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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0:49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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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交通部


高速公路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1994年12月13日,交通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和健全我国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高速公路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高等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
(三)本办法按照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如果建设和经营实行分离管理,企业则可以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管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企业会计报表按期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和篡改数字,严禁弄虚作假。
会计报表的填制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局,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交通部修订,报财政部审定。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1.资 产 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5 预付帐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器材采购
10 124 材料及结构件
11 125 周转材料
12 126 库存设备
13 131 材料成本差异
14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5 139 待摊费用
16 151 长期投资
17 161 固定资产
18 165 累计折旧
19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0 169 在建工程
21 171 无形资产
22 181 递延资产
23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2.负 债 类
24 201 短期借款
25 202 应付票据
26 203 应付帐款
27 209 其他应付款
28 211 应付工资
29 214 应付福利费
30 221 应交税金
31 223 应付利润
32 229 其他应交款
33 231 预提费用
34 241 长期借款
35 251 应付债券
36 261 长期应付款
37 262 住房周转金
38 270 递延税款
3.所有者权益类
39 301 实收资本
40 311 资本公积
41 313 盈余公积
42 321 本年利润
43 322 利润分配
4.损 益 类
44 401 车辆通行费收入
45 402 通行养护支出
46 411 其他业务收入
47 412 其他业务支出
48 421 管理费用
49 422 财务费用
50 431 投资收益
51 441 营业外收入
52 442 营业外支出
53 450 所得税
54 460 以前年度损溢调整
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
3.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增设“坏帐准备”的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其对应科目为“专项应付款”。
6.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器材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器材”科目。
7.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内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8.低值易耗品较多的企业,可以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9.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10.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可以增设“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1.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所属的收费站收到未解交的现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企业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财务费用。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帐。
五、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以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企业如按规定可以从现汇帐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的,于划出时,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帐面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
企业以该专项存款偿还债务时,按支付时企业选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应按规定对该帐户的余额进行调整。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的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向国外付款的企业,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可在本科目中增设“信用证存款”明细科目核算。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做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从事各项营业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车辆通行费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13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预收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货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的应收帐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和预付给工程承包企业的工程款、备料款等。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预付货款;
2.预付工程款;
3.预付备料款。
三、企业预付货款或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器材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建设期间,月末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供应单位名称与工程项目及施工承包企业,设置不同级次的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项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器材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器材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器材的加工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设备采购;
2.材料及结构件采购;
3.周转材料采购。
三、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器材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四、本科目的使用方法如下: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器材,开出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器材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等科目。
3.企业已经预付货款的器材验收入库后,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帐款”科目。
4.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器材运回单位,计算购入器材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器材短缺或其他应冲减器材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器材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器材验收入库凭证,按照器材类别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货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货料凭证,应分别器材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帐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货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六、本科目应按照器材品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七、器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器材品种繁多的企业,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成本比重较大的器材,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器材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尽可能接近实际。计划单位成本除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第124号科目 材料及结构件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各种材料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和安装就能构成桥梁和构造物实体的各种钢筋混凝土的结构物、构件、砌块、水泥管等。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作相反分录。
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及结构件日常核算的企业,还应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材料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借记“预付款——预付备料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材料及结构件均按计划成本记帐,月份终了,按照发出各种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及结构件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及结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三、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及结构件,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或计划成本,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及结构件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及结构件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或材料及结构件卡片)。材料及结构件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及结构件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公路养护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及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企业可根据使用周转材料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不同的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2.分期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3.分次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定额摊销: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本期摊销额。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比照“材料及结构件”科目的核算方法核算。
采用一次摊销办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应将其成本一次全部计入成本,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于月份终了,分摊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采用分期、分次和定额摊销方法的周转材料,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尚未摊销完毕提前报废时,摊余价值一次进入当期成本;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的周转材料不再继续摊销,摊销完毕的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进行周转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并应随着计划成本的转销而转入有关科目。
第126号科目 库存设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内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需要安装设备,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盘盈的设备,按估计价格入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设备出库交付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设备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外单位委托加工的设备,借记“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对已出库不符合正式安装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冲销原记录,下年度开始时,再重新入帐。
四、盘亏和毁损的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设备的存放地点和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等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131号科目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二、外购材料成本差异,应自“器材采购”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自制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通行养护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成本差异,应自“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转入本科目。
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数额应自“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数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三、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委托加工器材”、“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四、本科目应分别“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其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器材以及剩余的器材,应按加工收回器材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器材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器材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业期间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周转材料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51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股票投资: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五、债券投资: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记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其他投资: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材料、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无形资产”等科目。
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投资数与帐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公路附属设施、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的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分类核算:
1.营业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土方和石方)、路面、桥梁(跨线桥和跨河桥)、涵洞、隧道等;
(2)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灯杆、灯具、配电控制柜等;
(3)通信设施:包括数字传输设备、业务电话系统、指令电话系统、紧急电话系统、电缆光缆外线路系统等;
(4)监控设施:包括外场设备、控制中心设备等;
(5)收费设施:包括中心设备、收费站设备、车道设备等;
(6)机械设施:包括清扫车、压路机、水车、摊铺机、路缘机等;
(7)车辆:包括巡逻车、生活用车、拖车、工程抢险车等;
(8)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服务区房屋、收费站房屋、管理控制房屋、道班房、车库、油库等;
(9)其他。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值,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帐,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溢。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其折旧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建设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在营业期间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通行养护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及结构件”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属建设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属营业期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属营业期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建设期间和营业期间进行的各项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建设安装工程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3.待摊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失、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材料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其他待摊投资;
4.其他投资:是指企业发生的房屋购置等支出,包括房屋购置、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材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5.交付使用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使用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企业还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三、企业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出包给境内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文本或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结付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预付帐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施工单位决算帐单,应补付或补记工程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养护辅助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通行养护支出”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溢,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应交税金”科目。
五、工程完工,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完工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公路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购入或自行创造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在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企业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出已入帐的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向外转让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如公路经营权,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在建设期间内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在营业期间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移交生产企业或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设期间和经营期内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或当年损溢,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建设期内将递延费用结转发生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营业期内摊销时,借记“通行养护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一定期限内或按照费用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损失部分,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器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属建设期的,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为尚未处理的各种物资的净收益。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各种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借记“器材采购”“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建设期内,借记本科目和“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本科目和“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和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器材、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在建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应付器材款;
2.应付工程款;
3.应付货款。
三、企业购入器材、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款),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材料及结构件”、“库存设备”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器材款”科目;营业期内,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货款”科目。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工程款)。
企业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各种罚款、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建设期内,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营业期内,借记“通行养护支出”、“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房产税”;
2.“应交车船使用税”;
3.“应交土地使用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企业计算出某项工程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本科目。
5.“应交所得税”。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股份制试点企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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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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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现重新颁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限在大、中城市设立,但在有条件、经济发达的县亦可设立少数机构进行试点。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对过去县城设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进行整顿。
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问题,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至二个有条件的市进行试点。试办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
三、关于已建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本金问题,鉴于目前信用社尚属初建阶段,可将股金与积累连同计算,仍达不到要求的,请各地分行根据实际情况,限期补足。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前工商银行组建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暂行规定》发布后组建的,一律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在那里开户,如何缴存存款准备金,由当地人民银行决定。城市信用社联社,一律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并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五、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其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行利率标准执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其利率按专业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联行利率标准掌握。
六、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异地通汇问题,提倡信用社找代理行或通过与异地信用社签订协议的办法,解决异地通汇问题,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参加省辖联行。

