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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17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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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7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土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适用本细则,其材料采购、设备安装的招标评标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 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 初步评审;
(四) 详细评审;
(五)撰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清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四)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的人员。
第九条 清标工作组应在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汇总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部因素;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摘录,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
(四)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评标工作使用的表格和评标内容必须注明依据和出处,招标文件未规定的事项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条 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确保评标质量。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要听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清标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清标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
  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中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进行有效竞争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说明修改的内容和修改原因。
第十五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若满足符合性审查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补正或者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性审查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清标工作组做出的算术性校核结果必须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方可采用。算术性修正后,投标人的报价排序与开标时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对修正的内容作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参加详细评审。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如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如果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应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前,发现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投标报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在算术性修正和扣除非竞争性因素后,以计算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前,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控制在低于标底15%左右),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单价构成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作废标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或相应工程概算投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相对资格预审时,其施工能力和财务能力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实施的最低要求;
(二)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四)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对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各项内容的评分方法如下: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得分,一般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
(二)以投标人拟投入的财力资源情况,包括投标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三)以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四)以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识设计、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五)以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类似公路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履约表现评价投标人以往施工业绩和履约信誉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沟通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除评标价得分外,投标文件各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且各项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评分;
(三)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计算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五)对投标文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分,对不能满足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进行澄清或量化评分;
(六)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工作步骤:
(一)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列表;
(二)对在符合性评审过程中拒绝澄清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扣除非竞争性因素,计算出评标价,其中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投标文件的合同条件、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要求的作废标处理,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
(五)拟定“标价排序表”,按评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排第二和第三的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一个以上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应考虑投标人提出的优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以最有利于招标人利益为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评议,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章 评标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格式见附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评标工作有特殊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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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户外广告经营者)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范围:
(一)凡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介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墙壁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设置、张贴的广告;
(五)设置、张贴的布告、公告、通告、标语、宣传画;
(六)利用其他媒介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淅、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广告经营登记、审查、发证,场地安排使用,公共广告设置、维修,指导广告经营健康发展,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支持、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平等竞争,禁止一切垄断或损害
他人等不正当的行为。规划、城管、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经营、设置、张贴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改变登记项目和经营范围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红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照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查。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与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义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账薄,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三条 市级和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广告业务,应持有证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地方性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可经营。
第十六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中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设置、张贴户外广告,除应按《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发布的布告、通告、标语、宣传画等张贴品免予登记,其内容由发布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张贴广告登记收费,按一次性临时广告的收费规定,在50元以内收取。其中非经营性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及张贴品(如个人启事、声明、寻人、换房等),只审查登记,免收登记费。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服从城市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准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整洁和建筑物的采光,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油饰、维修。
出示的店堂广告,只能在经营地点的范围内悬挂或放置,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和他人经营。
在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十一条 大型路牌、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的设置地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方案,会同规划、公安、城管、园林等部门共同审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并监督实施。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方案,会同区规划、公安、城管、城建等部门共同审定。
机关团体发布的布告、通告、通知、标语、宣传画等张贴品,应贴入本单位设置的广告栏、宣传栏或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使用统一规划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向场地主管单位缴纳场地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城管、土地部门协商制订,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拆除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城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设置单位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设置、维修,工商所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应保持整齐美观,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内不准复盖。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画、乱挂、乱张贴的,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其他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处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4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 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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