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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7:26  浏览:8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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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制度,根据《南昌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洪府发[2002]2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统筹对象与资金筹集
第一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市直机关、事业和企业的离休干部;
(二)省属企业及中央驻昌企业的离休干部;
(三)部分县(区)管理的离休干部。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由市委老干部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依据上年度医药费的实际发生水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定。2007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筹资标准定为每人22000元。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缴纳渠道:
(一)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二)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在原渠道列支。
第四条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乘以实有离休干部人数,每季度拨付一次给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医办)。
第五条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在每年的1月15日以前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乘以本单位实有离休干部人数,一次性向市公医办缴纳。
第六条 企业一次性缴纳统筹资金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以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经贸委《关于无力缴纳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的特困企业、事业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医[2002]6号)文件规定,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委老干部局进行界定。对符合特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配了切块包干应急资金,其下属特困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仍由主管部门从切块包干应急资金中解决;主管部门未分配切块包干应急资金,其下属特困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市公医办。涉及主管部门分配了切块包干应急资金的,相应扣减主管部门切块包干应急资金。
(二)省属企业和中央驻昌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县(区)管理的离休干部由县(区)解决。
第八条 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倒闭的企业,由原企业从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向市公医办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资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主管部门确实无力筹集的,由同级财政逐年帮助解决;已按规定足额提留到劳动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将提留资金划转到市公医办,划转的提留资金与筹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补足。
第二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离休干部用药按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执行,今后依据南昌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适当对药品目录进行增补。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实报实销,目录范围以外的药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条 离休干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参照《江西省离休干部单独统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支付;范围以内的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高额诊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χ刀、γ刀)、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射频治疗,个人负担5%,统筹资金负担95%。
2、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所需费用,属进口件(含进口组装件)的,个人负担15%,统筹资金报销85%;属国产件的,个人负担5%,统筹资金报销95%。
3、物价部门规定的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负担5%,统筹资金报销95%。
二、治疗项目类:
1、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的离休干部其器官或组织移植全过程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手术及出院后使用抗排斥药、免疫制剂等费用)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负担5%,统筹资金负担95%。器官源费用由个人负担。
2、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负担5%,统筹资金负担95%。
第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并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干部,可以按当地离休干部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必须为离休干部提供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住院床位。离休干部的床位费最高不超过40元/天的标准(含空调费),由市公医办与定点医院结算。离休干部个人包单间或其它超标要求的,超出部分由离休干部个人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发生的费用(急诊或抢救除外);
  (二)医疗卡转借他人所发生的费用;
  (三)在出国和境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市公医办在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凭市公医办核发的医疗卡和《专用病历和处方》到个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刷卡就医。定点医院必须详细记录处方药品品名、数量、剂量和用法。医疗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本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到市公医办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专用病历和处方》、医疗卡、药品和诊疗目录以及相关管理资料和政策宣传画册等费用由市财政据实核拨。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实行定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确定定点医院,委托市公医办与定点医院签订定点协议,并予以公布。对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离休干部可从每年公布的定点医院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个人定点医院,一年一定,并允许转诊。同时,为方便离休干部就近门诊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居住分布情况,择优确定委托门诊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予以公布。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1家门诊记账治疗。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急诊或抢救,可在任何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再按规定到市公医办审核报销。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转诊治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在当年公布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转诊,需经治医师填写“ 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单独统筹转诊治疗单”,并附详细的病情及已实施检查的项目、结论、诊治方案等,经院医保办(公医办)同意并盖章后,报市公医办备案,可到转入医院记账治疗。定点医院未开展的诊疗项目,离休干部可以到其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资,然后凭相关凭证到市公医办报销。
(二)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非定点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需经治医师填写“ 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医疗转诊申请表”,并附详细的病情及已实施检查的项目、结论、诊治方案等,院医保办(公医办)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医办审批。转入省精神病院、省胸科医院、省肿瘤医院、市第九医院等专科性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市公医办审批同意后,离休干部可在转入医院记账治疗;转入其他非定点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再凭有关诊疗凭证到市公医办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院医保办(公医办)凭医疗卡和《专用病历和处方》办理入院手续。医疗卡和《专用病历和处方》在住院期间,由院医保办(公医办)保存;出院时,诊治科室主管医师在病历上记录出院诊断及简要的疾病治疗情况后和医疗卡一并交还离休干部本人。
