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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的解雇机制构建/甄灵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3:19:48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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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的解雇机制构建

甄灵宇


摘要: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难度增大。为使企业成为人员能进能出的活水池,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构建完善的解雇机制,以实现优胜劣汰的目的。

关键词:规章制度;解雇;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收紧了员工流出用人单位的渠道,如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两个固定期合同后建立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双倍经济补偿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将使劳动用工长期化成为新法实施带来的明显趋势。
  新法“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①的立法目的大致实现了,但企业却希望建立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灵活的用工制度,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合法地淘汰落后削减冗员、促进组织肌体的新陈代谢,是企业用工面临的较大挑战。规章制度可以在其中发挥重大作用。
  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为在企业内部施行的“法律”,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形同摆设,发生纠纷后寻寻觅觅也找不到一条可用的规定。如何挖掘规章制度的潜力,使其在企业“精兵简政”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呢?以下分别论述。

一、 规章制度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上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本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②。企业需要选择那些适应自己文化符合自己要求的员工,才能组成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在商场竞争中搏击厮杀。但适应、符合与否,不是看看简历面谈几次就可以确定的。了解需要时间。因此就有了试用期的规定。但试用期也可能被滥用,让试用期成为短期工或打零工一样的“随用随叫”期。因此法律同时要加以限制,只有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但这样一限制,又让很多企业不知所措,试用期成了“无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合适的,解除起来困难重重。“试用”设置的初衷似乎被瓦解一空。但这并不都是法律限制的问题,而是企业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的问题。
不完善之处,在于首先没有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没有试用期内考核其是否符合条件的制度流程,没有考核,当然也就没法证明了。
  很多单位规章制度没有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认为即使考察一段时间后发现新员工不合适,也都是主观感觉和判断,难以量化甚至无法言表,无法证明,因此不会被认可。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规定的“录用条件”的误解。法律有规定录用条件必须是客观标准吗?法律有排除符合录用条件与否采取主观判断吗?没有!事实上采取主观判断也是合情合理和必然的。试用期的本意就是要考察这个员工将来能否胜任这个岗位,能否适应企业的文化和氛围,能否组成一个协调配合的团队,这取决于这个员工的能力、意愿、态度和个性,而对这些方面的判断也只能是主观判断,本来就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人不是机器设备,很难进行性质的检测和数据的测量。因此,主观判断不仅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必须的。在上海劳动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公布的某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案例中,员工认为“公司提供的考评考核资料大多是各部门的主观意见”,仲裁委则认为“试用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阶段,……而沟通协调的能力是无法用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的”,最后支持了单位主要以主观考核评价解除员工合同的行为③。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各岗位的需求侧重将其录用条件划分为工作能力、工作意愿、工作态度等等主观条件,然后对各条件细分,比如对销售等外向型岗位可将工作能力细分为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适应压力能力、解决冲突能力等等,并对各个细分的条件提出相应的标准要求,显然这些标准也是主观的标准,比如较强、中等或几分。
  当然录用条件也不排除象业绩要求、工作效率等较客观的要求,如果能将主观标准转换成客观标准来考核那当然更少争议。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规定在试用期满前对这些标准进行考核。主观标准也是可以考核的,可以让试用期员工的同事、主管、下级或客户等工作相关人对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可以规定某岗位的某一标准有1/3人员评价在较好以下的,或评分低于总分的2/3以下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可以规定其主管具有一票否决权,只要主管一人评分在70分以下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考评结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解除合同的,务必保留考评的书面资料,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届时发生纠纷而不能证明,则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的规定,解除无效或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了。
  另外,如果每个新员工都进行兴师动众的烦琐考评,操作起来不太可行,尤其是对员工众多流动频繁的企业。对此,规章制度也可以规定,是否进行考核可以由主管决定,对表现出色的新员工可以不进行考核直接转正,对主管认为表现不佳的员工则启动考评程序决定取舍。这样的规定并不违法,如果规定出台的程序合法公示充分,发生纠纷时应当会被司法认可的。
  总之,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被支持的关键是有约在先和合情合理。有事先明确的规章制度,合理的条件要求和考核程序,司法部门没有理由不予认可。

