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衔接到货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哈尔滨召开了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座谈会。会议介绍了与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关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谈判及技术交流情况;研究、学习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研究了获证汽车、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探讨了边贸进口汽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已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汽车和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二、日本各汽车厂家目前正在进行申请中,对其汽车已采取的一些灵活措施依然有效。
三、对未获准进口的汽车,凡一合同到货超过20辆或进口单位从1990年5月1日起累计进口超过100辆者,要报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处理;一合同到货在20辆以下,进口单位累计100辆以下的,由各口岸局依法处理,并对已到货的汽车进行许可前的补验(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对边贸进口单位累计进货在20辆以下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批评警告后,可接受报验。
四、对旧车到货,要进行正常的安全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报国家商检局;对假旧车(即合同上为旧车,实为新车)和走私车,要严加管理,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进行许可前补验。
五、对于在口岸已进行许可前补验的车辆,口岸局在初检单上加注已获安全许可字样,以便到货地商检局检验把关。
六、许可前补验由口岸商检局抽样,原则上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检测;从香港进口的汽车,由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汽车检测中心负责。
附件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2: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项 目 │车型│ 95年底前 │ 96年以后 │获证后到│ 许可前 │
│号│ │ │ │ │ 货检验 │ 补验 │
├─┼──┬───┼──┼──────┼─────┼────┼────┤
│ │ │ │ │93年底前:厂│ │安全标志│ 同左 │
│ │ │ │ │牌、型号、出│ │、商标、│(指同获│
│ │ │ │ 全 │厂编号 │与94年后相│铭牌、发│证后到货│
│ │ │3-1铭 │ │94年后再加:│同 │动机和底│检验,下│
│ │ │牌 │ │出厂年、月,│ │盘、型号│同) │
│3 │汽车│ │ 部 │总质量或载人│ │出厂编号│ │
│ │标记│ │ │数 │ │及防更改│ │
│ │ ├───┤ ├──────┼─────┤措施 │ │
│ │ │ │ 车 │可提供文件说│当无位置(│ │ │
│ │ │3-2终 │ │明:位数、字│已打满)可│ │ │
│ │ │止号 │ │形 │不打印,否│ │ │
│ │ │ │ 型 │ │则须打印,│ │ │
│ │ │ │ │ │形状不限 │ │ │
├─┼──┴───┼──┼──────┼─────┼────┼────┤
│ │ 外形尺寸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 │ │ │长、宽、│
│4 ├──────┼──┼──────┼─────┤ │高后悬长│
│ │ 后 悬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1) │去除 (1) │ │ │
├─┼──────┼──┼──────┼─────┼────┼────┤
│ │ │全部│ │ │ │特种车的│
│5 │ 侧翻稳定角 │车型│按附件2第5条│同95年底前│ │侧翻稳定│
│ │ │ │ │ │ │角 │
├─┼──────┼──┼──────┼─────┼────┼────┤
│6 │自动变速器操│全部│按附件2第6条│同95年底前│ │ │
│ │纵装置 │车型│ │ │ │ │
├─┼──────┼──┼──────┼─────┼────┼────┤
│ │ │ │ │ │按GB7258│加3.6转 │
│7 │ 转向装置 │全部│按附件2第7条│同95年底前│3.1,3.2,│弯半径 │
│ │ │车型│ │ │3.3,3.5 │ │
│ │ │ │ │ │检查 │ │
├─┼──────┼──┼──────┼─────┼────┼────┤
│ │ │ │按ZBT24007中│按ZBT24007│ O型、剩│O型、剩 │
│ │ │ │: │中: │余制动性│余制动性│
│ │ │ │O型试验: (2)│O型试验: │能的空载│能的空载│
│ │ │ │5.1.1, │去除 (2) │试验驻坡│试验、驻│
│ │ │ │6.6.2.1, │5.1.1, │度, │坡度 │
│ │ │ │6.6.2.2,a │6.6.2.1,a │ 如条件│ │
│ │ │ │I型试验: │6.6.2.2,a │不充许也│ │
│ │ │ 全 │5.3,6.8, │I型试验: │可用 │ │
│ │ │ │剩余制动性能│去除 (3) │GB7258相│ │
│ │ │ │: │5.3 6.8 │应条款 │ │
│ │ │ 部 │5.2.1,6.7.4.│剩余制动性│ │ │
│ │ │ │3 │能: │ │ │
│ │ │ │如达不到要求│5.2.1, │ │ │
│ │ │ 车 │,只要有双管 │6.7.4.3 │ │ │
│8 │ 制动装置 │ │路也可 │驻车制动 │ │ │
│ │ │ │驻车制动: │5.6.1~ │ │ │
│ │ │ 型 │5.6.1~5.6.5│5.6.5 │ │ │
│ │ │ │6.11.1~ │6.11.1~ │ │ │
│ │ │ │6.11.4 │6.11.4 │ │ │
│ │ │ │在满载单车状│ │ │ │
│ │ │ │态下,驻车坡 │ │ │ │
│ │ │ │度可为18 │ │ │ │
│ │ ├──┼──────┼─────┼────┼────┤
│ │ │ │应急制动性能│ │ │ │
│ │ │轿车│: (4) │同95年底前│ │同95年底│
│ │ │ │5.2.2, │ │ │前 │
│ │ │ │6.7.2.2a │ │ │ │
├─┼──┬───┼──┼──────┼─────┼────┼────┤
