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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13:58  浏览:9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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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31日,人事部

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 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 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 织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授权办法见附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十一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八条 申请授权组建有关专业高级评委会的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该专业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能代表国家水平;
2.本地区有条件聘请足够数量的评审委员;
3.人事(职改)部门有能力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级评审委员的聘请,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结构加以确定。具体条件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提出。
正高级评审委员由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副高级评审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厅(局)遴选、聘请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中级评审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具体组建条件和评委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专业主管厅(局)参照上述要求制定。
第十条 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向社会公布。

三、申 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中、高级技术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办理集体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四、审 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五、评 定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将有关材料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2.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
3.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九人,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议组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监 督
第二十条 授权部门对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的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或委员,人事(职改)部门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七、费 用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组建高级评委会的授权办法
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评定组织,保证评定质量,现就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下称评委会)的授权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授权工作,由人事部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八条,即授权地区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审核确定。为保证评审组织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人事部对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将建立严格的批准、备案制度,凡批准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均履行批复手续,对备案的副高级评委会正式函复,并予以公布。
二、具备聘请足够数量合格的评审委员,是申请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前提,也是决定可否授权的重要依据。高级(含正、副高级)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十五年以上(含就读研究生时间),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定纪律,热心资格评定工作;
5.具备完成资格评定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三、授权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的范围只限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并已颁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专业。按本办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后,原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即停止工作。
四、在符合组建条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除外),原则上每个专业分别只设正、副高级评委会各一个。选聘一般性专业高级评委会委员时,应掌握同部门、同单位的评审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部委所属驻地方单位需要组建一般性专业副高级评委会的,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作为专业评审点开展工作,选聘评委时一般也应按照同单位的评审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原则执行。
五、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或进行副高级评委会备案,均应有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申报专业在本地区的规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情况外,申请组建正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审委员审定表;申请组建副高级评委会应同时报送评委会备案表。
六、获得高级评委会组建权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只限在授权的相应专业和级别内开展评审工作。其中,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各专业评委会其分支专业的评审权需要区分的,人事部授权时予以明确。
七、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高级评委会的组建工作,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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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23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52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营性开发宗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营性开发宗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有照房屋拆迁实行原地安置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按调换商品房屋的平均成本价格、楼板地价、楼层差价与被拆迁房屋执行货币补偿金额的差价结算。

  2.有照房屋拆迁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合理增加面积的价格按所调换房屋的平均成本价格、楼板地价和楼层差价结算。

  3.无照房屋拆迁实行房屋安置的,一律安置到政府提供的回迁楼,按照《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安置房屋的平均成本价格、楼板地价、楼层差价与被拆迁房屋执行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差价。

  三、商品房平均成本价格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成本价格为准。每平方米楼板地价以出让土地的每平方米土地单价除以容积率计算。商品房容积率以有关部门审批的出让宗地总容积率为准。具体楼层差价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确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六安市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28项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安徽省200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09〕1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2009年度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居于全省前三位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实地抽样验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该县区评比资格:资金配套不及时到位的;建设类项目未按要求时间开工、竣工的;发放类项目违反政策规定、出现不规范现象的;项目实施中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第四条 考核形式。采取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分值设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0分、单项考核50分、社情民意调查2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3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20分、综合督查10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四次综合督查,每次2.5分,实地抽样评分,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50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其中县区民生办工作考核5分,28项民生工程单项工作考核分合计45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28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结合专项督查、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资金,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县区被查项目单项考核得分。单项考核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20分)。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无任务项目的计分。鉴于少数县区本年部分项目无任务,该项考核结果取该县区其他项目平均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年终考核于2010年1月前完成。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结果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向各地通报,公布各县区考核成绩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得分情况。根据对县区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优秀奖”;并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县区授予“2009年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杰出奖”。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补助工作经费。另设单项先进奖,按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按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按社情民调查结果取县区前2名,同时取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1名。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实施方案。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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