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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1:41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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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现发布《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对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本行政区域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有关部门实施地方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上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地区行政公署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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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3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2003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16.56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4%;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量为240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约1.6%。为确保春节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安全、优质、及时、畅通、有序地进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以及生产和生活物资的运输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2003年春节运输的组织原则是:以客运为重点,兼顾货运,点面结合,保证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署;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仍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和部署,进出广东承担加班和包车任务的春运证由部统一印制发放。相关各省支援广东省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相关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组织进出广东的春运工作时,对支援广东运力的企业和车辆要求做到“三个必须”,一是承担加班车和包车任务的客车,其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二是参运的企业,必须在春运开始前与广东省的汽车客运站或用工单位落实并签署加班或包车协议;三是春运期间从广东发出的正班车、加班车和包车,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的运价标准。考虑到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定工作刚刚开始并且春运期间运力需求量大等因素,今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承担加班或包车任务的运力,应优先安排具备一级或二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承担,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适当选择部分具备三级客运资质的企业车辆来参运,但要加强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确保畅通、文明执法、优质服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和“黄金周”旅游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部署和督促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了解掌握春运工作进展情况,慰问广大干部职工,及时解决运输生产和后勤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和“黄金周”旅游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客流量、流向的调查,并科学预测,制订合理有效的运输组织方案。春运开始前,要完成对营运车辆、船舶技术状况的检查检验,配备充足的运力,将任务和有关牌证落实到参运车、船。同时要准备机动运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客车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但必须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含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持有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春节运输安全尤其是旅客运输安全历来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切实加强道路、水路春运安全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要求,将制止长途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以及旅游客运超载、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严禁技术状况不合格的客车参运、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海事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水运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加强“四客一危”船安全监督、严禁无证船舶非法载客、防止客船超载等作为春运安全工作的重点;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国道、省道和其他重要路段、桥梁、隧道的畅通;航道和航标管理机构要确保航道、船闸畅通;同时,要督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进一步加强客运站“三品”查堵工作,切实做好客车和客船的维修保养和运行途中的防雪、防冻、防滑、防雾、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各项日常性或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春运期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事发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合理安排运力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加强调度指挥。一是要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次和班期,合理调配运力,以提高运输效率。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二是运力安排应以客源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运力不足时,交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运力支援。三是需要增加班次的客运线路,应优先安排已在该客运线路上营运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客运企业加班。四是要加强和改善运输组织,在旅客或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运输企业要提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的方式来疏运旅客;五是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组织车船联运等措施,认真搞好售票工作。六是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在火车站等客源集中的地区设立临时汽车客运站点,以方便旅客中转换乘,及时疏送旅客。七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和调度,组织充足运力,以满足城镇居民出行的需要。
四、加强市场管理,文明规范执法
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是春运工作的核心目标。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并要严格管理,防止“三乱”。三是要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要加强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
五、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服务质量是我们水陆运输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部颁有关运输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大力提倡优质服务,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运场站和客车客船的管理,所有客运站特别是停、发车(船)区内都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旅客随意出入,并要确保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卫生、安全,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客车、客船和客运站等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制品、销售的图书杂志等进行清理整顿,要播放和销售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的健康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严禁播放和销售庸俗的、低级的、甚至是黄色的、反动的音像制品和报刊书籍。
六、落实春运值班制度,搞好宣传报道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均要设立监督投诉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春运的联络、协调、宣传、统计和信息收集,接收和处理投诉,并要在春运开始前将电话号码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全面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对扰乱市场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进行曝光。为配合春运宣传,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设计制作了《2003年春运安全宣传工艺张贴画》,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输企业在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和张贴。
为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和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春运统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春运统计数据和资料(春运和春节“黄金周”旅客运输统计表分别见附件三和附件四;承担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单位仍按原渠道报送)。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春运值班电话号码分别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典型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003年度春运总结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3月8日前报部(公路司和水运司)。
附件:一、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三、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经贸委经贸运行[2002]93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春节 运输 通知
──────────────────────────────────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交通报社,长江干线各港口、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内有关司局。
──────────────────────────────────



附件一:
2003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省 份 加 班 包 车 合 计 加班号码 包车号码
广 西 700 1000 1700 0001-0700 00001-01000
湖 南 400 900 1300 0701-1100 01001-01900
安 徽 270 280 550 1101-1370 01901-02180
海 南 60 100 160 1371-1430 02181-02280
江 苏 20 170 190 1431-1450 02281-02450
四 川 300 1600 1900 1451-1750 02451-04050
重 庆 50 750 800 1751-1800 04051-04800
贵 州 350 700 1050 1801-2150 04801-05500
江 西 400 990 1390 2151-2550 05501-06490
福 建 600 500 1100 2551-3150 06491-06990
湖 北 350 500 850 3151-3500 06991-07490
浙 江 40 230 270 3501-3540 07491-07720
河 南 50 250 300 3541-3590 07721-07970
山 东 —— 50 50 —— 07971-08020
河 北 —— 50 50 —— 08021-08070
陕 西 10 30 40 3591-3600 08071-08100
云 南 10 50 60 3601-3610 08101-08150
广 东 4350 5650 10000 3611-7960 08151-13800
部掌握备用运力 140 200 340 7961-8100 13801-14000
总 计 8100 14000 22100






