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8:45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刘成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它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它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来源的掩饰和隐瞒,无疑给犯罪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洗钱犯罪是一种行为犯,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资金帐户。即为黑钱提供银行帐户,或把本单位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证券市场等兑换为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帐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通过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即通过以上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包括将清洗过的钱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的行为。例如用清洗过的钱从事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犯罪分子是否达到了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都构成洗钱罪。
  从洗钱的过程和手段上讲,洗钱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置阶段”。这是洗钱的第一步,也是风险最大,最为暴露、最易被警方发现的阶段。其主要手段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处置、转移黑钱,在最初的环节上掩盖黑钱的来源去向,将其转换为合法的形式;第二阶段是“离析阶段”。即反复使用多种交易方式,将处置过的黑钱或用黑钱购买的资产、金融证券进行再处置,使其非法来源更具隐秘性,难以侦查;第三个阶段是“归并阶段”。即将经过漂洗的犯罪收益“融合”到其他合法生意或者先前的正当积累中,完成黑钱的漂白清洗过程。
  在洗钱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犯罪分子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比如,在比利时、美国,陆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电信金融公司”或“票据交换公司”,专门利用现代电子系统,精心设计出巧妙的转帐技术。这些公司每天可经手上万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其速度之快,在辗转之间,使人无法再查出最原始的票据签发人和受益人身份,大大助长了洗钱犯罪活动。1995年底,香港审结了一起涉及9350万美元的洗钱大案。此间,警方聘请了富有调查洗黑钱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带领30名专业会计,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才将堆积如山的银行文件、帐目清理出头绪。据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最新资料,“事实证明犯罪分子试图在法律还不完备之前,利用新技术开始进行上网洗钱交易。我们必须在犯罪分子之前想出对策,以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1、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2、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4、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5、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6、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7、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8、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9、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11、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12、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一应用的会计核算系统。
第三条 《核算系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高效。
二、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二章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以会计司的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应符合会计基本制度。业务发生变化时,应首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再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应用软件程序。
第五条 《核算系统》软件应具备数据处理准确、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性能;具备防弊、故障处理和数据恢复功能。
第六条 《核算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和升级,必须经过验收、认定或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算系统》软件交用户使用时,开发人员应提供系统安装手册和用户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
第八条 《核算系统》软件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先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正式使用必须经省级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核算系统》由总行负责统一修改、优化和升级,各级分、支行不得修改其源程序。
第十条 《核算系统》的运行维护。
一、总行负责程序故障维护,省级分行负责组织所辖进行日常操作问题的维护。
二、系统运行维护可采取远程通讯维护或现场维护等方式。
三、进行系统运行维护时,不得更改各项账务数据,并必须对维护过程进行记录。
四、利用远程通讯功能进行系统维护时,必须经本行会计主管批准。维护后,应及时将联机的电话线拆除,并立即修改用户口令。
第十一条 《核算系统》软件(含资料)应妥善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扩散。源程序由总行负责保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应用《核算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资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十三条 根据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
接柜岗:负责受理和审核客户提交的各种会计业务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填写会计分录,并受理日常查询。
记账岗: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和办理账务查询。
复核岗:负责复核录入的账务数据,办理账务查询。
联行岗:负责处理日间联行业务,打印联行报单、电报稿和联行信封;编押、核押;进行联行对账处理和联行卡片维护工作等。
综合岗:负责进行日终、月终和年终处理;并负责整理传票,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后,装订传票;编制和打印各类账表。
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核算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并管理开销账户、维护科目、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错账冲正、数据恢复等重要事项,审查重要自制凭证的编制。
事后监督岗:负责对每天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有条件的行可设置系统维护岗,该岗负责《核算系统》的安装及硬件和软件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各岗位分工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为原则,岗位设置和职责可交叉或合并。
二、记账与复核必须交叉,每笔业务不得一人兼办,严禁“一手清”。
三、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日常账务处理。
四、系统维护员不得进行业务操作。
五、会计主管授权下级处理业务,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 级别管理。《核算系统》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不同的操作员级别。各级操作员除有会计主管正式授权外,不得越级操作。
第十六条 代号及密码管理。
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个代号。
二、会计部门必须设置用户登录密码口令,对科技人员的软件维护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操作人员的密码必须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四、操作人员的代号和密码应由本人密封、盖章,交会计主管入保险柜保管。代号和密码更换或停用后,会计主管应在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原有代号、密码销毁。若操作人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代号和密码时,需会计主管和另外两名操作人员共同开启该人的代号和密码,
并进行登记,该操作员的代号和密码只能被使用一次,用后必须由会计主管删除停用。
第十七条 日志文件管理。对每天上机操作的人员和操作内容进行实时记录;对账户管理、错账冲正、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补记账务、联行卡片管理以及恢复数据等重要操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再审查方式,或用凭证与流水账逐笔勾对等方法,对前一日已作账务处理的全部凭证、账表、卡片、日志文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主管或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库的管理。除总行运行支持中心进行维护工作外,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

