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杨坤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4:52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办案

杨坤伟




公安刑侦检验是公安刑侦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刑侦检验的成败有时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最终侦查结果。成功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失败的刑侦检验工作对案件的侦查起着消极的作用,有时不利的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可能会导致整个刑侦工作的失败,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致于不能及时地打击犯罪,从而放纵了犯罪,助长了犯罪的气焰,同时也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在被罪犯侵害之后又受到了一次无法言表的伤害,而且公安机关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深层次的,影响是长久的。并且,公安刑侦工作的失败也不符合公安机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责任要求。
要做好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也需要公安刑侦检验部门的技术设备、技术条件能跟上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发展要求,更需要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在刑侦检验中采取有效的办案措施。可以采取的有效的办案措施有许许多多,但其中人性化办案措施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



为什么说人性化办案是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呢?
因为公安刑侦检验是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成果,来发现、记录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和辨别,而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个技术过程。公安刑侦检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检验、刑事化验、影像检验和电脑数据检验等等。公安刑侦检验的每一个具体检验过程都需要与人(也就是被检验对象)打交道,而与人打交道,就必须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只有在被检验对象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将公安刑侦检验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才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被检验对象能否积极配合取决与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只有在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之下,才能取得被检验对象的配合。而要具备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除了公安刑侦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外,还必须采取人性化办案措施,把人性化办案思想贯穿与公安刑侦检验工作的始终。
那么,什么是人性化呢?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也即人所具有的正常的情感和理性。人性有善恶美丑,人善于伪装,表现于外的是美善,隐藏于里的是丑恶。化在此处的意思是放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人性化的字面意思是转变成人本身所具有善恶美丑的状态,但是人的价值取向是发扬美善,抛弃丑恶,所以,这里所倡导的人性化应该是抛弃丑恶,发扬美善,转变成人所具有的美善的品质。公安刑侦检验中的人性化也就可以概括为:在公安刑侦检验中,刑侦检验人员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充分发扬公安民警所具有的美和善的优良品质,把美和善尽可能多的给予对方,而不管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虽然说要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当事人,但是对公安刑侦检验中的当事人进行分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二是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这二类人的具体人性化办案措施又有所不同。因为第一类人的部分人身权利已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对其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也只能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之下,而对第二类人,因为其权利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规范的限制,其权利是广泛的,对其可以采取全部的人性化办案措施。用一个百分比来表示,第一类人只可享受1%的人性化办案措施,而其余99%的人性化办案措施他们是享受不到的,也是不能对他们实施的;而第二类人却可以享受100%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下面就针对这二类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措施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粗浅的看法,着重论述对第一类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需要强调的是,以下所有的人性化办案措施都是在刑事法律规范允许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的,如果这些措施一旦与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那就必须立即停止实施,一切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为准,所有措施都不得与刑事法律规范相违背。
一、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尊重其人格,不要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这是在刑侦工作的任何阶段都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在公安刑侦检验中一样也应该加以注意。因为只有这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可消除对立情绪,才能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刑侦检验工作。而刑侦检验人员如果在刑侦检验中不注意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对其进行侮辱和人身攻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但不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还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杀、自残等等。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导致其不配合的事例很多,举一个小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例如在捺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纹时,对其粗声粗语,对其进行辱骂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不配合,在捺印指纹时将手指上下檫动或有意僵硬着手指而使指纹捺印不清晰、残缺等。尊重其人格,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人身侮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讲话时语气要适当,不要过于严厉,也不要过于和气。过于严厉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对抗情绪,过于和气也是不足取的,因为过于和气会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侥幸心理,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有求于他,以为刑侦检验人员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同时过于和气有时还会演变成低三下气。
(2)不要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残疾,也不要讥笑其犯罪经历,更不要讥笑其苯。讥笑其身体残疾,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其抗拒刑侦检验人员的一切工作。对其身体残疾刑侦检验人员需要给予同情和安慰,让其产生和刑侦检验人员很亲近的感觉,而仅仅是因为工作的需要、职责的需要刑侦检验人员才不得不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人的犯罪经历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综合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社会造成的,所以讥笑其犯罪经历也只会使其产生更严重的抗拒心理。在刑侦工作中往往有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苯,这一点是不可取,因为讥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会拒绝交代。
