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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4:19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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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遵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是通过检察职能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世纪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
  1、坚持党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的方针。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促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下,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中,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增强全局观念,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时确定和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和措施,为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的顺利实施服务。
  4、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
  5、坚持实事求是。注意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及时发现和分析倾向性问题,加大治本力度,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方面提出预防对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
  6、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一个时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措施和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热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是:国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体制创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扩大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金融证券、国有大中型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同走私、骗汇、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群体性和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职务犯罪。
  8、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解决重点问题带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延伸、扩大工作效果。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预防与系统预防活动,对于重大预防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
  9、积极推动建立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广泛联系法律界、教育界、经济界、理论界、科技界等社会各界,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0、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准确揭示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和及时发现、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
  11、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根据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注意运用和吸收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
  12、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研制开发职务犯罪案件统计分析、发案规律及发展变化趋势预测等方面的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和利用同预防、揭露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资料,对典型案例和特定事项实行分类建档管理。
  13、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结合办案,积极提出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适时回访和落实情况的了解。对检察建议没有及时落实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有关办案部门具体承办,检察长审核签发。
  14、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广播影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果,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促进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提高“免疫力”。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展预防措施咨询,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
  15、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研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调研和重大政策的论证,通过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完善立法和落实配套措施的建议,积极推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推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建设。
  16、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发展,逐步形成业务内容完整、工作措施有效、运作程序顺畅、专业水平较高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优势。
  17、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探索创新。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注意及时总结新经验,正确引导,不断充实、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18、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把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纳入检察理论研究规划,深入、系统探讨职务犯罪预防基本理论问题,多出高质量的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体系。
  19、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科学借鉴有益经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国外相关机构的交流,积极推动合作,广泛宣传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绩。结合国情,科学借鉴世界各国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益经验。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制度
  20、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共同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并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和特点,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组织、综合、管理、协调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进行系统研究和宏观指导;其他业务部门结合办理案件和具体业务,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预防工作同业务工作有机结合。
  21、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协调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由检察长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度,组织、部署和落实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对于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适时组织协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派员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共同研究犯罪原因、手段和发案规律。
  2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项目管理制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进行重大预防活动,应当立项并报检察长审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掌握预防项目,主动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23、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部门之间对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和预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实现信息共享。
  24、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定期总结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级检察机关定期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开展预防工作情况。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
  25、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督促检查考评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将预防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掌握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情况。
  五、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
  26、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同志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形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内外协调,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27、积极为预防职务犯罪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会市和较大城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加强工作、明确职责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不设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预防工作。
  28、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为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配备政治素质较好、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严明预防工作纪律,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
  29、加强教育培训。积极组织编写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办班、学习考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预防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0、切实保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为广泛收集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资料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和预防手段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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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徐华毅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 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合理制度的内涵作出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三步检验法 合理使用 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公约一般原则,虽然版权国际公约中的版权限制原则的规定是要求各成员国的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符合这一原则,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各国著作权法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1]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作为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其精神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吸收,因此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我们有研究三步检测法的必要,以便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 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在对合理使用评价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做清晰的分析。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2]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需找出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人的平衡点是这一制度的目的。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这种情况分别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导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像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判断一个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是商业使用,由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无偿的,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是以营利为目的,对著作权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商业使用;其次,对作品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作品的使用会产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后果,因此,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等;再次,使用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作者不愿意发表我们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愿,当然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认识合理使用制度内涵,我们必须得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 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有关合理使用的性质,理论上概有三种学说:即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3]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对合理使用仅仅当作权利限制或者侵权豁免,但按照卢海君博士的观点,他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笔者认同他的观点,主要从现实立法、合理使用功能两方面加以考证。(一)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表明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们知道,民事立法是权利配置的法律,在民事立法中,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推定为合法的行为。即私法领域适用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禁止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公民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再者,长期以来《著作权法》都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是属于私法领域,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当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二)合理使用承载的价值和应当履行的社会功能客观上要求其为一项民事权利。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都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大量营养,而且社会文化也应当不断发展,应当为社会进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基于此,应当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权利。因为,如果仅仅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的豁免,实际上合理使用人只能居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主张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其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迈出一大步。从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的初衷来看,即平衡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的的权利保护,合理使用应当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权利限制或侵权豁免。(三)完整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权还应当确立合理使用权应包含的内容和权能。为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实现,合理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合理使用请求权。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理使用人,该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的使用为符合条件的合理使用;而且应当向著作权人保证其使用不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使用人的使用范围超过法定范围,就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以正常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合理授权费用为标准。以此保证享有合理使用权人作为民事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1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测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其内涵
“三步检验法”是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公约保护的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形成是各个成员国意见不断协调和统一的结果。1967 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旨在通过赋予作者新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的权能来加强对作者的保护,重点在正式确立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该项立法是否成功取决于修订会议是否找到一个成功的著作权限制模式。经过不断协调,三步测试法被引进《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中。有关复制权的限制只有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前提下才能够被允许。1971 年巴黎文本对该条并没有任何修订,从而使该项判断标准成为最新《伯尔尼公约》文本的一项基本判断标准。可见《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测试法仅仅是判断复制权例外是否合法的标准,还没有完全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真正将三步检验法上升为合理使用一般原则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TPS) ,其将《伯尔尼公约》第9条(2) 对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的限制扩大适用到所有的专有权,使三步测试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版权限制的一般条款。[4]
“三步检验法”的内涵分析,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由于是一般原则,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但应当结合接下来的两条进行分析。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的特殊情况大致可以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而使用、图书馆等为陈列保存需要而使用或者为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等等,这些使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非营利的的复制,并且是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使用。因此笔者认为“三步测试法”所指的某些特殊情况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不得不使用的;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这一条的的规定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这种限制事宜上一条为前提的;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一条是和第二条是同一个问题从正反两面来分析,但这一条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比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第四,上述三条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他有什么作用呢?首先,“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在《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中,有三条规定,其中两条都是从正反两个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要是合理使用必须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权利提供依据。其次,在版权公约中对合理使用提出了这样的一般标准,有利于缔约国统一合理使用标准,减少国家间的著作权纠纷。在条约中提出“三步检验法”这样的原则性标准,各个缔约国可以根据这一一般性原则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的合理使用标准,但是必须在“三步测试法”的框架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缔约国间的标准,使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再次,肯定了合理使用权人的权利,“三步检验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当时另一面也肯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人享有合理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在这个标准之内。肯定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平衡。第四,为各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提供一种新的模式,这个在下文详细论述。
三、“三步检验法”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改革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国际公约对其都有规定。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规定性”模式、“抽象规定性”模式和“抽象规定性+ 具体规定性”模式。[5]关于“具体模式”和“抽象模式”利弊分析有许多学者都有论述,“具体模式”明确罗列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官只要对号入座既可以确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实践日新月异的发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虽然可操作性较强,而且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该种立法模式导致了合理使用行为外延的封闭性,因而可能致使合理使用制度丧失现实针对性的功能,也可能使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特定行为游离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之外。[6]“抽象模式” 是法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一定程度抽象的基础上,找出某类现象的一般特性,并从这些特性出发,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抽象模式虽然避免了“具体模式”中的过于死板的规定,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不能不让人担心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我国合理使用的现状,从上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和“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的分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采行的是“具体规定性”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第22 条具体规定了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12 种情形,该条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性”模式的典型表现。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21 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提高著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我国这种立法模式不可否认在社会发展初期有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引入新的立法模式即“抽象规定性+ 具体规定性”模式。具体做法:第一,保留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种情形的规定;第二,引入《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制定一般条款,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二十二条规定之外符合一般条款的,应有法官认定为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1] 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与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J].政法论丛,2007,2,44.
[2] 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2,141.
[3] 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与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J].政法论丛,2007,2,43.
[4] 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与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讨[J].政法论丛,2007,2,47.

