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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10:09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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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认定走私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据一些海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对于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有不同认识,要求予以明确。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精神,以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请
示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构成走私行为的必要条件,《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未
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海关法》第四十八条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处理。



198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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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即:妇产科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一名、骨科医生一名、麻醉师二名{其中一名麻醉师兼通一般针灸}和翻译一名)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它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料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1998年暂不提高,每人每月25,000埃斯库多)、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由佛方提供。佛方暂不再提供工作用交通车,但保证每月80立升燃油和我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支出由佛方负担。其中生活津贴费用,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果因公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7,000,000.0埃斯库多)。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若有加班等,应享受与佛方医务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地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时,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佛方代表
   中国驻佛得角大使       卫生和社会促进部长
      蒋元德           若昂·梅迪纳
                  JOAO MEDINA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政〔200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教育学校教学用房;
(三)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及其他所有工业企业的生产厂房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四)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建安置房、市政府指令拆迁安置房);
(五)房地产开发房、集资建房及前四类的经营性用房。
二、收费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24项费、税,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办理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征收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并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然后交建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初审,再由建委窗口转行政服务中心审定类型,交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窗口办理。
在“一表制”标准之外,确需减免缓的大型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转报市政府市长审批,凭批件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减免缓手续。
四、费、税征收
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费、税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或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税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二)过去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2.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分类别标准表
3.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税收分类别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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