二、规章制度在严重违纪解除合同上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违纪解除的案例一般都争议较大,具体操作上,单位如果要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的话,还需要确保发生争议能打得赢官司,如果解除合同的决定不被仲裁、法院支持,则又会适用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规定,解除无效或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了。
  违纪解除能被仲裁或法院支持,需要具备几个条件:1、违纪事实有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违纪情形有规章制度条款规定。发生了严重过错事实,但规章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包括没有列举涵盖该类行为,或没有规定相应后果,则解除合同仍然是无法可依;3、规章制度产生程序合法。一个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讨论、提案、协商、公示后才是有效的,才可以作为判案依据;4、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其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具有合理性。
  规章制度怎样设置,才能保证单位可以合法有效较少风险地解除违纪员工的合同,就需要结合上述条件来逐一考察,具体如下:
  第一、规章制度设置违纪行为的取证程序。员工发生违纪行为,必须以可存档可重现的方式保留相应的证据。最有效的证据是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证据。保留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即时取证,如迟到早退的书面打卡记录,卡片上的员工姓名由本人签名;员工对违纪行为的情况说明、保证书或检讨书;公司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公告;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警告信;现场监控录像、摄像;现场目击者证词等。二是定期取证,如月度考核表中对违纪情形的记载、月度例会中违纪情形的记录、员工述职报告中处罚情况的说明等。以上所有取证材料中,取得员工的书面确认都是最关键的事情。规章制度不仅要有实体性的奖惩规定,还要有程序性的处理规定。就象民法必须有民事诉讼法来配合实施一样。但一般企业规章制度里程序性的规定都太少了。
  第二、规章制度详尽列举违纪情形和相应后果。规章制度应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其后果是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经常有员工发生严重过错,但规章制度找不到相应规定的尴尬。最严密的办法是首先将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定义,其次将违纪情形概括为几类,如破坏公司秩序、违背组织伦理、危害财产安全、损害公司声誉等,再在每中类别里列举具体情形,最后在每种类型里还设置兜底性条款,如“其它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这样,在过错行为没有具体列举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兜底条款也不适用时,可以引用定义条款。此外,规章制度还应设置累加式惩戒制度,即一般违纪的累加可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合同。否则,规章制度将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无计可施。这样的规定一般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被采纳的④。
  第三、规章制度应确保其内容合法有效。内容合法的第一个条件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周六固定加班”的规定,有强迫劳动的性质,应属无效。还有“经理层以上无加班费”的规定,违反薪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无效。还有比如“员工必须服从工作调整,不得异议”、“不得与同事谈恋爱,否则解除合同”等等,都属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违纪解除规定的合理性也是其有效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是很多相关论述都未曾提及的。比如,公司规定“公司内吸烟属于严重违纪,一经发现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一般不会被支持。但也有被支持的案例,如一员工诉某涂料厂劳动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作为一个重点消防企业,这一规章制度(抽烟即开除)合理合法,工厂也在生产区多处标示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故工厂按这一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不违法” ⑤,支持的原因仍然是合理性。合理性之所以作为规定有效性的判断依据之一,是因为法律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未曾定义,事实上也无法定义,企业实际状况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只能根据具体情形人为判断违纪是否严重,解除合同的惩罚是否合理。这里就会产生一个矛盾,如果规章制度规定过严,则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后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认定无效意味着解除违法,48条规定的后果不期而至。如有的单位规定三次迟到为严重违纪可以解雇,真的据此解雇的话风险也很大;如果规定过宽,则无法有效彻底的处理违纪员工问题。如有的单位规定一年内旷工15天开除,假如他旷了14天那就得继续忍受。对于这个问题,解决的办法一是累加惩戒,小错积累视为大错;二是普通标准,即采取企业间惯常的普遍的标准;三是关注判例,当地的司法判例基本上代表了仲裁或法院的操作口径,具有相对一致性,并可作为后案裁判的参考依据。

三、规章制度在失职解除合同上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规定:“本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因此,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权对“重大损害”进行定义。虽然最终仍须仲裁进行认定,但可以判断,只要单位对重大损失的定义不是过于偏颇,基本都是有效的。单位不应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规章未作规定的话,损失是否重大只好由仲裁去判断,这将增加了纠纷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单位据此解除合同时缩手缩脚。
  此外,单位还应将“严重失职”的情形进行定义和列举。以便在员工发生相应行为时“有法可依”。
违纪是不应为而为的过失行为,失职是应为而不为的过失行为,两者具有相关性,因此,关于失职解除的规章制度制定要点,可以参考以上违纪一节。