第二十条 易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休干部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每人可在当地选择1家医院作为定点医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门诊医院,并及时报市公医办备案。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凭当地定点医院收费单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公医办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并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先从备用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垫付,并由市公医办及时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需短期居住外地(1年以内)的,由本人填写“异地就诊申请单”,其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市公医办备案。异地就诊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凭当地定点医院收费单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市公医办按规定审核报销。其居住外地期间,本人的医疗卡交市公医办保管,回昌后由单位开证明到市公医办领取。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所做的检查,患者本人必须在场。定点医院对各项特殊检查,要严格控制,如发现与病情不符的重复检查,其检查费用市公医办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患晚期癌症、各类瘫痪卧床不起、重度肝硬化腹水、骨折牵引等符合住院条件但不便住院的离休干部,可设家庭病床。由经治医师填写“家庭病床申请单”,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医办)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公医办备案。家庭病床每期不超过3个月,超过时间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医疗注销手续,其医疗卡和《专用病历和处方》收回交市公医办封存。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导致医疗卡被他人使用发生的医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要本着方便就医、保障医疗的原则,在离休干部门诊、检查、住院、用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设立离休干部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离休干部专门诊室。免收挂号诊疗费(含专家门诊费)。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院必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对症用药、严格执行处方药品限量规定,即:每次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中药煎剂不超过7剂,慢性病最多不超过半个月。
定点医院要坚持少花钱、治好病的原则,能用平价药不用贵重药,能用国产药不用合资或进口药,不得经营销售营养滋补品等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在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提供《诊疗范围》外的诊疗服务时,须事先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并自行缴费后方可使用。
定点医院应向离休干部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清单和住院一日费用清单,出院结账时应提供总费用明细清单,不得将个人自付费用变通处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市公医办有权拒付。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院应将省级、市级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分开记账、结算。各定点医院在给离休干部记入医疗费用时,应由收费处人员同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记入离休干部《专用病历和处方》中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明细表。
第三十条 定点医院必须向市公医办如实、实时上传离休干部门诊、住院的明细清单。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应单独列账,门诊处方和住院明细结账清单单独保管,以备审核。
第三十一条 市公医办每季度末按实际发生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结算时预留当季实际发生离休干部医药费的6%作为考核资金,待年底考核后视考核情况给予返还。定点医院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离休干部门诊及出院病人的医疗费用明细表报市公医办。市公医办对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20个工作日内向定点医院结清。
第三十二条 离休干部异地就医、转诊、急诊或抢救等发生的由本人垫付的医药费,可凭病历资料、处方(急诊处方)和有效发票(住院的要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由单位统一到市公医办报销。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一经核实,市公医办不予支付费用,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急诊、抢救除外):
(一)使用未经物价部门核定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或擅自抬高收费标准及分解收费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病案记载与传送至市公医办结算清单内容不相符的费用;
(四)查实定点医院或医护人员违反规定虚报的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公医办设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专项支出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力求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如发生超支分别由省、市、区各级财政按离休干部人数承担。
第三十六条 设定离休干部个人奖励额度(每人每年6000元),当年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费用少于6000元的,节余部分100%奖励给老干部本人;当年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费用达到或超过6000元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易地安置在外地的离休干部,市公医办于当年1月底前将6000元一次性借支给老同志本人,作为医疗备用金,医疗备用金年度内节余部分归已。
第三十八条 市公医办应建立医药费统筹资金支出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大额费用跟踪制度,定期向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领导小组报告统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对大额费用发生情况及时进行跟踪。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定点医院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考核。聘请部分离休干部担任医药费单独统筹义务监督员,对定点医院和离休干部就医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定点医院将不属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或开支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记入离休干部医疗台帐的;违反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分解开药的;搭车开药或检查,串换药品,不必要重复检查的;未认真核对人、卡,致使离休干部医疗卡被他人使用的;违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规定,造成国家损失的,由市公医办追回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离休干部应自觉执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本人医疗卡转借他人就医;严禁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超过实际需要的药品或配取与病情不符的药品。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除追回发生的违规医疗费用外,市公医办将暂停其医疗待遇,并予以通报。停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因违规情节严重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单位,需继续关心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指派专人为其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提供服务,及时将离休干部人数及有关变更信息分别报市委老干部局、市公医办。
第四十三条 成立南昌地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运行过程中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老干部局。
第四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系统未正式实施前,离休干部凭离休证和《专用病历和处方》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记账治疗。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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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二)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三)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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