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法官职业化要素/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8:15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官职业化要素

杨亚新


  法官职业化的要素
  1、充分的法官保障
  充分的法官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资质保障,即提高法官从业资格标准保证法官队伍学术背影的高层次、专业性;二是身份保障,即法官非有渤一事由不得被剥夺审判权;三是经济保障,即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制度化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
  2、成熟的司法理念
  (1)以权利和义务为视角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完成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这是法律思维的重心所在;(2)普遍性为原则,特殊性为例外。以普遍性为原则,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理发预期、体现了法官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追求;(3)程序优先。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告程序保障的历史。对法官而言,程序的本质既不是形式性的,也不是实体性的,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的。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维护个人权利,以两者之间充分的过程性交流求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4)判决理由必须公开并具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实质判断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5)法官关注司法政策目标的实现。法官应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思维视角,准确把握现实生活的走向与趋势,充分考虑司法裁决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与影响,以司法裁决表达法官的社会关注,实现司法活动的完整性与开放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强烈的职业道德自律意识
  法官的职业道德自律意识越防患于未然,就越能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自觉地依据职业义务与责任准则进行自我评价,更为自觉地尊崇、奉行法律,当事人在接触司法过程中就越能感受到司法公正。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公正。二是敬业。三是坚强。四是克制。
  4、有力的职业责任监督制度
  在法官的法律信念中,“有关司法职责的信念应当尤为法官的核心信念,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而不是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解决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应该与法治以及该理想所要求的一切相互协调一致。”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9月25日,马某驾驶摩托车与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某市交警大队接指令后指派民警进行现场处置,某卫生院到现场抢救伤员。期间,马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处置情况,将肇事摩托车暂扣,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确认马某为交通肇事当事人。9月30日,被告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且死亡,与胡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马某之父不服,向某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市交警支队经复核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马某之父不服,对某市交警大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不正确作为;确认被告认定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死亡违法。被告辩称,我大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我大队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确认马某为摩托车驾驶人,无不当之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系经法律授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属适格被告。本案被告在接到指令后,指派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确认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行为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依照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2005)1号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某之父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之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确认马某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属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

2.某市交警大队是否是适格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因此,被告具有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责,属行政案件适格被告。

3.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不正确作为。本案被告在接到交通事故指令后,已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不正确作为的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监管办事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转发);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指导,现根据《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企业改革、维护金融债权的政策法规,就金融系统加强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金融债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各类债权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岗位),明确具体职责,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把维护金融债权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要分别牵头建立本辖区内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金融债权管理工作。各级行长联席会议要及时对辖区内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金融债权管理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就企业改制与金融债权管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组织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检查辖区内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金融债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一)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
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上下级行和行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沟通企业改制的动向。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及时将债权保全情况以及企业改制逃废债情况,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当地政府以及其上级行、委托行报告。对企业改制逃废债现象,由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各行行动。
(二)建立“逃废债企业名单”制度。
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经办行应随时向其上一级分行、委托行提供所在地企业故意逃废金融债务(包括借改制逃债,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故意欠息不交等)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及逃废债的事实,债权金融机构的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报告。由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共同认定逃废债企业名单,并定期向辖区内金融机构及本辖区无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总行和地方政府通报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逃废债事实和联合制裁措施等内容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对此类改制上市的企业,还要及时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通报。
对经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为有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及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债权金融机构限定的期限内不予纠正逃债行为的,由认定“逃废债企业名单”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总行联合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的制裁措施。
对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的并拒不改正的地区、行业,各金融机构应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区、不守信用行业或无信用区、无信用行业,按照国务院《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并可视情节对该地区、行业的企业(除特优企业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各金融机构均不得对该企业发放贷款。
三、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完善对客户开户和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专项清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违规金融机构和企业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应把清理多头开户作为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制度化,要定期组织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清查处理,以彻底遏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的势头。
各金融机构要在继续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客户的开户、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委托代理经办行,对未落实金融债权而擅自到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结算和贷款的企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报告,当地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要责成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立即撤销结算账户,相关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为企业办理对外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
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实行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下级行实施监督。要把债权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分支行主管行长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主管行长,上级行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因措施不得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上级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行长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者,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