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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58:54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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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投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和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以下称市星火奖)属市级科技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市星火奖分为市星火科技成果奖和市星火科技推广奖。
第三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组织评审和授予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下同)的先进技术成果;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业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成果;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市星火奖奖励工作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获得市星火奖的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15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特殊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破坏资源或生态平衡的;
(三)违反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省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点推广价值,已在国内若干地区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和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较大推广价值,已推广应用,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比例;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领先水平;
(四)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推广应用,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
(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属先进水平;
(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农村地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重要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很大影响。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广奖三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有计划、有组织地把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适用技术推广到全市部分农村地区,并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星火计划的规划、立项、组织、协调、实施以及星火技术培训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
第九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其中,区(市)属单位由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市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国家、省驻青单位直接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凡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一条 申报市星火奖应当如实详细地填写申报书,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是项目中直接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其中,单位不得超过5个,个人不得超过5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应当有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获奖项目必须经参加评审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的项目登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申报部门或单位;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当自接到有关材料后10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申请奖励项目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已经获奖的项目进行调查,对剽窃或骗取他人成果并查证属实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予以通报,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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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工作,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1964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社会治安情况很好。(中略)今年头4个月的发案数和捕人数,与历年同期比较都是最少的。这是国家整个形势进一步全面好转,全党全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开展,中央两个“十条”深入人心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了对阶级斗争的认识,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制服敌人、改造敌人的指示,并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预防犯罪工作所取得的胜利。
但是应当看到,阶级斗争仍在剧烈地进行着。目前,少数地、富、反、坏分子仍在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个别城市和一些小城镇,流氓活动又有露头;有些灾区,治安情况还不很稳定,反坏分子也在乘机捣乱。另一方面,在广大政法干部特别是县一级干部中,还有不少人没有学会做群众工作。同时,在当前的大好形势下,在一部分干部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思想苗头。例如,有些同志对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反复性又模糊起来,看不到敌人更加狡猾隐蔽的一面。又如,有些同志只看到治安好的一面,忽视了某些地区、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的问题。再如,还有一些同志误以为,少捕人,依靠群众对敌人实行专政和改造,政法部门的事情就少了;少数地方的政法部门,对于不予逮捕的犯罪分子,抱着推出不管的错误态度,不作其它任何处理,或者只作简单潦草的处理,个别的甚至对应当捕办的现行犯也不捕办,等等。对于这些苗头,必须加以足够的重视。
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作斗争,是当前阶级斗争的最尖锐的一个方面。各级政法机关必须狠抓这一工作,要抓得紧,抓得具体,不要麻痹,不能懈怠。在工作中,既要继续克服盲目要求多捕人,以捕人代替群众斗争的简单作法,又要防止对现行犯罪打击不力,放松工作,以及该捕不捕,该判不判的倾向。要经过艰苦的、大量的工作,把治安秩序好,发生案件少,捕人少的好情况力争一直保持下去,并使今后8个月的治安情况能够基本上保持头4个月的水平,有些地区还要争取做得更好一些。为此,我们认为,各地政法机关必须:
第一,及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的现行破坏活动,抓紧处理各种治安问题,保持工作主动。对已经发生和发现的现行案件,要及时侦破,提高破案率,保证质量。发现某些地区有治安不好的苗头,要主动进行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迅速把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象遏止下去,不使之蔓延。
第二,对于已经破获的现行案件,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处理,每一个案件都要有交代,每一个现行犯都要有发落。按照政策法律,该捕的一定要捕,该判的一定要判,个别该处决的要处决,决不能放纵坏人。凡是可以不捕,群众自己能够改造的,就不要捕。凡是可捕可不捕的,必须坚持不捕。所有不予捕办的罪犯,都要用其它办法加以处理,并组织群众监督改造他们。
第三,处理现行犯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方法,不要关门办案。除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如涉及保密问题,涉及男女关系等有副作用的以外,其余所有现行犯,不论是该捕该判的,或是不捕不判的,都一定要在事前、事后或处理过程当中,发动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辩论和批判,制服他们。这样做有四条好处:一、可以减少捕人;二、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人做反面教员,教育群众;三、可以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差错;四、对于不捕不判的人,有利于由群众来监督改造他们,对于该捕该判的也有利于今后的劳动改造。
在依靠群众打击、处理和改造现行犯罪分子这一问题上,我们才开始学习,经验还很少,需要通过实践,继续积累经验,提高认识。省级政法机关应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选择一、两个县和城市的区作为自己的基点,系统地掌握那里发生的每一个案件,帮助县、区政法机关,走群众路线,用各种办法进行正确的处理,争取用半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取得较为全面的具体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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