│ │ │ 9-1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1条 │ │ │
│ │制动├───┤ 全 ├──────┼─────┼────┼────┤
│9 │软管│ 9-2 │ 部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车 │ │9-2条 │ │ │
│ │ ├───┤ 型 ├──────┼─────┼────┼────┤
│ │ │ 9-3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3条 │ │ │
├─┼──┴───┼──┼──────┼─────┼────┼────┤
│10│驾驶员前方视│M1类│ 免 │按附件2第 │ │ │
│ │野 │ │ │10条 │ │ │
├─┼──┬───┼──┼──────┼─────┼────┼────┤
│ │ │ │全部│左、右外后视│同95年底前│ │ │
│ │ │ 装备 │车型│镜 │ │ │ │
│ │ │ 要求 ├──┼──────┼─────┤ │ │
│ │ │ │M1类│内后视镜 (5)│同95年底前│ │ │
│ │ ├───┼──┼──────┼─────┤ ├────┤
│ │ │ │M1类│外后视镜按 │外后视镜同│ │ │
│11│后视│ │ │85/205/EEC │95年底前内│装备要求│ │
│ │ 镜 │后视野│ │86/562/EEC │后视镜按 │ │ │
│ │ │ (6) │ │内后视镜不 │JB4186第 │ │后 视 野│
│ │ │ │ │检查 │2.1.5条 │ │ │
│ │ │ ├──┼──────┼─────┤ │ │
│ │ │ │M1类│按JB4186按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2.1.4条 │ │ │ │
│ │ ├───┼──┼──────┼─────┤ ├────┤
│ │ │后视镜│全部│ 免 │ │ │ │
│ │ │技术要│车型│ │ │ │ │
│ │ │求 │ │ │ │ │ │
├─┼──┼───┼──┼──────┼─────┼────┼────┤
│ │ │ │ │原则上全部车│ │ │ │
│ │ │ 装备 │全部│型装备,但N2 │ │ │ │
│ │ │ 要求 │车型│、N3、M2、M3│同95年底前│ │ │
│12│除箱│ │ │用户提出不装│ │ │ │
│ │除雾│ │ │时可免装 │ │装备要求│ 同 左 │
│ │ ├───┼──┼──────┼─────┤ │ │
│ │ │ 性能 │ │只要求除雾性│除箱、除雾│ │ │
│ │ │ 要求 │轿车│能,按附件2第│均按附件2 │ │ │
│ │ │ │ │12条 │第12条 │ │ │
├─┼──┼───┼──┼──────┼─────┼────┼────┤
│ │ │装备 │全部│全部车型装备│同95年底前│ │ │
│ │ │要求 │车型│ │ │ │ │
│ │ ├───┼──┼──────┼─────┤ │装备要求│
│13│刮水│刮刷 │轿车│按附件2第13 │同95年底前│装备要求│、刮刷频│
│ │器 │面积 │ │条 │ │ │率刮刷面│
│ │ ├───┼──┼──────┼─────┤ │积 │
│ │ │性能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要求 │车型│ │13条 (12)│ │ │
├─┼──┴───┼──┼──────┼─────┼────┼────┤
│14│ 洗涤器 │轿车│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 │ │14条 (12)│ │ │
├─┼──────┼──┼──────┼─────┼────┼────┤
│ │照明及信号装│全部│只要求数量和│ │ │ │
│ │置的数量、位│车型│光色,按 │按附件2第 │ │ │
│ │置、光色 │ │GB4785 │15条 │检查数量│ │
│15├──────┼──┼──────┼─────┤、目测光│ 同左 │
│ │照明和信号装│全部│按附件2第15 │同95年底前│色,96年 │ │
│ │置一般要求 │车型│条,示宽灯不 │ │以后查位│ │
│ │ │ │符合的可缓和│ │置 │ │
│ │ │ │1年 │ │ │ │
├─┼──┬───┼──┼──────┼─────┼────┼────┤
│ │ │ │ │按GB7258第 │同95年底前│ │照射位置│
│ │ │照射 │ │5.3条,只要能│ │ ├────┤
│16│前照│位置 │ │调到规定位置│ │ │ │
│ │灯 │ │ │即可 │ │照射位置│ │
│ │ ├───┤全部├──────┼─────┤ │配光性能│
│ │ │配光 │车型│按日本JIS的 │按附件2第 │ │ │
│ │ │性能 │ │反向品 │16条 │ │ │
├─┼──┴───┼──┼──────┼─────┼────┼────┤
│17│转向信号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目测闪光│闪光频率│
│ │ │车型│ │17条 (12)│频率 │按标准做│
├─┼──────┼──┼──────┼─────┼────┼────┤
│18│位置灯和制动│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灯 │车型│ │18条 (12)│ │ │
├─┼──────┼──┼──────┼─────┼────┤ │
│19│倒车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19条 (12)│ │ │
├─┼──────┼──┼──────┼─────┼────┼────┤
│ │图形标志 │全部│符合ECE、ISO│按修订后的│ 检查 │ 同左 │
│20│ │车型│、或日本标准│GB标准 │ │ │
│ │ │ │中之一即可 │ │ │ │
├─┼──────┼──┼──────┼─────┼────┼────┤
│21│喇 叭 │全部│按附件2第21 │同95年底前│测量声级│ 同左 │
│ │ │车型│条 │ │ │ │
├─┼──────┼──┼──────┼─────┼────┼────┤
│22│车速表 │全部│按附件2第22 │同95年底前│ 测量 │ 同左 │
│ │ │车型│条 (7) │去除(7) │ │ │
├─┼──┬───┼──┼──────┼─────┼────┼────┤
│ │ │标记 │全部│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车型│条 │ │ │ │
│ │ ├───┼──┼──────┼─────┤检查标记│ │
│23│轮胎│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外观质│ 同左 │
│ │ │ │ │条 │ │量 │ │
│ │ │性 能├──┼──────┼─────┤ │ │
│ │ │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条 │ │ │ │
├─┼──┴───┼──┼──────┼─────┼────┼────┤
│24│门 锁 │全部│按附件2第24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
