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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文化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浅谈对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钱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23:35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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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文化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浅谈对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钱诚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一切制度的设计都将人性假定为其为潜在的“腐败者”,这也就导致了政府在制度的建设同时不可避免的需要防范腐败,遏止权力寻租的空间。随着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导向性作用越来越大,廉政文化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浪潮汹涌澎湃,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形成了一张“舆论之网”,成为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传播媒介。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初,中国网民总数已突破1亿,其中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为5843万,36岁以下的用户占网民总数的78%,随着公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对贪腐的憎恨和对廉政手段和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网民们讨论的热点,在这一现状下,如何建立一个正确的舆论引导,让网络成为有效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宣扬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廉政文化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从公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原因入手,从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构建上寻求突破,引申出对我国当前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点——正确认识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传统的廉政文化建设通过树典型引导公务人员保持职务的廉洁性,做到“廉洁、勤政,恪己奉公”,企图通过道德说教、良心自责和舆论压力的使公务人员成为道德的模范,然而这一模式却忽视了人性贪婪、自私的劣根性及环境的影响。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人们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方面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产生缺陷,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 。大多数职务犯罪行为人正是因为私欲的膨胀,在大量的“寻租”机会面前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最终使犯罪意识外化,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事实上在当代中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继发性的渐变型的犯罪形态 ,通常行为人在工作初期表现良好,没有明显的缺陷表现、甚至因表现优异而受到领导重视,业绩明显,但随着权力的扩大和“寻租”机会的增加,在工作后期,受到外界刺激和不良环境影响,原先存在的道德、法律意识缺陷暴露出来,价值观念动摇,心理上受到利益分配不均和投机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犯罪决意。有学者将其过程概括为强烈欲求于满足方式的选择、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的缺乏、犯罪意识的萌发和形成三个阶段。
  由此可见,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心理产生的过程是一个内外作用的过程,主观上行为人内心价值观念扭曲、自我优越感和自卑感相互交织,客观上由于环境变量导致的寻租机会增多、利益分配不平衡,从而导致犯罪动机的萌芽。了解了这一犯罪心理特征有助于我们探求廉政文化建设的应然基点。事实上,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就在于多数人的认同和自觉接受。仅仅依靠榜样的力量难以熄灭行为人内心“欲望的火焰”,而警示教育又往往局限在一个小圈子内,在“寻租利益”的巨大诱惑下,身不由己成为多数人犯罪的借口。在惩罚制度约束的前提下,道德的规范作用也就凸现出来,廉政文化的有效途径并非事后预防教育而是事前的引导和控制、以形成较大多数人接受的道德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寻求一个可以广泛汇总信息和迅速传播文化成果的舆论平台,而网络正是“廉政文化”一个合适的传播载体。

二、网络文化与廉政文化的关系——载体和目的有机结合

  在百度、GOOGLE等世界著名搜索引擎键入“网络文化”,得到定义:所谓网络文化,是以“网络物质的创造发展为基础的网络精神创造”。由此可见,网络文化是物质文化的信息化表现,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一种反映社会现实的文化形态,其必须与实体文化有关。网络承担“信息流”的沟通,如果不与实体文化以及现实文化融合起来,它只能是一个空架子。廉政文化是网络文化的一种实体文化,在网络文化的渗透和冲击下,廉政文化也离不开网络这一最活跃、争夺最激烈的新型载体的参与,廉政文化必须渗透在网络文化中,形成更有影响、更有效果的网络廉政文化,以促进廉政事业的发展,廉政文化与网络文化的关系就其实质是实体和载体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中,网络文化对廉政文化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网络提供了廉政文化的新型载体

  作为现代化的传播工具,把网络引入廉政文化建设事业中,拓宽了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通过电子信息的传播,使传统的廉政文化拥有了“隐形的翅膀”,打破了原有的地域和信息收集速度的限制,使得廉政文化在宣传广度上得以扩大,廉政文化倡导的廉政理念随着网络得以发展。作为廉政理念传播的载体,网络文化反映了廉政文化对于道德的价值追求,引导公务人员通过相互的沟通、信息的交流和实例的警示疏导心理压力、正确处理好利益和道德、自我价值的关系。

