重大接待任务外,原则上一般应由一位政府领导参加接待活动。
外市及省外各地政府组团来朝进行学习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外地政府部门来朝学习考察,实行部门对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由负责接待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国进行考察、招商等活动,由市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由秘书长协调安排,市外事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经各部门联系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需市长、副市长会见的,须分别经市外事部门、台办、侨办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批后,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 出差、出访等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因事外出,须事先按有关程序请示、报告。
市长外出,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外出,须向市长请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外出,须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示,并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将各位领导外出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七十六条 县(市)区长离开朝阳3天以上,须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1天以上,须于事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外出超过3天以上,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批准。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准假权。
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返回后,须按请假程序向批准领导销假。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某一领导同志外出或因工作任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难以调整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第十四章 学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不断创新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除自学外,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方面知识。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市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之外,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每次1天。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学习时,市政府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朝阳实际,年初排定全年学习计划,每次集中学习前,将本次学习活动安排印发给每个参加学习人员。
第八十一条 学习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延,不得取消。

第十五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问题须向市政府请示。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七条 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按本规则对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

(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

(三)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

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

根据昆明市灯光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灯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

第五条 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安装。

第七条 凡本市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必须在顶端设置具有标志性的霓虹灯或经审查登记的广告性霓虹灯。

第八条 城镇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亭棚、大中型构筑物、门头的商店招牌,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产权单位负责。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城管、园林等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

非经营性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的安装,由使用者负责。

第九条 拟建和在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电脑喷绘外打灯、电子显示屏、电动翻转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形式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 沿街商业经营性单位的门头招牌,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 凡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灯光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五条 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实行统一开启和关闭。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时,必须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灯光夜景的开启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晚于19时30分,夏、秋两季不得晚于20时;关闭时间为:冬、春两季不得早于22时,夏、秋两季不得早于22时30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橱窗的装饰性灯光以及人行天桥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东风广场、金马碧鸡广场、近日公园、南屏街周边的标志性建筑、大中型建筑和春城路沿线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

二环路以内的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灯光夜景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立交桥的桥墩灯光必须每日开启,护栏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河道沿岸桥梁的装饰灯光必须每日按时开启,堤岸两侧的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各类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

第十九条 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外宾需要临时开放灯光夜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按照要求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条 灯光夜景采取设置专用电表与核定用电基数相结合的方式计量。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设置专用电表,设置专用电表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核定用电基数。

第二十一条 灯光夜景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优惠电价计价收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确认的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费用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承担。

不得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灯光夜景的检查和监督,各设置单位对灯光夜景应设专人管理,保持灯光夜景设施的完好,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灯光夜景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灯光夜景设施,对损毁灯光夜景设施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灯光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城建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城市灯光夜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灯光夜景管理工作职责的;

(二)不文明执法和在执法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昆政发[1999]4号《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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