│25│门铰链 │全部│按附件2第25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26│客车车门 │M2、│按附件2第26 │同95年底前│检查 │ 同左 │
│ │ │M3类│条 (8) │ │ │ │
├─┼──────┼──┼──────┼─────┼────┼────┤
│27│座椅强度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7条 (12)│ │ │
├─┼──────┼──┼──────┼─────┼────┤ │
│28│内饰材料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8条 (12)│ │ │
├─┼──────┼──┼──────┼─────┼────┤ │
│29│门窗玻璃 │全部│按附件2第29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30│安全带 │20座│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以下│按附件2第30 │30条 (12)│ │ │
│ │ │或车│条 (9) │ │ │ │
│ │ │长6m│ │ │ │ │
│ │ │以下│ │ │ │ │
├─┼──────┼──┼──────┼─────┼────┼────┤
│31│燃油系统其排│全部│按附件2第31 │同95年底前│ 检 查 │ 同左 │
│ │气管 │车型│条 (10) │ │ │ │
├─┼──┬───┼──┼──────┼─────┼────┼────┤
│ │ │32-1 │M1、│ 免 │按附件2第 │汽油车: │ 同左 │
│ │ │工况法│N1类│ │32-1条 │测怠速排│另加曲轴│
│ │ ├───┼──┼──────┼─────┤放 │ 箱排放 │
│ │ │32-1 │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柴油车: │ │
│ │ │怠速法│车型│32-1中怠速排│ │测自由加│ │
│ │ │ │ │放要求 │ │速烟度 │ │
│32│汽车├───┼──┼──────┼─────┤ │ │
│ │排放│32-2曲│全部│按EEC只测负 │同95年底前│ │ │
│ │ │轴箱排│车型│压法 │ │ │ │
│ │ │放 │(汽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 ├───┼──┼──────┼─────┤ │ │
│ │ │32-2自│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 │ │
│ │ │由加速│车型│32-3条 │ │ │ │
│ │ │烟度 │(柴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33│加速噪声 │全部│按附件2第33 │同95年底前│ │ 测量 │
│ │ │车型│条 (11) │去除 (11)│ │ │
└─┴──────┴──┴──────┴─────┴────┴────┘
注:(1)95年底前,3轴车的后悬达到日本保安基准规定也可以。
(2)对M3、N2、M3类车,空载制动时,允许车轮在速度大于10km
/h时抱死,但不能偏出3.7m宽车道。
(3)M和N1类车,93年底前不符合者不予审查,94年1月1日起补充
审查。
(4)从94年1月1日起适用。
(5)对不能提供任何后视影像的车,可以不装备。
(6)M1类车在1年内达到要求,M1类以外的车在三年内达到要求。
(7)对个别车可缓和1年后适用。
(8)装有常锁机构的车门(从内侧不能打开的车门)也可在汽车左边。
(9)对个别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缓和1年。
(10)立式排气管口不得朝右的要求,日本96年后达到。
(11)M1,N1类车不符合者可缓和1年,1年后复查。
M2、N2、M3、N3类车,9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若
不符合者,95年1月1日后复查。
(12)96年后不符合者,作为悬案再次协商。
附件2: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号│ 项 目 │ 获证后到货检验 │
├───┼──────────────┼───────────────┤
│2.1 │标记 │检验 │
├───┼──────────────┼───────────────┤
│2.2 │车速里程表 │检验 │
├───┼──────────────┼───────────────┤
│2.3 │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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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及本质
刘亚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1、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政策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在当前劳动就业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坚持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现象不断增多。
2、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原因。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劳动法》为主的,一系列与劳动标准规定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在制定《劳动法》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现实中的事实劳动关系会在《劳动法》实施后仍然大量存在。因此,为现实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制造了机会。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
不论劳动关系如何分类,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为之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其实是雇佣合同。而我们现在所称之为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即无书面之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书面劳动契约。事实劳动关系是人们的习惯称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的劳动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