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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林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8:12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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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林涛


  我国目前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购规定确立了资产评估为我国外资并购法定程序的原则。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和财税背景,试以通俗易懂的言语对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问题进行如下小结。

1. 评估目的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谈判、成交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目的并不是确定最终成交价,其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评估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我们应该对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的作用给予客观评价,不应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外资并购实务中,很多并购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的目的仅仅是 “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文件审核需要;更有甚者,对资产评估机构指手画脚,将评估结果达到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机构或支付评估费用的前提条件。

2. 评估范围

  在实施评估前,明确资产评估的范围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为评估的目的和范围决定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范围因并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资并购方式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亦可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体并购的情况下,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包括被并购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同时应考虑被并购企业的商誉;在部分并购的情况下,资产评估的范围则只包括一项或几项资产。此外,交易性质、交易架构、交易方案及交易税负等因素都会影响到评估范围的确定。许多评估机构在对企业并购的评估过程往往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了对无形资产(尤其是商誉)的评估,导致了评估结果不公允乃至国有资产的流失。
 
3. 评估机构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如国有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该等评估机构一般由并购当事人共同选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个机构。

4.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很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资产评估,笔者认为该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购规定所要求的“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判断资产的价值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仅仅是帐面成本。看一个企业值不值钱,就是看它的赢利能力,如果把它卖来继续经营,是看它最终的赢利能力。笔者认为,在三种评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把其中一种作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为次要方法及/或验证方法。

5. 评估结果

  评估是一个艺术,为了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要经过很多沟通、讨论。在讨论过程当中,评估师要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国内一般为一年)已过,应当重新进行评估。请注意,评估报告日期和外资并购成交日可能存在较长时间,专业律师起草并购合同时应考虑到并购对价的调整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百分之九十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外资部门及/或国资部门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并购当事人应事先与相关外资及/或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6. 国有资产

  根据并购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该等“有关规定”包括了《企业国有资产法》(09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须经有权国资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各地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做法不尽相同,并购当事人在国有资产评估之前应与有关国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本文作者: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 林涛律师  tom@tita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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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

龙城飞将


  没有看到判决书原件,根据网上看到的资料,感觉该判决书并没有解决原先舆论哗然的问题,也没走出我在《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中的预测,一定会再判有罪。判决有罪,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可以进行“解释”,可以附会,这样才可以使因许霆案件产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得以平衡。判无罪,有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三条,但会产生一系列新的利益冲突。所以,此次判决,如我之前一系列文章中所言,一定不会依照法律判决,因为这是要求依法判决与进行有罪判决的较量,是力的较量。

  所以,想对许霆进行有罪判决,固然有认识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利益的原因,由利益关系产生的“力”。一旦判决他无罪,公安是不是抓错了,检察院是不是起诉错了,法院是不是出错案了,许霆是不是要求国家赔偿,其他许霆案件的当事人会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大家已知云南的另一个许霆——何雷,若判许霆无罪,何雷也会要求翻案,云南的政法机关会答应吗?当然,成都的“许霆”和广州的“女许霆”与许霆的案情并不相同。

  无论如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法治原则,法院都应当遵照法律进行判决,不能根据所以的司法实践,灵活理解,扩大解释,类推定罪。无罪判决会触动一些利益关系,却标志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是我们几千年专制国家的历史性进步。

  由于有罪判决的思路在先,找不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后,所以才引起舆论哗然。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应当在有罪判决的思路与具体的法律规定之间,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之间找到桥梁。此次判决书恰巧暴露出这个桥梁没找到,两者之间仍是天堑,即在判决书得以成立的根本问题上存在严重逻辑问题。

  根据判决书观点,ATM是金融机构。既然如此,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这是顺着法院逻辑的必然结论。这样,问题就来了,为什么顾客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金融机构的机器出了问题,顾客就要负刑事责任?

  依法院的说法,许霆是取1000元,帐户扣1元,许霆偷了另外的999元。这就是说,许霆是每取自己的一元,同时偷取999元。这也是说不通的。这里,许霆到底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搅和在一起,说不清了。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似乎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到的刑法第三条和刑诉法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规定。判决书为什么要回避刑法最基本的规定,我们觉得是问号。

  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但判决书回避了舆论一再提出的,同是银行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银行占了顾客便宜,要千辛万苦才能追回,银行不负任何责任。顾客占了银行便宜,却负刑事责任。这是违反了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秘密窃取”。法院认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认为“秘密”。那么,如果许霆说,我是想占便宜,知道银行也能找到我。银行不来找我,我就先用这笔钱去做生意。银行找到我,我就归还他。根据判决书的逻辑,如果许霆这样回答就不是“秘密窃取”,是公开拿钱了。实际上,许霆也是这样供述的。看到的材料讲,他曾经等银行来追他,中间主动打电话给银行,还想先把这钱作为资本,挣了钱再还银行。
 