四、规章制度在不能胜任解除合同上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适用该条解除合同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是指不能完成工作定额、不能达到岗位目标或不能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是一个对比的结果,实际业绩表现达不到目标要求的才是不能胜任。因此,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第一需要有事先明确的工作定额、岗位目标或要求,第二需要有员工实际业绩表现的证据。
  事先明确的岗位目标要求可以由规章制度直接规定,也可以由规章制度规定其产生的程序,如年终签署下年的责任状、协议确定业绩指标等。
  公司还需要在规章制度里设置程序将业绩表现以书面化的形式反映出来,如业绩统计表、考评结果表等等,以便与目标要求进行比对,有比对才有结论。
  但有些岗位是无法进行定量考核的,如行政、文员、接待等等,不象销售员或计件工之类有明确的业绩数额,其工作过程中几乎不会产生任何数据性的信息,无法进行结果的对比,此类岗位如何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呢?办法就是主观评价。例如,对一个接待的岗位,其岗位要求只能是热情、礼貌、耐心、端庄等等主观要求,能否胜任也只能进行主观评价。如果在规章制度里设置了完整而公平的评价程序,如对相关人员进行态度和满意度的问卷调查,投诉记录打分,以此进行评价得出不能符合要求,进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岗培训等等,是完全合理的,发生纠纷后仲裁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在证明不能胜任的问题上,也可以引进末位淘汰,即规章制度规定,在定期考评中排于末位的人员,视为不能胜任本岗位,依目前的司法实践,虽然考核排名末位就直接淘汰出本企业是违法的,但淘汰出本岗位则会被支持,排名末位可进行培训或调岗,新岗位仍然排于末位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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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附件: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一、向农民群众宣传“三农”政策
实事内容:深入宣传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业部1号文件有关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民了解2011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调动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群众基础。
实施方式:利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和农业部网站等涉农媒体开设“三农”政策宣传专栏。
工作进度:2月底-3月初,完成“三农”政策宣传稿件编写工作;3-4月,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部网站等媒体集中刊发宣传。
责任分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张红宇,责任人黄延信。
二、为基层组织送报20万份
实事内容:向西部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东、中部地区粮食主产省的部分产粮大县(市)村党支部(村委会)赠订20万份《农民日报》。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安排4000万财政资金,集中订购2011年全年的《农民日报》20万份,农民日报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 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民日报社负责。负责人唐园结,责任人季林。
三、为农民送书送信息送广告服务
实事内容:配合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以及农业部扶贫点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农业科普读物;配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书海工程”等公益活动,捐赠价值100万元科技图书;根据与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建立的社区书屋的需求,继续配发图书;完成11种维吾尔文图书的出版,及时捐赠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送2000册农村实用技术类读物,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向全国1000家规模化养殖场每月赠送1期《中国兽药杂志》,进一步提高农民和规模化养殖场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发送一期《中国农民手机报》,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三农”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应急信息等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经济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定期发布农作物苗情长势、土壤墒情遥感监测、跨区机收作业情况、粮棉油糖月度市场监测等信息,千方百计把农民急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到乡镇村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在中央七套农业节目中帮助西部贫困县市发布免费公益广告,播出不少于2000分钟信息扶贫广告,协助推销农产品。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分别负责,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刘增胜、翟虎渠、冯忠武、唐园结、钱克明、傅玉祥,责任人陈江凡、薛亮、徐肖君、李永生、张兴旺、詹新华。
四、对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实事内容:围绕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农民、农机使用与维修人员、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繁殖员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农民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全年培训农民 300万人次。
实施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产业特色,确定并下达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财政部根据各省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各省财政,由省财政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地区成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及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培训工作。
进度安排:2011 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刘艳。
五、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事内容: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确保重要季节、重点环节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强示范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每个示范县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加大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力度,共培育80万农业科技示范户;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共建设示范基地8000个;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全年集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8万名,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施方式:组织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在每个示范县围绕3-5个主导产业,遴选培育1000个科技示范户和100名技术指导员。每县建设10个左右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每个示范县每年挑选100名左右基层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在全国100个县,对基层的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通过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培训、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技术人员和专业户,每个县培训40-50人。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型农民。推广作物新品种150个,畜禽新品种40个,新产品20个,新技术70项,编写相应的技术培训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示范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
进度安排:1-3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4月,下达任务;5-6月,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督导检查;4-12月,组织项目实施;12月,完成全年任务,进行总结宣传。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杨雄年。
六、对1万名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开展技能培训
实事内容: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兼顾优势经济作物,在江苏等14省选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县(市、区)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10000名统防统治骨干机手。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黑板报、座谈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并编印《科学安全用药挂图》;分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专项培训活动,重点进行科学安全用药、药械保养维修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统一机防现场观摩和药械维修现场教学;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防统治技术规程,指导机手规范操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水平,提升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
工作进度:1-2月,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3月,编印、发送有关培训资料;4-10月,组织各类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并制定技术规程;11-12月,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负责人夏敬源,责任人钟天润。
七、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
实事内容: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托阳光工程、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法定资格证件考试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显著提高新购机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帮助农民将所购补贴机具用好、用出效益。采取政企联动、技能竞赛、现场演示等灵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开展培训,吸引农民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发挥受训农户的示范作用,提升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为农机化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落实好培训任务。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结合,积极争取对培训实施工作的财政投入。组织重点农时专项技术培训,办好示范性培训活动,带动各地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和农机企业的培训资源,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和企校共建的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农机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共同参与培训活动,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作进度:1-2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作任务;3-10月,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指导、示范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11-12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总结验收。