(二)网络丰富了廉政文化的内容、节约的廉政工作的成本

  网络作为现代科技运用的成果,其在信息的表现方法上更显突出,运用多媒体的方式,相比较传统廉政文化的建设更加丰富多彩。传统意义上的廉政活动多为会议、报告或资料片、宣传手册的形式,内容单一陈旧且成本较高,而网络综合了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录音录像、户外宣传等其他现存的媒体优势,一方面它汇集了世界各地的廉政信息以及成果,使得国内外的廉政文化知识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汇总;另一方面网络文化的传递扩大了廉政宣传的范围,节约了廉政建设的人力和财力,同时,网民们建设性的观点也为廉政文化出谋划策,进一步开拓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三)网络文化更有效的实现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廉政文化的目标,就是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从影响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从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评价等层面,扎实有效地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做到廉政文化与和谐社会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频共振,达到异曲同工之效。
  廉政文化的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群众利益。网络文化的介入使得网民们对于这一目的是否有效实现更有发言权。网络上的文化信息传输是多源的,具有交互性。一方面,通过政务公开和现实中的工作作风,网民们可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也融入了互动的性质,公务人员可以倾听公民对自己工作的不同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工作。通过交流与沟通,增强了廉政文化宣传的辐射力,使廉政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当然,由于网络海量的信息,其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的同时,也会给廉政文化以不良的消极影响,网络不良文化对廉政文化的冲击也是相当大的。网络文化中垃圾信息的传播,具有量大、快速、隐蔽等特点,给廉政文化的建设设置了重重阻力,对廉政行为规范的形成产生巨大冲击,这就需要明确网络文化正确的政治导向和理论基础。

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和国家反腐败的制度构建

  今天的网民们已经不再把网络看成是一个单纯的传递信息的工具,而是通过网络形成了一种思潮。建造网络其实是建立了一个物质的星球,网络社会的出现是在网民通过资源的使用传播建立的各种网上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多方面不同于网外关系,网络社会是一个不同于网外社会的社会,这个社会受到网外社会的影响,同时有很多网外社会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网络社会出现前后网外社会的特征。网民发现他们自己要在网上发明一系列方式去表达网民的情感及网络社会的网民生存中悟出的哲理,这些方式是在网络出现之后出现的,完全不同于已往网内外的文化表达方式,此时网络文化才以一种单一的文化存在,这也就成了网络文化一个鲜明的特色。
  网民们对于贪腐现象的讨论多归因为制度的不健全和行为人的贪欲。事实上贪腐的根源在于行为人对于法的威慑力的缺失和在信仰上的迷茫。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话道出了人类的宿命:人类永远不可能摆脱种种社会关系的枷锁,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与人类共存的枷锁之一,而一旦突破这一枷锁,也就完全超越了公民所能接受的道德底线,笔者认为解决贪腐问题应该至少从以下两个基点着手:

(一)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这里,法律的权威值得思考,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法律渊源来说,唯其受到人的信仰才有权威,而法律只有权威才值得人们信仰,把这一难题推到廉政文化的建设中会出现两难的选择,是首先树立法律的信仰,还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呢?问题很清楚,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即使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完全的杜绝职务犯罪也难以得到实现,但法律没有权威,法律信仰难以确立,通过贪腐敛财的行为人不得到有效惩治公民又如何能信仰法律从而自觉遵守和维护之呢 ?而现状是对于贪污腐败现象,一方面网络的盛行导致了新闻报道更为及时也更加多样化,媒体对于巨贪的报道增多,职务犯罪的行为人级别和涉案金额频频被刷新,另一方面,网络观点庞杂,有的网民对于犯罪行为进行了比照,盗窃三万元可能入狱三年,贪污三万元却有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现实的状况让人感到法律的执行和公平性没有保证,法律并没有权威,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也不信任法律,当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网民的心态。可见,网络廉政文化的建设,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引导。法律的权威的必须树立,这需要立法的保护,通过制度的设计提高“寻租成本”,同时,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加大法律宣传,这种宣传既应包括对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倡导,也应包括对普通公民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倡导上,建立一个“愿望的道德”和“和谐的道德”,并在此基础上塑造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最后达到对法律的信仰。

