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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3:48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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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旨在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全市政府系统所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均按本办法进行;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按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向市政府报送信息,积极参政、议政的其他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考核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情况等3个方面。

  第五条 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抽查和组织各单位分组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基础工作共8项,每项5分,总计4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有一支由专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四)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五)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六)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七)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区、县(市)政府及各驻外办事处平均每月至少报送15条,各委、办、局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至少报送10条;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分,小型调研信息2分,大型调研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3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三)在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0分,调研信息15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2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5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8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5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两项。

  (一)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前2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前3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前1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前2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

  (二)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第4名到第7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第11名到第3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组织者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一)优秀组织者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20名左右;

  (二)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60名左右。

  第十二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调研信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性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 0篇左右。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为促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考核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各单位职能特点和政务信息工作的需要,全市确定21家政务信息专报单位(见附件1),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将政府系统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共计130家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成9个信息工作组(见附件2),每个工作组设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单位信息工作的交流、研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表格1:政府系统专报信息责任分工表]

附件2

  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单位分组名单

  第1组(8个)
  组长单位:道里区政府
  成员单位:道里区政府 道外区政府 南岗区政府 香坊区政府 动力区政府 松北区政府 平房区政府 呼兰区政府

  第2组(11个)
  组长单位:阿城市政府
  成员单位:五常市政府 双城市政府 阿城市政府 尚志市政府 巴彦县政府 宾县县政府 依兰县政府 延寿县政府 木兰县政府 通河县政府 方正县政府

  第3组.(15个)
  组长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经研中心 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编委办 市政府法制办 市外侨办 市接待办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市地志办 市残联

  第4组(18个)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 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市旅游局 市商业银行 市信用合作社 市贸促会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计局 人行哈中心支行 工行省分行营业部 建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人寿保险哈分公司 人民保险哈分公司

  第5组(20个)
  组长单位:市统计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市经委 市中小企业局 哈开发区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市地调队 市农调队 市企调队 市城调队 市农 委 市林业局 市水务局 市农机局 市畜牧局 市粮食局 市供销社 市农开办 哈渔业集团 市气象局

  第6组(17个)
  组长单位:市建委
  成员单位:市建委 市综合整治办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市规划局 市房产住宅局 市城管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市人防办 市交通局 市环保局 市地震局 市供水办 市供热办 哈燃化总公司 市建工集团 哈供排水集团 哈物业供热集团

  第7组(19个)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哈尔滨学院 市公安局 市安全局 市司法局 市信访办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安全办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第8组(15个)
  组长单位:哈药集团
  成员单位:哈药集团 哈进出口集团 哈航集团 哈电集团 东轻公司 哈轴集团 市国际公司 市烟草公司 哈电子仪表总公司 哈机械控股公司 哈轻工资产经营公司 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通信哈分公司 哈电业局 哈邮政局

  第9组(7个)
  组长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成员单位: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 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 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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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 国家标准局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

第一条 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
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其职责是:
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2.负责研制消防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技术人员。
3.负责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抽查检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和产销双方对消防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评优检验。
第六条 地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和标准部门共同委托或组建。地方检验站的职责是:
1.对本地区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
2.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
3.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
4.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公安部七局一九七八年八月制订的消防产品质量暂行标准。上述标准包括不了的产品,可暂按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标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标准,对检验结果负责。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要给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检验机构检验消防产品时,可向受检单位收取一定的检验成本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沪人【2003】35号)下发后,2003年本市首次举办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引起了社会良好反响。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对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类人员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经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同意,实行社会工作员专业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一次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http://rsj.sh.gov.cn)、上海市民政局网(http://www.shmzj.gov.cn, http://mz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和上海社工网(http://www.shsw.cn/)上可供下载。

  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中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对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补充,经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民政局同意,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编写考试标准和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等工作。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标准、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第六条凡热爱并从事社会工作,在本市居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八条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人员的管理,由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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