(3)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隐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他们一样有隐私权,一样需要刑侦检验人员给予保护,刑侦检验人员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而剥夺了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宣传或泄露给他人。
2.在刑侦检验工作中要关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活,对其生活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的合法权利也要给予保护。对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引起其家庭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属在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刑侦检验人员在此时给予的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非常感激的,这样一来,他就会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使刑侦检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量满足其特殊要求。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们中的大多数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所以他的许多要求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说想见一见父母、妻儿等,对此,刑侦检验人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法律允许和不影响案件侦查的前提之下,尽量的满足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的要求,刑侦检验人员要认真对待,不管能不能满足其要求,刑侦检验人员都要给予其明确的答复,对于可以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尽快安排,对于不能满足其要求的,刑侦检验人员要向其说明原因,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争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听起来可能不顺耳,但这是工作中特别需要做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了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公安刑侦检验工作和其他一切公安刑侦工作都能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这一点在公安刑侦工作中是能切身体会的。比如在侦破于汉闽特大贩毒案中,抓获了于汉闽之后,因为贩毒数量特别巨大,他交代了犯罪行为之后就有可能意味着要走向刑场,所以他一开始是抱着死活不开口的态度的,为了能让其早点开口交代罪行,为最终全面侦破案件抓住有利时机,刑侦人员就是在与他谈心,让他理解了刑侦人员的工作之后他才开始交代他的犯罪行为的。从刑侦人员抓获于汉闽到他交代罪行,前后不过三、四个小时,应该说讯问是成功的,也就是说,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对刑侦工作是极其有利的,当然对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也是极其有利的。
4.尽一切力量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痛苦。刑侦检验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触时,有时需要运用警械、警具,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因此刑侦检验人员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一切力量减少其肉体的痛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不要通过体罚等来强制取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配合,这和讯问时不能刑讯逼供一样,应该是人人都明白的。
(2)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穿衣、吃饭和睡觉等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通过不让其穿衣、吃饭而对其实施变相的体罚。比如在冬天,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家在外地,他们在看守所缺少棉被,刑侦检验人员就要想办法为其提供棉被。又比如,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为没有钱,他们在看守所缺少牙膏、牙刷等,刑侦检验人员也要想办法为其解决。以上所举例的二种情况在刑侦检验人员办案的过程中都不止一次的遇到过,刑侦检验人员也都给予了解决,事实上都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3)在使用警械、警具的时候,尽量多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肉体,同时每过一、二个小时要仔细查看一遍,以防止其肌肉坏死。比如,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戴手铐或脚镣时,要在他的手腕或脚腕处戴上护腕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二、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
1.保护其隐私,在对其进行刑侦检验前争取得到其同意。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因为受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身心受到了伤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但也有一部分人则因为存在种种顾虑而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对这些人在刑侦检验前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则要为其保密。具体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公安刑侦检验前多做说服工作。对思想上有顾虑或认识不清的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多做说服工作,将教育贯穿于说服工作之中,说服与教育相结合,切不可只注重教育,而忘记了说服工作,更不可相威胁,强迫其接受公安刑侦检验。比如,有些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因为有顾虑而不愿接受公安刑侦检验人员的检验,对此,不能强迫,也不能对其威胁,不能说:“你如果不接受检验,这个案子我们就不管了。”也不能说:“你不接受检验,那就是你报假案,报假案要坐牢的,我们要把你抓起来。”对这种情况,刑侦检验人员一定要有耐心,要通过细致的说服工作,使其理解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使其明白要想早日抓到犯罪分子,就应该配合刑侦检验人员的工作。
(2)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这些人身心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伤害,刑侦检验人员在与他们的接触过程中,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亲人,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爱护,既要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也要在物质上给予可能的帮助。
(3)对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隐私要绝对保密。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侦检验工作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涉及到隐私,对此,公安刑侦检验人员不但要答应为其保密,而且必须为其保密,这也是法律所强制要求的。
2.态度要和蔼,方法要适当。在与受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公安刑侦检验人员要注意自己的态度,说话要和气,有时要笑脸相迎,而有时又要保持适当的严肃,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情况来灵活掌握。比如说,一般情况下对受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要笑脸相迎,但是在他们还沉浸于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造成的痛苦之中时,刑侦检验人员就必须保持适当的严肃。检验方法要适当,要采取伤害小的、痛苦少的或损失少的检验方法,并且一定不能违背道德和法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一般来说,在公安刑侦检验工作中,应该采取的人性化办案措施已经到位了,但因为公安刑侦检验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大,肯定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加以总结和完善。以上只是就刑侦检验工作中的人性化措施作了一般论述,其实在整个公安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人性化的办案措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营业部变更的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变更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名称,不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可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换领新许可证。