工作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科技教育司参与。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八、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实事内容:一是对6万名农民进行选药用药培训。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农药识假辩劣培训活动,重点培训农药经销人员2000名,农民(农药使用者)6万名。二是帮助农民提高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普及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将相关知识和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达到指导规范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现场培训及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选药和用药知识,并编印《识别假劣农药》、《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等手册和挂图,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组织编发《水产用兽药及其使用技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教材》、《水产养殖用药指南》、《日本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技术》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知识宣传资料》等系列技术资料;继续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网等有关媒体公布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指导员和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为广大水产养殖者提供合法水产用兽药相关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水产用兽药质量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动员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开展省内地(市)、县(市)、乡(镇)三级的规范用药培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池边塘头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负责,中国水产学会参与。负责人张延秋、魏宝振,责任人魏启文、孙喜模。
九、开展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
实事内容: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政策法规和防疫技术普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村级防疫员培训提供教材。
实施方式:组织编印发放《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派专家现场授课。
工作进度:4月,组织编印《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5-12月,组织专家开展培训。
责任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人才学鹏,责任人刁新育。
十、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实事内容: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支撑,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实施。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和广大农技人员,面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
工作进度:1-2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2011年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11月,安排部署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分解为农民办实事的指标任务。组织开展野外调查、采样分析、试验示范,科学制定并发布肥料配方,引导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12月,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分工: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财务司、农垦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负责人叶贞琴,责任人胡元坤。
十一、帮助农民提高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
实事内容:18个玉米生产省(区、市)建立37个玉米生产机械化示范县,每个县设3个示范点,主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主,重点示范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宣传。在示范县完成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面积14万亩,培训1.2万名玉米收获机驾驶操作手。通过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全国玉米收获机械化发展。力争2011年全国玉米机收水平比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30%。
实施方式:选择37个农机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积极性较高的玉米生产大县,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示范推广、宣传培训、作业补助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等。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将玉米收获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买玉米收获机械的农民予以优先补贴。
工作进度:3-4月,确定示范县名单,下达实施方案;5-10月,各示范县开展项目示范点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工作;8-10月,部署做好全国玉米机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地技术人员巡回指导服务;11月,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恒新。
十二、帮助农牧民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实事内容:指导养殖户和兽药经销户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向全国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发放各类杂志、手册、挂图等。
实施方式:免费向全国500家大型养殖场和500家兽药经销户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500问》等宣传材料。向全国500家规模养殖场和500家屠宰厂各发放6期《中国动物检疫》杂志和1份猪、牛、羊、家禽《动物产地检疫挂图》及1份《动物屠宰检疫挂图》。向1000户散养户和1000名基层检疫员(协检员)发放《动物卫生监督知识宣传手册》。
工作进程: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兽医局负责。负责人张仲秋,责任人黄伟忠。
十三、向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适用农机新技术
实事内容:依托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重点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为带动,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训、展览展示国外和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机具等形式,向广大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粮油、茶叶、烟草、蔬菜、林果等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适用、可靠、安全的中小型农机具,提高当地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兴机富民。
实施方式:在我国丘陵山区南方的11个省(市、区),在已有水稻、马铃薯、甘蔗等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县中有针对性的选择22个县作为示范联系点,每个示范联系点建设1-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培育1-2个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在春耕生产前或秋节收获后组织举办1-2期丘陵山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带动,组织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协助并引导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利用补贴政策选购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并通过现场培训、分户指导、操作演示等方式,指导农机示范户或合作组织正确使用机具和投入生产运用。同时,通过组织专家对点上示范效果的总结、评估和效果评价,开展有关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立项。通过示范合作组织和示范户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的效果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加入示范推广活动和购置新机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工作进度:1-2月,制定实施方案;3月,下达任务;4月,组织召开春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5-6月,全面开展培训、指导、演示、推介等各项工作;7-9月,由部、省两级农机推广机构组织对各示范联系点开展技术指导;10月,组织开展秋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11-12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效果评估,做好宣传和项目储备工作;2012年2月,完成有关工作总结验收,提出新一轮实施计划。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负责人丁翔文,责任人郭建辉、徐振兴。
十四、为农民免费提供网上音视频培训节目
实事内容: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资源;采集、处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节目,继续丰富网上音视频培训资源;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通过“农广在线”网站,实现农民网上免费收听收看、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和就业技能。网上音视频节目总量达到4000个以上。
实施方式: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进行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将节目发布到“农广在线”网站,供广大农民免费点播收听收看;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在线学习;利用卫星网、互联网组织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
工作进度:每月定期采集、发布2011年新制作的音视频培训节目;12月底前,举办10期不同选题的网络大讲堂;3-12月,组织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课件,分专业逐步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在线学习。
责任分工: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负责人曾一春,责任人刘永泉。
