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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引进外资民资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7:50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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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引进外资民资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49号

肇庆市引进外资民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鼓励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加快市直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肇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肇发[2001]26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直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在市直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经市财政局审核其资金 (设备和专利技术等按国家标准规范评估值)实际投入到位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引进资金、企业或项目在市直投资的,在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企业或项目正式投产并产 生效益(或缴纳税款)后,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收购、兼并、控股市直国有企业的,已全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程序(指资金全部到 位),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指上缴入库税款比上一年度增加50%以上)和社会效益(指安置原企业职 工50%以上,或新增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人数50%以上的),对引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外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属外币的,按投资 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0.4%给予奖励。
  (二)属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引资成功的,按实际引进吸收资金的0.2%给予奖励。
  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对象是指:(1)行业主管部门(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交通局 、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旅游局等)及其工作人员;(2)受益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 业的工作人员。

四、申请期限
  (一)从资金或设备等投资到位后2年内。
  (二)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在完成收购、兼并、控股(指资金全部 到位后)1年后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有效期为自完成全部投资后2年内。

五、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
  (一)引资单位(个人)填写《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方(出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三)使用(受益)单位出具引资证明。
  (四)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工人人数(指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的)。
  (五)引进民资的,送市经贸局初审;引进外资的,送市外经贸局初审。
  (六)经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七)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兑现奖金。
  (八)工作时限。使用(受益)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局和 市外经贸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 送市政府审批。

六、奖励方式及资金来源
  原则上采取现金(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七、申请奖励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属引进资金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企业或项目投产的证明材 料(或缴纳税金证明)。
  (二)引进企业或项目,以设备或专利技术等作投资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 二手设备的提供持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属进口设 备的凭报关单、商检鉴定单(以上也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代替);企业或项目投产的 证明材料(或缴纳税金的证明)。   (三)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取得成功的,提供收购(兼并、控股)协议、资金到 位的银行进帐单、上缴税收凭证、工人人数资料。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以上资料需附复印件1份随《市直引进外资民资奖励申请表》报送各单位审核,送市财 政局审核时原则上需提供资料原件(接受资料时即予审核,审核后退回原件)。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资奖金的,除收缴所得奖金外,将对骗取奖金的单位、个人和出具虚 假证明材料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12月3日起执行。

十、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奖励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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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废止)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3. 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

  8. 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9. 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

  6.煤层气勘探、开发

  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

  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5.乳制品生产

  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

  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

  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

  1. 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1. 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及以上化学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CTMP、BCTMP、APMP)和原料林基地的林木浆一体化工程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新闻纸除外)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2.捣固焦、干熄焦生产

  3.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

  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

  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

  6.基本有机化工原料:苯、甲苯、二甲苯(对、邻、间)衍生物产品的综合利用

  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

  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

  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

  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

  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

  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

  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5.高性能涂料生产

  16.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17.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8.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

  19.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烧碱用离子膜生产

  21. 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

  22. 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开发与生产

  23.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

  24.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九)医药制造业

  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

  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

  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

  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

  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

  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

  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

  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

  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

  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

  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氨纶、碳纤维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日产400吨及以上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

  (十一)塑料制品业

  1.聚酰亚胺保鲜薄膜生产

  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3.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日熔化500吨级及以上优质浮法玻璃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2.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限于中西部地区)

  3.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4.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

  5.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6.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7.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

  8.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9.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宽厚板生产

  2.镀锌及耐高腐蚀性铝锌合金板、涂层板生产

  3.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生产

  4.废钢加工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年产30万吨及以上氧化铝生产

  2. 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3. 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生产

  4.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

  5. 稀土应用

  (十五)金属制品业

  1.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

  2. 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

  3. 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1.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

  2. 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

  3.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

  4. 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

  5.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

  6. 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

  7. 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

  3.农业、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

  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7.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

  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

  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

  16.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

  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

  30.薄板连铸机制造

  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

  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

  35.电子内窥镜制造

  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

  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

  38. 单采血浆机制造

  3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制造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变速器、柴油机燃油泵、柴油机涡轮增压器、柴油车机外排放控制装置、滤清器(三滤)、等速万向节、减震器、组合仪表、专用高强度紧固件

  4.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他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制造

  5.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化油器、磁电机、起动电机、盘式制动器

  6.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7.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8.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9.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0.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1.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4.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5.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6.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8.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限于合资、合作)

  2. 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3. 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4. 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

  3.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

  4.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

  5.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

  6.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7.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8.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9.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

  10.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

  12.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

  13.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4.可记录光盘生产(CD-R、CD-RW、DVD-R、DVD-ARM)

  15.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17.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18.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9.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0.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1.光纤预制棒制造

  22.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3.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

  24.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5.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

  26.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27.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PHS、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

  28.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29.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

  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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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顺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确认。
第八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质量、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缴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砌体工程抹灰前,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并记录备案,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依据。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内,应及时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核验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
(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预缴专项基金的清算审核工作,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已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宣传、培训、调研和信息交流。
(五)代征手续费。
(六)与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所欠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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