(二)利用网络载体,做好廉政和普法宣传工作的制度构建

  廉政文化是普法的文化,宣传的文化,作为法律消费的主体,对于公民的法律宣传不可忽视。重视法律传播和法律教育是中国的优良传统,明代朱元璋在审阅《律令直解》时就曾反复叮嘱官吏:“律令之设,所以使人不犯法。……直解其意,颁之郡县,使之家喻户晓。”清代雍正皇帝在《圣谕广训》中则强调。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观律怀刑。”为了贯彻市民学法、知法,守法,《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在“吏律”中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的具体要求 。近代中国,普法工作也被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树立反腐倡廉的廉政文化理念,要求在法律消费体系构建的同时不可忽略对公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网络廉政文化体系的不断完善,要求将廉政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其中法律宣传应当重实效和长期性。具体而言应该做到:第一,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是做到法律公示的具体化,比照现行法,网民们可以明晰什么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一方面提升公民的宪政意识,另一方面从廉政文化的角度考虑,也能发挥多数人的力量,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网络廉政文化的传播要加大宣传机构的建设。文化作为一种大众意志需要有专业机构进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廉政文化的传播是一个专门性、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部门进行统一规划领导;第三,网络廉政文化建设要克服过去阶段性、短期性的特点,不是作为一个口号,而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坚持下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廉政文化的建设也不能单纯依靠网络的载体力量,还需要深入群众中去,将现场宣传和网络宣传结合起来,更好的配合廉政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四、廉政文化的现代化进程——让网络成为预防贪污腐败的防火墙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廉政文化的传播也进入了一个现代化的进程,那么在网络时代,如何充分运用网络文化这一载体,大力倡导反腐倡廉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形成不愿腐败的社会氛围、不能腐败的制度规范、不要腐败的网络体系,真正从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角度来建设和谐的网络廉政文化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营造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意识领域,也给公民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面对形形色色的物质利益诱惑和趋利避害的人性弱点,贪腐的心理还是从社会意识形态中萌芽,虽不占主流,但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民众性,起着较强的反作用。因此,要大力提倡廉政文化建设,就必须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廉政文化氛围。第一,要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进一步加强各类廉政网站的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党风廉政互联网站建设,让廉政文化不断渗透到网络文化中、渗透到各个角落,要倡导有关部门尤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网上建立专门的廉政宣传主页和廉政网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廉政文化的合力。第二,要有重点的创造廉政文化的典型。要多用廉政文化的精品去占领网上阵地,同时加强网络与现实的互动,结合网站建设和网络讨论,积极开展各项廉政活动,在网络文化中大力弘扬优秀的传统廉政文化,通过网络宣传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实现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廉政目标的信心。第三,要有重点的加强对公民价值观的引导,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宣传质量,及时了解网上信息。要切实的了解广大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的心态,从预防做起,要积极树立正面的廉政典型,有效引导行为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对法律权威的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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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延安市境内由本市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本市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并负责招标,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公开招投标,报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承建的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审定招标公告。
(二)决定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三)评标细则和标底审定。
(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五)决定拟中标单位。
第六条 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公路工程招投标专家库,入库专家人员资格不得低于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市监察局驻市交通局监察室对公开招投标公路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专家提取、标底制作、评标的地址由监察部门负责,实行纪律监督,封闭作业。
第八条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示、拟中标单位公示,除省上参与招标的重点项目按省上指定的媒体公告、公示外,其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延安日报、延安电视台公告、公示。
第九条 投标单位报名结束后,招标单位要及时将报名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资格审定、标段划分、评标系数J、K确定。
第十条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结果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三日,拟中标单位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七日。
第十一条 有标底招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的编制,由监察部门负责标底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开标时,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部门的参与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将开标结果于当日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拟中标单位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后,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退还投标担保金。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凡招标文件中未含廉政建设条款的招标文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该招标文件。承包人进场后30天内,未与市监察部门签定廉政合同的施工项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处分: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按违犯招投标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时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额度,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或有哄抬、围标、串标情况,取消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外,五年内不得再参加本市公路工程投标。并报省交通部门列入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黑名单”;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对中标单位处以项目金额1%的罚款。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另行制定有利于中标人条件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对中标单位给予处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3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财〔2006〕10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素质较高、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需要的人才队伍,经报省政府同意,特设立“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现将《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福建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地方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不含部属院校,下同)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当年入学新生。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学年定额发放给1000名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今后根据省级财力情况,适当调整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可按照上述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章 政府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同步进行,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发放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和享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和政府助学金。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全省普通高校上一年度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人数及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各高校的(政府、国家)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对师范、农林、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政府、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七个工作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国家、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表格见附件3)。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在接到各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高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四章 政府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高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国家和政府奖学金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市政府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设区市自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秋季新学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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