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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4:39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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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勘界工作相继开展。但有些地方对勘定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范围不尽清楚,有的把地区行政公署管理的区域界线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界线来进行勘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界
线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自治州境内市、县、自治县之间,市境内市辖区、县、自治县之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境内乡、民族乡、镇之间的界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区域——地区、县辖区、街道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因此,地区、县辖区、街道本身没有行
政区域界线。所以,在制定省区境内的勘界文件和工作方案中,不宜将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界线列为一级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凡有此情况的,请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199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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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深化我区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建立起企业用人自主、劳动者择业自由、全面实行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现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起企业内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公开平等、择优聘用、充满活力的岗位竞争机制;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
配方式、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向创造性和创业性工作倾斜的内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拟定三项制度改革方案,要充分发动群众,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

一 劳动制度改革
第二条 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在劳动力管理市场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安排企业不需要的人
员,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聘任(委任)部门或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订、解除,按《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动态的定岗、定员、定编制度。企业要通过对各个岗位需要劳动力的准确测算,合理设置和调整劳动组织,优化工作岗位,坚持以产定人,以岗位定员,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实行减员增效。企业劳资部门负责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下岗职工以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安置。
企业对富余人员要进行转业、转岗培训,组织学习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富余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分流安置:转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生活服务公司,面向社会,从事物业管理、家政管理等工作;有组织地进入参与其他产业的开发,增加就业门路,如从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
运输业、商业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等;向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劳务输出;通过对优势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就业机会;合理使用外来劳动力,适当辞退临时工,以更多岗位安置富余人员;允许职工在企业内部合理流动,通过内部调剂安置;鼓励和协助富余劳动
力参加生产自救;支持和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符合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病退)、退职手续,或给予一定补偿后办理内退。
对企业创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可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对辞职自谋职业的职工,两年内企业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并缴交社会保险金。
兼并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工本人愿意,下列职工不能安排下岗:夫妻双方一方已经下岗的;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条件被裁减的人员可按规定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享受有关待遇。
第七条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要逐步走向社会。具体分离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执行。

二 人事制度改革
第八条 企业内部职工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服务)人员三大类,统称企业职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人事部门今后不再向企业下达转干、录干、聘干指标。
第九条 精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需要进行内部机构改革,减少领导班子职数,撤并机构,精简人员。
第十条 企业自主设置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和生产(服务)岗位,建立内部竞争上岗机制,全面推行聘约管理,管理岗位、技术岗位采用推荐、自荐的办法,通过考试、考核聘用,技术人员不论职称高低,均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自主聘任;生产(服务)岗位实行考核持证上岗;
企业原有固定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也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后上岗。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依照外事条例聘用境外有关高、中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岗位档案,制订各个岗位的考核指标体系,跟踪考核,任期内发现不称职的,可立即撤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企业劳资部门负责职工培训,按国家规定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三 分配制度改革
第十三条 分配制度改革是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企业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要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的分配制度还要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工资与实现税利、上缴税利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挂钩,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对企业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选择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如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等,但无论何种工资形式都要真正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职工的技术等级、劳动
贡献紧密地挂起钩来,企业职工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易岗易薪。
企业在确定岗位技能工资时,可以参考劳动部门按规定提出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当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时,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证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有效劳动后,取得最低工资。过高收入由国家税制调节。
第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分红基金。企业劳动分红基金的提取可控制在企业年度税后利润的20%以内。基金分配由企业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大小自主进行,并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企业提取劳动分红基金须经企业领导班子的讨论,同时吸收企业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机制。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1998年5月12日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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