第四章 操作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横向经济联合,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趋势,是解放社会生产力的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对于促进我省的资源开发、技术进步和城乡经济共同繁荣,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实现兴黔富民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
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关于横向经济联合的指导方针和组织原则
一、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要积极发展原材料生产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
企业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的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联运,等等。这些联合,可以是专业化协作,也可以是人才、资源、资金、技术和商品购销等方面的联合。联合的形式要多种多样
,不搞一个模式。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围绕我省“七五”计划的目标、行业规划的方向和重点进行。着重抓好对全省和地区经济有较大影响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和开发新产品。鼓励城乡联合,特别是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联合,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加快这
类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有关搞活企业的政策与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努力促进企业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当好发展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红娘”。凡有利于我省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生产和技术水平提高的联合,要积极支持;对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能耗高的企业,要帮助,对长线产品,要限制其发展。在联合中要
防止一哄而起,走形式,或借联合之名,拼凑各种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
四、要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同时,要维护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参加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执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撕毁合同、协议,损害联合组织的整体利益。

关于计划管理办法
五、要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计划指导和管理。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和各地、州(市)每年都要预留一定额度,主要用于短缺原材料生产、出口创汇和增产我省名优产品的联合建设项目。凡按规定程序经省批准联合建设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出口创汇产品和代
替进口产品等重大项目,特别是先进地区到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联合兴办此类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由省适当补助投资指标。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投资省、见效快的,在计划上优先予以安排。企业和单位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的,均不计入固定
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经济联合组织将企业和单位的结余专用基金用于联合组织内部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在项目上要优先予以安排。
六、积极引进省外资金和技术。省外企业与我省企业在省内联合投资兴建项目,只要技术先进或适用,产品适销对路,可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给予照顾。
七、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凡通过企业横向联合,在产量、质量、品种上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上新的项目。
八、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

关于物资的横向流通
九、物资管理部门应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省、地(州)、市都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有条件的城市要办好物资贸易中心,吸引生产、物资、商业、外贸企业参加。推动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以及仓储、运输、装卸环节之间的横向联合。开展物资协作
、串换,搞活物资流通。物资部门要积极参与生产性的联合,建立稳定的原材料基地。
十、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军工企业)的物资供应,仍按原渠道下达,各级物资部门每年还要从计划外组织的物资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支持经济联合组织。
十一、大宗的经济协作物资,都要经省经委和铁路运输部门综合平衡,纳入运输计划。省际之间通过联合协作的物资,以及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物资调拨,运输部门要给予安排。
十二、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产品,除国家 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要根据谁投资、谁提供物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这部分产品。凡不属于国家和省投资或计划供应原材料的,由经济联合组织自
行支配。凡由省投资或计划供应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必须由省支配,否则停止原材料供应或扣减下年度原材料分配指标。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生产建设任务所需要的计划分配物资,随生产建设计划渠道下达。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的,物资分配计划也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生产建设任务下达给经济联合组织有关企业的,物资分配计划指标也下达给有关企业。分配给经济联
合组织及有关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指标,由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关于生产和科技的结合
十四、积极发展生产和科技的密切结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的联合,可以采取从单项技术协作到组织联合体等多种形式。联合领域包括技术改进、产品开发、技术开发、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广泛内容。联合可以以科研单位为主,吸收生产企业参加;也可以以生产企业为主,吸收科
研单位参加。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原来的纳税优惠,其事业经费的增减不受影响。
十五、科研单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推行实用技术、对加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进行的中间试验,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税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关于资金融通
十七、专业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跨专业、跨部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组织银团贷款。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和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
十八、经济联合组织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
十九、经济联合组织开发能源、交通、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利用外汇所需国内配套资金,要给予优先贷款,其自有资金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十、对与省内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联合的经济组织,给予优惠贷款。
二十一、为逐步建立资金市场,可先在贵阳、遵义、都匀三个试点城市和其它有条件的市试行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然后逐步推开。
二十二、积极推行银行票汇、本票、旅行支票、同城保付等结算方式,方便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交换。

关于调整征税办法
二十三、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十四、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对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可先试行增值税;对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试行增
值税。对跨县的联合,又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收返还办法。
二十五、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新增加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利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十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地、州、(市)以上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鉴定认可的,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
节税,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十七、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关于军工企业和民用企业之间的联合
二十八、大力提倡和积极扶持军工企业和省内民用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对军工和民用企业的经济联合组织,除执行国务院、省有关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各项规定外,还要实行一些更加灵活的措施。
二十九、军工和民用企业联合组织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短缺原材料,要分别纳入各地区和部门计划。对军民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在生产定点、资金安排、外汇使用、材料供应上给予扶持。
三十、从事开发能源、紧缺原材料、出口创汇产品、优质名牌产品的军民联合组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联合开发新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三十一、军民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在贷款上给予保证,企业贷款的自有资金不受规定比例限制。项目规模不受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指标控制。
三十二、军民联合组织产品出口创汇外汇留成,比省原规定比例适当提高。
三十三、军工企事业单位派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员支援民用企业,受援单位可适当发给津贴,津贴数额由受援单位自行确定和支付,每月津贴费用不超过五十元的不列入奖金税征收范围。

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审批、登记、统计和纠纷仲裁
三十四、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建设项目,无论是基本建设还是技术改造,都仍按原有程序审批。
三十五、经济联合组织是企业性的。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都要搞好经济和技术可行性论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直接组织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由省政府审批。省内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按联合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归口,由各级经委(和主管部门)审批
。凡跨省区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各级外协办审批。经济联合组织都要报各级外协办备案。
三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联合组织登记前的咨询服务。所有经济联合组织都要遵循《统计法》,按照有关办法填报统计资料。统计部门要如实反映联合组织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

三十七、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审批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5月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