附件二:
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3年春运证明
(正面)
存根联 2003年春运证明

单位: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601号文件,现有(单
位名称、车牌号码) 客
车型: 车执行2003年春运任务,自(起点)
车号: 至(终点)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驾驶员姓名: 至 年 月 日。请沿途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准予通行。
特此证明。
有效期:
签发人:
签发部门(章)
签发日期:
二○○三年 月 日
附件:车辆及驾驶员资料
车型 车号
车辆技术等级
驾驶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类别 驾龄 年
(背面)

说 明

1、此证明只发给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春运任务的非营运车辆。
2、此证明有效期与加班或包车标志牌有效期相同。
3、核发此证明的单位必须为市(设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交通 主管部门。
4、签发单位应严格审查驾驶员资格和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5、执行春运任务的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6、执行春运任务的驾驶员必须安全驾驶大客车5年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

附件三:
2003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省份: 统计时间:自 月 日至 月 日
运输方 式 指 标项 目 数 量
期内日均投放运力 客车数:班次:
道 期内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次)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水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路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 人亡: 人
注:1、此表每10天报一次,具体报送时间分别为1月27日、2月6日、2月16日。
2、2月26日报春运40天情况。
3、部公路司值班电话:010--65292722、65292723,传真:010-65292742。
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65292673,值班电话:13601315422,传真:010-65292638。

附件四:

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表号:旅假日综4表
制表机关: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文号:旅发[2000]044号
运 输方 式 指标项目 数量
道路 投放运力(班次)
其中:加班运力(包括包车)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水路 投入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其中:加班运力 (船舶数:)(客位数:)
完成客运量(万人)
完成客运周转量(万人公里)
客运收入(万元)
客运量与去年同期比率(%)
重大安全事故次数
人员伤亡 伤:亡:

注:此表分两个统计期报送,2003年2月4日报送第一个统计期即2月1日至3日
客运完成情况,2月8日报送整个“黄金周”即2月1日至7日客运完成情况。
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附件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2〕93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为了认真做好2003年的春节运输工作,使广大群众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欢度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限及指导思想
经与有关部门商定,2003年春节运输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18.1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铁路13亿人次,增长1%;道路16.56亿人次,增长 4%;水运2400万人次,下降1.6%;民航870万人次,增长 3.8%。 ·
春运期间,由于“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和“旅游流”等客流量聚集增加,形成客运高峰,给日常运输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铁路运输将出现客运与货运互相争能力的现象。为了保证旅客运输需要,同时做到兼顾货物运输,春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客为主,客货兼顾,安全第一,快捷有序”,努力实现旅客购票方便,车船航班正点,出行快捷安全,满意程度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运力,满足旅客需要。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春运期间的客流变化规律,充分考虑不同群体流动的特点,提前做好运量预测,安排充足的运输能力,并留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要制定多种运输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应对气候突变等不正常情况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长途运输部门的联系,掌握旅客集散信息,重点做好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与市内交通的衔接疏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减少盲目外出形成的压力。
在优先保证旅客运输的同时,也要统筹安排好重点物资运输。特别是处于客货运输紧张的地区,运输部门要帮助企业提前做好必要的物资储备,以减少春运期间客运对货运的影响。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春运之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铁路和道路的行车条件是否有保障;运输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春运。春运期间,还要加强例行的维修和检查,确保车辆、船舶、飞机及其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乘务员遵守安全驾驶规则,防止超时超限,疲劳驾驶。要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的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继续把制止长途客车严重超载作为确保春运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各地公安和交通部门要共同制定反超载方案,联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依法对公路客车超载、农用车载客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减少客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由于三峡工程临时船闸能力有限,通过长江水运进出四川的旅客需要在湖北宜昌茅坪港中转,春运期间中转旅客将会大量增加。请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部门对宜昌至茅坪港段的道路条件进行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维护通行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三)强化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运输沿线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确保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要重点抓好国道和省际公路的安全畅通,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坚决打击“车匪路霸”和“拉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辆、船舶、飞机旅行,确保运行安全。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制止利用春运之机乱涨价、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满意程度。春运期间,交通运输部门职工要克服旅客多、流量大、服务工作难做好的思想,把春运作为检查行业服务水平和展示自身精神风貌的良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开展各项服务竞赛,在售票服务、站容车貌、通行秩序、运输信息等方面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为旅客的出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开放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五)发挥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春运期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提供春运动态,发布车船航班安排、旅游景点状况、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力市场需求等信息,满足广大旅客的需要。要加强对春运情况的正面宣传报道,弘扬好人好事,也要揭露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以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城建、公安、劳动保障、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春运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设在经贸委(经委)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春运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春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春运期间的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预案和对策,掌握日常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各运输部门应根据行业(系统)工作需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领导本行业(系统)的春节运输工作。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既各负其责,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深入春运第一线,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关心一线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经费等,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安排。
春运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春运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在春运工作实践中开拓创新,坚持与时俱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2003年春运工作总结,请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和
其他相关部门。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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