[5] 卢海君.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J]. 法商研究2007,3,24.
[6] 卢海君.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J]. 法商研究2007,3,26


如何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邱荣辉


  [摘要] 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重大抗改行为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监管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狱内耳目工作成为了监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使用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需要我们理论联系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

  [关键词] 狱内耳目;专案耳目;控制耳目;耳目的作用;耳目的使用


  近期以来,全国许多地方的监狱发生了多起的恶性事件。福建省某某监狱罪犯林某某和何某某,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监区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的大队长陈某某,致陈重伤。湖南省某某监狱罪犯邓某某趁监狱民警朱某某与其谈话不备之机,将朱某某打晕(后经抢救无效牺牲),邓犯换下其警服脱逃,后被抓获。陕西省某某监狱两名无期徒刑在押犯李某某和张某某利用夜间加班之机,撬开车间附近下水道井盖,用钢锯条锯断车间下水道的隔离网后,越狱逃跑。福建某某监狱罪犯周某某将从车间带回的布条,系在号房的卫生间晾衣架上,上吊自杀。当前有相当的一部分狱内罪犯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把犯罪的矛头指向了狱内的干警,或因服刑压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走向极端,采取了更加隐蔽化、暴力化和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地寻找、利用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实施其犯罪活动,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血的事实说明,一旦让其得逞,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从该这几起狱内案件中足见当前监管安全的紧迫性,这些案件的发生,亟待进一步规范监狱管理,加强狱内耳目建设,使信息的搜集能够更加的快速和有效。

