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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35:03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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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1991年9月1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1990)第14号《关于船舶营运损失和船员工资损失应否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未受侵害的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因此,国内船舶在内河或沿海运输中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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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共同推进“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实施,科技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务部、教育部、国家标准委,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省市科技厅(委)成立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组织工作体系,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专家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安排,并在政策、组织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保障,认真做好“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5/t20120511_9433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

肖景炎 张玉玲

“另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而“另案处理”意味着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种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被列入“另案处理”。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另案处理”上,常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甚至于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另案处理”加强法律监督:
一、“另案处理”的情形
从检察实践看,“另案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域管理方面的因素。(1)“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列入“另案处理”。(2)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是按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嫌疑人居住地进行处理比较合适的,可由其居住地处理,也可以列入“另案处理”。(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侦查完毕,可先行进行处理,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处理”。2、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因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可以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3、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问题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管辖,又有检察机关立案的管辖。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以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另案处理”。4、专门管辖方面的因素。在共同犯罪中,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及专门司法部门的管辖问题,由专门司法部门对此进行处理更为有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开将某一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二、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监督,实质上是对侦查部门的“立案”和“处理”结果的监督。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进行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是监督“另案处理”中涉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实。如果“另案处理”的犯罪事实与共同犯罪事实不相符,那么这种“另案处理”的背后就有可能隐藏着执法不公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中,发现此类情况必须提出纠正意见。其二是依法监督“另案” 的处理结果。对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后,监督其是否被依法“处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就应该通过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进行监督的程序,笔者认为, 1、侦查机关应将对此类案进行处理情况向检察机关报送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另案处理”的情况应让侦查部门形成书面材料加以说明,并装入卷宗。如果说明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应立即提出纠正。2、人民检察院应对“另案处理”进行跟踪监督。如对侦查机关作出“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该将监督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要自始自终地检查,并把跟踪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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