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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1:14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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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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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新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保监发[2000]49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发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О年四月一日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比例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二十五的,依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二)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三)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所投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且来源正当。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

  (一)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二)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九条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六个月内转让。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第十一条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十二条禁止参股的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第十三条单个股东直接投资,或以其他股东名义投资,或通过关联公司投资,持有股份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符合上市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公众募集股本;向公众募集股本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8]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

  切实做好抗灾救灾和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是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实践。为此,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抗灾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理赔服务措施,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抗灾救灾和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二、要简化受灾地区保险理赔服务程序

  各公司一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考虑受灾群众需求,通过规范理赔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改进理赔服务方式方法、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加快灾区家园重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二要根据受灾地区灾情,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做好灾情处置工作。三要着重做好此次受灾害影响较大的农业、交通、电力、通信等重点行业和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领域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四要针对雨雪天气中事故高发,尤其是交通事故多发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五要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及时查勘定损,及时支付相关赔款,缩短结案周期,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六要加强对基层公司重大灾情赔案处理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组织、协调辖内各公司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积极指导各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方式,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

  三、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抗灾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是做好抗灾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前提。要主动加强与气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要提高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效率,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请各单位将抗灾救灾过程中的保险理赔情况和重要进展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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