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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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船舶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7〕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联合颁发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工种目录
1.船舶电工 2.船体冷加工
3.船体火工 4.船体装配工
5.船舶批刨工 6.船体密性试验工
7.船舶钳工 8.船舶管系工
9.船体放样号料工 10.船舶电讯工
11.船舶电气钳工 12.船舶钣金工
13.船舶木塑工 14.船舶泥工
15.船舶帆缆工 16.船舶除锈涂装工
17.气垫船试飞员 18.船模工
19.船坞工 20.船舶结构试验工
21.船舶流体试验工 22.检漏充气充液工
23.船舶坞修钳工 24.螺旋桨模型工
1997年11月3日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旅游局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加强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企业系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涉外宾馆饭店、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车船公司、免税品公司、开发公司、出版、印刷、发行公司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其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旅游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第三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而离开现任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凡调离原任职单位所属系统者,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条 实行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方面划分不同时期企业法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旅游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考查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第五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内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八条 按照现行旅游企业管理体制,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按隶属关系审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办理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并办理对直属企业和其他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受理本地区下一级旅游部门单位对所属旅游企业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其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局直属企业的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下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非旅游部门所属的旅游企业,由其隶属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旅游行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在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量不足时,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弄虚作假,资产不实、帐实不符,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企业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损失问题;
(五)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经济违法行为,有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件;能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有无明显的只图眼前利益、损害企业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同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管理目标及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
第十七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审计机关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并于审计前五天向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作好准备工作并提供离任法定代表入任期内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任期内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
(二)任期内的财务、会计、统计业务及有关的报表、帐册、凭证及文件资料;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和有关计划、资料;
(四)任职期末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资料;
(五)企业章程、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产生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资料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按《审计法》、《币计署关于实施审计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本规定执行。审计组通过审查离任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连续性的审计工作。在任期内,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对任期内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整理积累有关资料。到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主管单位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职责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主要业绩;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企业、离任法定代表入的意见,并由被审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7日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若意见不一致,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企业及离任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所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收到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20天内做出审计意见书,必要时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应报所在企业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法定代表人;抄送企业主管部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按法定程序向被审计企业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出据审计报告,并同时上报被审计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或离任法定代表人对国家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书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后15日内向内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发现被审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被审计企业执行:
(一)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不齐全,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
(二)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应通知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应由离任法定代表人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四)被审计离任法定代表人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审计机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五)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由审计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的离任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内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机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嘉奖建议,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旅游企业及由旅游企业控股联营、合营企业。联营、合营合同中。已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由旅游企业控股的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由旅游企业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聘用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由董事会通知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合资(合作)合同的规定,组织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业的其他事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努力解决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为农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按照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四级网络”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责任。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价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各地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现状,专题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分阶段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意见。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税费减免、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三、加大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各地要把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治理的重要内容。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排查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对农村地区道路,特别是县、乡道路上的事故多发路段、通行客运车辆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进行全面排查,逐条路线建立台账,逐个路段制定整治方案,分省、市、县三级落实整改责任。省、市、县级政府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治理。要组织开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工程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凡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公路工程,一律责令整改。要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重点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要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整治机动车超载、超速、农用车非法载人等突出问题;要加大农村交通秩序现场监管和巡查力度,对事故多发路段要重点监控,确保机动车辆按规定时速行驶。
四、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各地要组织宣传、教育、司法、公安和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取组建交通安全宣传队、展示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要针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结合典型案例,组织制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交通安全宣传片、宣传挂图,并广泛播放、张贴。要指导乡镇政府和村民组织设置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要利用农村广播、农村有线电视,广泛传播交通安全常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负责人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要提高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保护意识,公安机关要对毁坏、盗窃、非法交易标志牌、钢护栏等安全设施以及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五、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要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推动地方政府定期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建立完善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大力表彰,对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农村公路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