  名称连同其他登记事项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的,先办理许可证变更,再持变更后许可证到工商部门一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办理许可证变更时需取得工商部门名称核准文件并作为申报材料上报。

  (二)期货经纪公司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营业部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派出机构核准变更的,应向提出申请的期货经纪公司出具核准文件。核准文件应列明核准的变更事项。期货经纪公司凭核准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换领新许可证。派出机构以抄报该核准文件的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将公司住所或营业部经营场所迁入另一派出机构辖区的(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需按下款规定备案。

  (三)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核准,应在迁出地派出机构、迁入地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协商后办理。申请人应首先获得迁出地派出机构同意迁出的文件,然后将变更材料报迁入地派出机构核准。迁入地派出机构核准迁址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迁址备案表》(附件一),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迁入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迁址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新股东,若对变更后的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需首先按照《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的要求申报材料,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派出机构接到中国证监会股东资格核准通知后方可受理公司股变更申请。

  (五)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经营范围,需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期货经纪公司凭审批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换领许可证。

  (六)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应在领取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公司及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七)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不需核准,但需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变更,其变更程序和申报材料依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变更材料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以下事项,应分别提供相应材料。多个事项一并申请变更的,提供所有变更事项相对应的变更材料。要求重复的,只需提供一份。多个变更项目可以在一份决议或文件中进行表述的,提供一份决议或文件即可。

  (一)变更公司住所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附件2);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住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应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

  4.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新住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跨派出机构辖区迁址的,需提供迁出地派出机构同意迁出的文件;

  7.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附件3);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应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

  4.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跨派出机构辖区迁址的,需提供迁出地派出机构同意迁出的文件;

  7.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应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

  4.拟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拟任职法定代表人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营业部负责人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拟任职营业部负责人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拟任职营业部负责人的简历;

  5.拟任职营业部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派出机构需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拟任职营业部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需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7.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注册资本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应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

  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期货经纪公司验资报告(原件);

  6.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

  7.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持股比例在10%以上或对期货经纪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的要求申报的材料;

  4.持股比例低于10%并对期货经纪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新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发证的工商局盖章确认)和股东背景材料原件(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的要求提供);

  5.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若公司原章程规定,变更股东及股权结构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原章程,董事会决议应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签名;

  6.原股东和新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应有股东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日期;

  7.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8.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变更经营范围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文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和营业部迁址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略)

     3.《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发〔2003〕6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践‘三个代表’,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促进首都人才市场的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首都人才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统一、开放、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分级管理、放宽准入的原则,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实施活动。
  第四条 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固定场所定期举办的经常性小型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所独立或联合举办的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第五条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大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400个以上;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200--400个;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在200个以下。各类招聘洽谈会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平均每个展位15平方米。
  鼓励引导主办单位探索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向多元形式发展。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 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社会信誉良好;
  (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第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依照市人事局授权负责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三)《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 申办不定期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须报市人事局核准;申办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由办会地点所在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办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方案;
  (三)与场地出租单位草签的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四)主办单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如联合举办还须提交联合办会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市或区、县人事局在接到办会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单位开具《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
  第十三条 申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人才招聘会应将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备案。备案程序参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或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一般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地与其他规模较大的洽谈展览活动重叠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第十五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办会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主办单位须办理变更手续。
  人才招聘洽谈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工作人员的数量与参展展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规模在800个展位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
  第十七条 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会单位的资质、招聘内容和相关宣传资料。负责对招聘单位的诚信进行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个人及时反馈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展,明确大会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方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并接受有关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 办会单位应尊重参会单位和个人的自主权,有责任向参会单位及个人提供相关的服务,确保足够的招聘信息,宣传人才市场管理法规政策,维护人才市场供求主体的合法权益。参会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招聘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人才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用人单位。代招代聘及法人单位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参会招聘,须出具法人单位同意公开招聘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不得招聘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人员。招聘单位的招聘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物、证件作抵押;未经应聘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第二十一条 应聘个人具有向主办单位索取洽谈会相关资料、对招聘会组织者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在人才招聘洽谈会结束后应向主管部门反馈招聘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人事部批准的中央在京单位开办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京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京举办人才招聘洽谈活动,参照本细则实施,并由北京市人事局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