  所以,综合地依据法院的逻辑,此时应当是判决不是“秘密窃取”才对呀,为什么还是判了有罪?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使然。

  几千年来,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现在,民主与自由的春风已经吹进了中国,并且体现在宪法和刑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上,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而不是以司法实践来抵消法律的规定。

  纵观中国的法治气氛,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现时有罪推定的气氛很浓,这只是对社会下层的老百姓而言,实际上对窃国大盗又是宽容得很。我们广大的网友,无论是有罪派,还是无罪派,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与法院和检察院斗气。持这两种看法的人们,加上法院、检察院、律师、媒体,甚至包括许霆及其家人,大家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认清事实,对照法律,找到一个依法判决的路径。共同的目标应当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对许霆这类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一时不能自控,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的情形,社会应当宽容,不应对他科以重刑。如果对这种小问题的人科重刑,对窃国大盗宽容,长此以往,会颠覆我们国家的社会基础。相信许霆这类的人们,经此磨难,若依照法律以民事方法解决,可能他一生一世感谢社会,还会用自己的事例教育周围的人们,对社会有极大的帮助。若强行判他有罪,甚至是重罪,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一方面会动摇国人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另一方面,长期的监禁,与另外一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关在一起,出来之后的他可能生活毫无着落,真的可能把他逼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违反了我们进行刑罚的初衷。我们应当对此种前景有所预测。


2008-4-1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朱智生副市长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7月5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在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
  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朱 智 生
  (2011年6月28日)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集各区县、乡镇街办、村委会等300多人,专门就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召开会议,这是近几年少有的,陈宝根市长高度重视,亲自出席,亲自部署,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既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也说明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管理工作到了必须下硬茬、出重拳大力整改的地步。
  大家知道,未央区发生的“6·25”房屋倒塌事件,是一起为过度追求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而违规抢建、非法施工酿成的事故。这不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从2007年-2011年6月,全市村民自建房屋发生的事故有50余起,死亡69人,直接经济损失886.1万元。在村民自建房屋过程中连续多年出事,这么多血的教训,为什么会屡禁不止?我们在这方面开的会、发的文件、出台的规定不少,但为什么事故还是多次发生,其中最核心的是利益问题。从区县、乡镇街办来说,平时更多的是从自建房屋能增加群众收入的角度来看待村民自建房屋问题,对国家的政策、规定、措施贯彻执行不是很到位,甚至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现象;从市区管理部门来看,职责不清,多头规定,缺乏牵头抓总部门,致使责任落不实、监管不到位;从村级组织来说,主要考虑是小集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通过宅基地非法买卖、非法私自批准、非法占建抢建等手段获取利益,对村民自建房屋纵容放任;从违规建设者来看,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利益,利令智昏,麻痹大意,铤而走险。所以说,村民违规建房屡禁不止,血的教训时有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利益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群众观念淡化,对群众生命安全淡漠,对违规建设危房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不够,没有把群众生命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今天,市政府借“6·25”房屋倒塌事件开这个会,就是要进一步动员和警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认识,警钟长鸣,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消除农村自建住宅建设中的重大公共隐患,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住宅建设和农村建设市场,确保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上,市安监局通报了“6·25”房屋倒塌事件的处理决定,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宣布了对责任人刑事拘留的决定,引安同志宣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未央区、市规划局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受陈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讲几点意见。
  第一、提高认识。房屋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时候都疏忽不得,松懈不得。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非法占建抢建加建行为的危害性,这种行为是人为制造的公共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要认真从这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行动起来,把房屋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落实责任。今后,在抓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中,各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办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应分工,各负其责,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各区县、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牵头负责处理这件事,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狠抓每一个环节,落实每一项措施,认真履职尽责,杜绝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严格程序,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必须履行土地、规划、建审等手续,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全市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特别是在补偿程序中增加建筑物质量认定和价值评估环节,既要严厉打击违法乱建、突击加建的行为,又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督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6·25”房屋倒塌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开展大排查活动,着力解决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区各级要成立督查组,对全市所有在建房屋进行地毯式安全大检查,必须采用暗查与明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各种措施排查隐患。在排查过程中,不能再有任何麻痹思想,不能为完成任务而开展检查,不能汇报数字、走走形式,必须要以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拘形式去发现隐患,以最严格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消除隐患,把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在大排查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对在建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查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有效、严格整改的,一律不得开工或者继续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严肃处罚。各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监管工作,市综合考核办将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今后,凡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在目标责任考评、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应组织原则处理;凡造成人员死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造成较大事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同志们,人命大于天。我们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扎实工作,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使我市农村自建住宅建设情况有一个根本转变,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群众富裕幸福、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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