  一、狱内耳目的定义和分类

  耳目是监狱隐蔽斗争中使用的一种秘密的侦查力量,是防范和打击狱内犯罪活动、防范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狱内重大犯罪活动、狱内非正常死亡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为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狱内犯罪活动、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必须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隐蔽力量——狱内耳目,来掌握敌情动态,控制危险分子,获取犯罪信息,力争把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特大案件破获在预谋之中。

  根据狱内耳目的作用和任务,我们可以把狱内耳目的涵义定义为:狱内耳目是指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是在狱侦人员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又犯罪活动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破案、制止自伤自残自杀等抗改行为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监管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狱内耳目”根据侦察的对象、担负的任务和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两大类。
 
  (一)专案耳目。是以具体的案件为工作目标,打入狱内犯罪集团的内部或者与犯罪分子取得联系,通过对侦察对象直接接触和交往,了解犯罪活动,查明罪犯的意图,掌握犯罪的全部情况,获取犯罪证据,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

  (二)控制耳目。控制耳目的主要任务是:隐蔽在罪犯群体各层次,特别是罪犯的落后层和累犯、惯犯中抗拒改造、不思悔改分子中,有自伤自残自杀等倾向的罪犯中调查了解罪犯思想动态和犯情动向:监视、控制危险分子;监视罪犯生产区、生活区、学习区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用于搜集犯情、发现隐患、提供线索、制止抗改行为等。

  二、 狱内耳目的作用

  监狱的监管安全工作不可能做到百无一失,特别是当前涉黑涉枪涉爆罪犯比例的增多、智能化犯罪的增多、现代科技的发展,狱情越来越复杂化。大力加强犯情、敌情调研工作,切实落实各项监控防范措施。监管安全工作要重点突出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工作的主动进攻的作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提高信息搜集有效性和针对性,保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到位。对于顽危罪犯、重点罪犯和零散罪犯,要密切掌握其思想,将其动向纳入工作视线中,严防罪犯脱管失控,坚决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建立和使用罪犯耳目,通过他们提供狱情、犯情是狱情、犯情来源的秘密途径。根据实践,我认为狱内耳目在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狱内耳目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狱情、犯情,掌握第一手情报。

  当前押犯的压力较大,民警的精力有限,加上民警的个人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利用耳目搜集狱情、制止犯罪、抗改行为是当前监狱工作安全的一个重要途径。耳目一般都是安插在狱内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比较容易接近侦查对象,有利于24小时监控犯罪嫌疑人。罪犯耳目长期与罪犯生活在一起,他们能为我提供准确的狱情、犯情,就能掌握第一手情报,对狱情、犯情作出准确判断。能够随时向狱侦民警报告该犯的动态和狱情。同时耳目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打入该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有利于套出其犯罪意图,有利于尽快发现狱情。

  (二)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将各类监管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罪犯耳目一旦发现敌情或者抗改动向,能够较为及时的制止犯罪活动、抗改行为,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监管安全事故。而且如果耳目力量安排得当,像打架斗殴事件就能够第一时间制止、自杀事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有犯罪意图能够及时发现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减少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三)狱内耳目能够及时发现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监管安全措施。

  狱内耳目能够及时搜集狱情,了解近期重点监管对象的动向和发现监管薄落环节以及监管设施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向狱侦人员汇报,经过狱侦人员的归纳总结,并提交大中队狱情会上讨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有利于及时消除监管隐患,防止监管事故的发生。

  (四)狱内耳目实践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反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完善和建设。

  在日常的耳目使用中,总会出现因耳目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或者民警的不规范操作而出现的问题。狱侦人员根据日常出现的问题,耳目反馈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可以对目前耳目制度的不合理方面、民警的不规范操作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而对当前的耳目制度进行完善,从而促进耳目制度的建设。
  
  三、如何使用狱内耳目,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当前的监管环境相对薄落,监管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掌握好耳目的使用方法,能够尽最大的潜能激发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中的作用。由于狱内耳目本身是罪犯,本身就是属于被改造的对象,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在实践中曾经存在耳目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提供虚假狱情的、不尽心履职的、做“双面”耳目、成为牢头狱霸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创新耳目的使用方法,那么如何使用耳目,才能使其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起到更大的作用呢?根据我在实践工作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认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耳目的选用要严格把握选定范围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设立民警专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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