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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57:48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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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经济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寻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发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正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中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论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纪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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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提供给一些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对于此项利息收入,电力部门认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此项利息收入应否征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
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6年1月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80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拟订的《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政府重大项目的投资效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纳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到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前期协调小组)是负责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领导机构,按照“5+X”机制运行。“5”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等五个项目协调常任部门,“X”即与具体重大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
第五条 前期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联审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前期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负责对市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前期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前期协调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二)负责筹备前期协调小组会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按季收集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前期协调小组。

  第三章 计划申报、确定程序
  第八条 按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年11月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申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三)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四)建设用地初步意见;
  (五)融资计划。
  第十条 前期办将要求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分行业征求意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前期办汇总初审意见后提交前期协调小组讨论,前期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相关意见。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中长期规划、产业和行业等政策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急需程度进行总体把握;
  (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申请用地指标的指导性意见;
  (四)市规划局负责提出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意见,并提出初步的选址意见;
  (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 前期协调小组审查后,经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1月下达本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增补的,由各项目单位向前期办提出要求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申请,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交市前期协调小组讨论,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协调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条件具备的项目,负责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各商业银行推荐;
  (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建议将项目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列入年度计划额度并向市政府报告,或在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后向省国土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四)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的,优先协调解决;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快开展相关的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和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前期办提出协调申请,提请前期协调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申请协调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要求协调问题;
  (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前期办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前期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前期协调小组协调不成的,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协调会议后须印发协调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前期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前期办反馈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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