附件: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 城市信用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第四条 城市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五条 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 机 构 管 理
第六条 城市信用社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
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五、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
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
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
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
六、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立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不予开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十条 城市信用社的撤并需提前30天,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撤销要办理注销手续,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合并要重新报经批准,缴回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新的《经营金
融业务许可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原《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城市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
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二、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三、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
四、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
五、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四章 经 营 管 理
第十三条 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
一、城市信用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
二、城市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
三、城市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四、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
五、城市信用社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
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社在资金周转发生临时困难时,可以进行同业拆借,或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但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要坚持以存定贷,资金自求平衡原则,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可上浮,具体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确定。
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城市信作社可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七条 城市信用社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的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暂时确有困难的,可在专业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城市信用社可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异地城市信用社之间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相互通汇问题。专业银行在开户、结算、现金供应方面应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城市信用社在财务管理以及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比照当地集体企业办理,税后利润的分配:公积金不低于50%,余下的作为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股金分红。公积金的70%用于充实信贷基金,30%用于作为发展基金。股息加分红之和不得超过股金的15%。


第二十一条 城市信用社要建立税前提留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平调其财产、资金,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第五章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信用社市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入股组成的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市联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独纳税,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十五条 市联社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一律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审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市联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十七条 市联社与城市信用社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业务上是同业往来关系,在经营上是独立法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资金上是借贷关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立市联社必须具有1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资本金。
第二十九条 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市联社不能挪用和变相平调信用社资金,不能收取管理费和摊派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市联社的主要任务是为城市信用社做好服务工作,并兼营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具有如下职能:
一、组织城市信用社研究和制定城市信用社的发展计划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
三、统一组织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帮助城市信用社总结经验,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
五、综合城市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定期上报人民银行;
六、组织城市信用社完成人民银行交办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制定的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人民银行应监督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修改与解释。



1988年1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从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这两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城市防洪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纳入市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第四条 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从收取并留归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电力建设基金。其中,市
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的提取按现行工商管理体制执行。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从收取并留归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具体项目为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征地管理费。
(三)金堂县、新津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赵镇、五津镇防洪建设。
第五条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建设:
(一)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江河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城市防洪体系建设以及市人民政府专项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区(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和更新、重点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按月计提,并划入各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计划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体系建设的,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
要分别纳入市和区(市)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年终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应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计提标准,不得隐瞒或虚报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设基金。对应交而逾期未交的,财政部门可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交。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水电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从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提取的部分已提前用在府南河防洪工程上,这两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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