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6:37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其它防御及减轻雷电灾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地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中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的防雷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承担。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雷电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以下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爆炸危险项目在调研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三)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四)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五)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六)25层以上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上建筑物、单跨跨度30米以上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3千万元以上的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七)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含的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和其它条件,依法做出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决定。
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于规定期间内,定期申报检测。防雷装置的使用者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雷设施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各种专业防雷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外埠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防雷安全检测、测试、评估业务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出具合格证书,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
(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四)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而没有安装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不具备或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雷电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03〕保市府办1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标取名大师

中国是个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我们的传统中对名字是非常讲究的,体现在人的名字上,要看生辰八字,还要考察五行,鲁迅的小时玩伴润土,因为五行缺土,所以要在名字补回来,于是就叫“润土”。现在这个传统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兴趣,本人曾在一家高学历云集的单位工作过,海归的博士、硕士不下十人,大家对这个传统依然非常感兴趣,纷纷改起名字来。人们不仅继承了传统,而且将其发扬光大了,在各种要素中又增加了笔画,为了符合笔画的要求,很多人将父母给予的名字改成莫名其妙的名字,即从中看不出任何的意义,叫起来也非常的拗口。这个名字如果作为商标,那么从商标的理论来看,绝对不是好的商标。

在与客户谈论商标时,总有人会半开玩笑地说要不要找人测一字,大概也有企业老板们会比较“传统”,给商标取名字之前会找“取名大师”测一下商标的凶吉。以“商标取名“为关键词上网检索,可以看到很多的取名网站,这些“取名大师”们,早已不限为个人取名字,他们也为公司取名,现在他们又增加了一项业务,为商标取名。本人不知道“取名大师”们取名方法,也不知道大师们是否响应政府号召“与时俱进”,为商标取名时,是否会先上网进行检索?公民享有姓名权,取任何名字都是自己的自由,如果要到公安局改名,不管叫什么公安局都必须改,这个名字是否和别人一样,哪怕一个村子的人都叫一个名字,公安局都无权干涉。但是注册商标是全国统一的,在同一类别,商标不能同名,甚至过于相似都不行,比如别人叫“长城”牌,你叫新长城,那也是不行的。商标只有45个类别,全国现在有几百万个商标,所以重名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如果“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名字和别人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那肯定是不能获得注册的,而且不能当商标使用,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辛辛苦苦挣的钱要作为赔偿拱手送给别人,商标注册政府是要收取费用的,只有一千元,但就是这一千元让很多的单位犹豫是否需要注册商标,很多单位要问,如果不能获得注册商标局会退注册费,当然是不会的。如果“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商标名与他人构成相同或近似,老板们不仅要为取名白花银两,恐怕还要成冤大头了。

现在自由民主时代,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对商标名字并不问来历,当然商标局不能以商标是封建迷信的方式得来的为理由拒绝“取名大师”测出来的字注册为商标。只要不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商标局就会注册。大师们测出来的字可能因为“与众不同”,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冲突的可能性比普通商标要小。在实务中,负责任的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客户先进行查询,确定能够获得注册才接受代理,这是为客户着想,避免花冤枉钱。其实现在更加简单了,很容易避免商标重名冲突。现在商标的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的,只要进入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马上就可以知道这个是否可以注册。所以,老板们如果喜欢“取名大师”测商标名字,测出来后最后要求大师检索一下,如果不能获得注册就不能支付费用了。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要求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解释的来函(法函[1994]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与《铁路法》第二十一条所体现的含义是一致的,即收货人应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费用和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产生的费用后,才能取得领取货物的权利。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一项中“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包括因托运人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
三、由收货人在到站交清费用,有利于加快货物流通,提高仓储利用率,节约运输费用。如应由托运人承担但在发站未付的费用,在到站要等待托运人前来交清,会使货物不能及时交付,对货场不能加快周转,对货主产生堆存保管费用,于社会、铁路、和货主都是不利的。收货人交清费用,并不影响其按购销合同向托运人索回所垫付的费用。
特此函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