十五、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实事内容:依托“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以提高在岗职工职业素质为核心,增加农民稳定就业的能力,全年培训乡镇企业职工30万人次。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使3万人次乡镇企业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方式:结合企业生产旺淡季周期,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工作进度:1-2月,编制全年培训和考核鉴定计划;3-11月,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12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参与。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王秀忠。
十六、为牧民提供牧草良种补贴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对8省(区)9000万亩的人工草场,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牧草良种补贴9亿元。
实施方式:一是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组织8省(区)调查掌握人工种草基本情况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规模及补贴方式,对各省(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做好舆论宣传。组织8省(区)大力宣传牧草良种补贴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比照农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下发实施;与财政部组织联合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发放。
工作进度:1-3月,下发工作通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4-6月,下发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对各省(区)上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7-10月,召开有关省(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会,与财政部联合赴各有关省(区)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11-12月,总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牧草良种补贴实施建议。
责任分工:畜牧业司负责。负责人王智才,责任人杨振海。
十七、开展5次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和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征集、筛选成熟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推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原料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全年示范推广5项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开展5次技术对接活动。
实施方式:面向广大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需求调研,组织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征集技术成果信息并编印技术成果手册,以省为单位举办4次大型技术对接活动。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在征集、筛选成熟实用技术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农产品重点产区,示范推广玉米产后干燥、果蔬采后保鲜及脱水加工等技术。
工作进度:3-4月,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确定技术推广与对接地点和单位;5-11月,在相关省市和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人员培训,举办技术对接活动;12月,年终总结。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欧阳海洪。
十八、开展“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实事内容:从近年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选择一批自主培育的长毛兔和家禽优良品种(配套系)提供给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方式:组织培育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育种企业,向安徽、辽宁、江苏等10省区的给养殖户提供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地方良种和引进品种,共提供种鸡10万羽、猪种2000头、种兔2000只、种鸭1000只、蜂王1000只;涉及16个畜禽良种,包括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等11个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固始鸡等4个地方良种、海兰褐蛋鸡配套系1个引进品种。组织开展优良畜禽饲养技术示范培训,计划培训养殖户2万人次;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免费赠送科普书籍、小册子、挂图和明白纸约10万册(份),预计直接受益2.5万个养殖场、户,示范带动10万个场、户。
工作进度:8月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优良品种及选送地点、数量和方式;9-10月,完成“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工作分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负责人李希荣,责任人郑友民。
十九、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实事内容:继续争取增殖放流财政支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实现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2011年全国增殖放流的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达到290亿尾(粒)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水产科研推广单位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工作进度:1-4月,完成工作部署,做好增殖放流的各项前期准备;5-8月,组织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10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对增殖资源进行回捕;11-12月,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李彦亮。
二十、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及“网上产销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大力开展“农超对接”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10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不断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实施方式:研究制定合作社“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企对接”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和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组织开展10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对接培训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时发布产品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采取与北京市城乡信息中心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以平谷区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共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网络营销促销服务的方式进行调研、规划和实施,并开展“绿谷农合”品牌专网的设计、开发、运行和服务。
工作进度:1-4月,制定方案,进行“绿谷农合”品牌试运行;1-7月,开展调研,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合作社宣传推介服务工作;7-8月,在一站通、网上展厅和“绿谷农合”品牌专网上分别开设链接互动宣传;3-12月,指导组织合作社发布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产销对接,与有关超市共同组织举办10期合作社培训;6-12月,举办“农企对接”活动;9-12月,评估“办实事”带来的成效和农民信息服务的需求;12月,总结宣传 “农超对接”活动。
责任分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参与。负责人孙中华、郭作玉,责任人赵铁桥、吴秀媛。
二十一、开展鲜活农产品应急促销活动
实事内容: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农业部名义支持地方举办30场农业会展,组织开展优势产区特色农产品专项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国内贸易平台。组团参加10个海外大型农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在10省(区)组织对3000名重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能力。
实施方式: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市场异动,及时启动应急促销预案。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广泛邀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等流通主体,由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推动产销双方进行“面对面”对接。同时邀请主流媒体对产区的产地环境、产品品质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工作进度:1-11月,开展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研判,及时组织应急促销活动;9月下旬,举办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12月,总结工作。
责任分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参与,负责人钱克明,责任人隋鹏飞。
二十二、为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
实事内容:针对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卷帘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在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卷帘机安全操作知识,向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各地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水平,努力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方式:印制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组织各地开展以卷帘机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免费向农民发放挂图。
工作进度:3月,印制并发放10万份挂图;3-10月,组织各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0月,发放10万份挂图;12月,对办实事情况及全年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二十三、对贫困地区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
实事内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充分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环境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在贫困地区建设1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8个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接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支持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设绿色食品试验区。
