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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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构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保发〔1996〕2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内容,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告》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落实。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中(银发〔1995〕301号)关于“实行股权上收,人员收编,作为寿险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做好17家地方人寿保险公司债权债务的核实归并以及归编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关于资本金问题。请你公司尽快向财政部申报,抓紧提出解决方案,并报我行核准。
四、关于新旧体制衔接问题。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改革完成之前,你公司仍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三家专业子公司的总公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名义履行职能,指导系统工作,待系统改革和三家专业子公司注册后,再按新体制运行。
请你公司将机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行。
1996年1月2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函
成都市人民政府: 川办函[2001]289号
你市《关于报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的请示》(成府发〔2001〕222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鉴于目前制定适用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省政府原则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定。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时,应认真考虑和吸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稿附后),以利于与今后省政府制定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后,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内容如果与其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
建委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 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