实施方式:对贫困地区申请认证企业,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培训、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认证进程,提高企业认证效率。贫困地区申报初级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标志使用费,对申报加工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半收取标志使用费。对国家级贫困县申报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减收1/3认证费。对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继续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即对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实施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对续展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半、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负责人王运浩,责任人王建平。
二十四、为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实事内容:在2007-2010年连续4年为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提供补贴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补贴力度,以辽宁、江苏、广西为重点,选择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对讲机。提高渔船安全通信的装备水平,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安全保障作用,推动构建“平安渔业”,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由农业部统一组织,项目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4月前,完成项目申报并部署2011年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项准备工作;5月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渔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6-7月,开展设备采购工作;8-10月,通信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展培训工作;11月底前,各地总结配备工作情况并组织验收。
责任分工: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负责人陈毅德,责任人张铭羽。
二十五、新增320万沼气用户
实事内容: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稳步建设户用沼气,积极扶持小型沼气,大力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强化沼气技术创新,提高沼气管护服务水平和沼气使用率。全年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
实施方式:按照“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编制并发布“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加大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围绕“抓服务、保运行、促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制定并下发《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对各类沼气项目开展制度化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各地项目,创新项目安排和审批下达机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逐步提高沼气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民建池积极性。继续安排沼气科技支撑项目,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大力推进沼气产品更新换代。
工作进度:1-3月,召开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议,编制完成沼气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地方完成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4-6月,下达年度沼气建设计划项目;6-12月,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分别负责。负责人白金明、杨绍品,责任人杨雄年、隋斌。
二十六、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清数字影视服务
实事内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建设高清演播厅,配备高清影视节目制作设备,为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高清数字影视服务。实现每天制作120分钟的农业高清电视节目和6分钟农村数字电影、年均现场制作80期大型高清节目的能力,对现有3.26万小时节目和未来3年日均新增4.2小时节目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处理,大大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新闻信息和文化娱乐等高清影视服务的水平。
实施方式: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项目并安排落实投资,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进度:3月前,落实中央投资;3-6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下达中央投资计划;6-12月,开展设备招投标,完成主要设备的采购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分工:发展计划司负责,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参与。负责人杨绍品,责任人隋斌。
二十七、开展垦区危房改造
实事内容:将黑龙江、海南、云南等28个垦区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协调下达改造危房40万户以上的投资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使20万户危房户迁入新居,垦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实施方式:农业部协调组织实施,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投资规模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垦区和农场按当地实际确定工作进度,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工作进度:1-4月,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11月,协助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垦区制定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检查指导等;12月,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农垦局负责。负责人李伟国,责任人何子阳。
二十八、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实事内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在辽宁等沿海7个省的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稳定渔区社会,促进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渔船渔民参加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分别给予25%和20%保费补贴,根据各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选择沿海重点渔区为实施区域,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力争2011年试点区域入保渔船超过12000 艘、入保渔民超过20000人。
工作进度:1-12月,相关渔业互保机构接受渔船渔民入保;7月,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展情况调查和上半年工作总结;2011年12月-2012年1月,对全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崔利锋。
二十九、为牧区配置草原防火物资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等5省(区)边境建设草原防火隔离带2944公里,中央补助1900万元。在内蒙古、新疆等14个省(区)实施草原防火项目24个,建设土建工程100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8400台、防火服8400套、野外生存装备1500套、10人帐篷500顶、防火车65辆等物资装备,切实增强各地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实施方式:农业部组织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开展2011年草原防火物资装备招标采购、使用培训工作。
工作进度:6月前,下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督促各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9月,完成防火物资招标采购和培训;11月底前,完成发货验货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负责人马有祥,责任人刘连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魏都区行政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城市建成区内依法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原集体土地除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依照本办法使用或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所有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要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总量和依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前提下,实行有偿使用,有限期流动,并通过公平、公开的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依法交易,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市魏都区行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管理及监督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魏都国土分局直接管理。需进行审批的,依法审核后上报审批。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工作,魏都国土分局可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有形交易市场,具体承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
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流转。
各类集体土地所有者法律地位平等。严禁乡(镇)或村擅自截留属于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收益。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是指在保留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或经依法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的原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用地等非农业建设用地,以及按批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的集体土地,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征用外,一般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向集体购买、租赁方式取得。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租赁或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者使用。但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严禁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整理复垦成为耕地,且经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在相关规划功能区置换使用规定面积的集体土地。具体置换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一般程序为:

(一)使用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使用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双方签定的使用合同(协议)、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农户的土地补偿协议等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经魏都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上报,下同)提出书面申请。

(二)用地审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者凭批准文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第十条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公布实行的年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不变,其使用权经过批准,采用转让、出租、置换、联营和作价入股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建设用地使用者使用,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合同》,并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补偿的行为。但转让期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建设用地使用者,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由建设用地使用者逐年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年限一般为3—10年,可一次性确定租赁年限内的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和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以联营或入股等形式投入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并按各自出资额或股份享有权利,也可按约定分配利益。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原权属合法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相关规划功能区置换使用面积相同集体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合理利用。置换使用建设用地可根据各自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流转双方应签定必要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
流转的,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同时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多次流转的,使用期限最长为流转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般程序。

土地使用者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本办法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为: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土地收益等,并达成流转协议;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原无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流转的程序为:

(一)流转申请。土地使用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

(二)流转审批。有关材料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发放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租、置换、联营、作价入股或抵押批准书。

(三)达成流转协议。土地使用者取得流转许可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流转方式、土地收益等,双方达成流转补偿协议。

(四)变更登记。流转双方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转方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或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九条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向城镇和中心村转移,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原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通过置换进行流转。农民宅基地也可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应按一户一宅、法定面积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重新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市场,公布交易地块的用途、面积、价格等信息,提供交易服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工作,建立集体土地定级估价体系,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公布流转交易的最低保护价。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提前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依照规定支付价款。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按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依法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按流转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应服从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因国家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合同随即终止。

第二十三条因农村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的土地收益(或租金),遵循“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原承包农户的补偿、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成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按合同约定或按政府公布的年租金标准收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增值收益,由流转方或合同约定的缴纳人按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区人民政府缴纳。

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流转实行入市交易,交易市场在征得流转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按流转合同签订的土地收益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补缴土地收益。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流转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或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的试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许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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