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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21:54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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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4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9月6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第三条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履行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负责监督。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监督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原因进行调查或者核实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是否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关于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五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

  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责令履行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

  第九条 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决定履行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认为没有条件履行所提出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被责令履行的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履行期限及不履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并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需要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决定中止、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履行通知书》,载明中止、恢复履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并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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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5]2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审批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培训中心建设,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审批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本着艰苦朴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招标投标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要求严格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设计的施工图组织实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确保本级财政对公务员及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二)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低于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或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或现有办公楼处在城市中心商贸区内,严重影响了城市功能分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或现有办公楼占用国家文物;或现有办公楼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
(三)项目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
(四)项目的选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五)项目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或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筹集,上级财政部门不予补助,不得向下摊派。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装修档次控制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范围之内。
(七)本级党政机关没有可以调剂使用的存量办公用房。
四、审批程序
(一)市级党政机关及直属党政机关、县(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区)公检法司机关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规模和投资后,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办公用房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报同级政府审批。
五、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搞计划外工程。
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全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含其他类似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需由省发改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规模,严格装修标准。
七、本规定所指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审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卓英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同志,甚至是一些职务较高的领导干部往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以党委名义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一些无理干涉,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争议和分歧:一是“对立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可能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二是“绝对领导论”即认为检察工作必须置于党(很大成份是指当地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件及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诉等都必须向党委请示汇报。三是“辩证统一”说,即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又要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上几种说法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在现实操作中,却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和不可操作性,如“对立说”就完全否定了党的领导,只强调检察机关的职权,脱离了我国基本国情,是无路可行的。如果只强调党的领导,任由党委部门调遣,有的让检察机关参加抓计划生育工作、烤烟工作等,对检察机关办案经常打招呼、递条子,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使检察机关失去了其应履行的职能,对检察工作只有百害而无一利。辩证统一说也只是纯粹理论上的看法,试想,假如党委或某书记为了地方利益而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有违法律的决定,检察机关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本来就是一回事,无须把它们分割开来看待,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产生的,同样,检察职权也是党赋予的,检察机关依法国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把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坚持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的观点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和党委领导甚至是某位书记的领导混为一谈。
一、正确、全面理解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着是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正确、全面理解“党的领导”呢?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学说原理,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党的领导是总体的领导;二、党的领导是多层次的领导;三、党的领导就是服务。所谓总体领导,就是宏观的原则和方向的领导。列宁在批评前苏联共产党内有关错误做法时指出:“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列宁全集》第33卷第221页),《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决定了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而是阶级组织、政治组织,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既不能代替政权组织发号施令,也不能代替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直接指挥具体的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原则和方向性领导,即总体领导。其次,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然是总体的领导,因为社会主义事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党不必也无暇去把每方面的具体事务甚至每个微小的环节的领导和管理都集于一身,所以只能进行总体领导。再次,党的领导的最重要、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不是取代,而应该是支持、维护;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把握总的方向和原则,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还得由人民来行使,不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就会形同虚设。现阶段,“党政联席会”、“一把手亲自抓”、“党委重视……”等频繁出现在报纸和文件中,严重误导了广大群众,让人们总认为党委什么都能管,什么都能抓,而且一抓就灵。“党的多层次领导”指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即指党的领导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多个层次的领导作用构成的总体领导。不同层次的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有不同的体现:党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对全国各条战线进行全面领导;地方党组织则是执行机关,主要作用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政治、思想、组织三方面进行具体领导;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其领导作用是团结、带领生产、工作第一线的群众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保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所谓“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服务。”从根本上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首先要用科学、严谨的态度来认真、严肃地对待党的领导问题,“党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科学,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是必须经过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才能掌握的系统知识。其次,要全面、完整地把握党的领导的科学体系,要懂得党的领导的基本概念、性质、地位、作用、目的和意义,还要懂得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懂得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性、重要性等有关问题,并且要把党的领导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贯穿起来理解,准确理解党的领导的总体面貌和精神实质。第三,学习和研究党的领导这门科学,要结合工作、生活的实际,明辩是非,树立坚定、正确的观念。
二、正确认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予以确认,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以下四种含义:一是检察权为国家专有的基本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只能由国家专设的机关即检察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且须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使;三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第四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不是指检察长或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特权。以上四点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只片面强调或忽视其中一部份都是不正确的。正确认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并且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法律的阶级性就决定了由它所赋予的承担法律监督使命的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活动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二、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是法律对检察机关最根本、最起码的要求,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还叫什么执法机关呢?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检察职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大体现。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不接受必要的监督制约。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监督,也没有绝对的被监督,监督者也应是被监督者,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也不能例外。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党组织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都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监督并不等于干涉,我们既要反对那种任意干涉甚至直接取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行为,又要反对那种认为法律监督机关就不需要任何监督的观点。所谓“干涉”是指以非法或者不正当的方式,随便过问、插手、阻挠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的行为;而“监督”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程序,或者以正当、合法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者要求并敦促检察机关纠正内部违法问题的行为。简言之,“干涉”就是非法的横加干涉,“监督”就是合法正当的督促。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党的领导是否包括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指挥和干预?对于第一个问题,从法理上看似乎不难解决,因为依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应当同等接受法律监督;但如果第二个问题成立,就会出现矛盾,因为党的领导如果具体到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指挥和干预,正如前面提出的一种观点,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诉都必须要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那么就否定了第一个问题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党组织及其成员平等接受法律监督的问题,更谈不上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此外,还会使党的领导陷入事务化和琐碎化、庸俗化。所以党的领导必须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是政治的、思想的和组织的领导,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体事务的指挥和干预,那种强调检察机关在具体事务上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观点与我国宪法精神和党章规定是相背离的,是不符合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的。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性质、目标等方面本来就是同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还表现在:
一、二者的根本性质是同一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依据的便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与党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有同一性。
二、基本目标的统一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途径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依法治国等改革措施来推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运作特征上看是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但从目标上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通过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使社会经济的运行、行政机关的运作纳入法治轨道,达到协调、平衡、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服务,所以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基本目标也是统一的。根据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来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呢?一、在大政方针、基本路线、基本政策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服从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党。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同样接受法律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绝不能成为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监督的特殊人物。三、明确党的领导只是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应该把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理解成为对检察工作的具体事务、具体案件的指挥和干预;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下,不应当也无必要在具体案件上事事向党委请示汇报。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等于任何事情都不需要向党委请示汇报。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关系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当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理解和领导。如在一些要案在初查后需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征求党委意见,以便党委能及时做好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以免影响被追究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在案件查处涉及本地重大经济支柱产业负责人,与本地的地方政策发生冲突时,也应主动请示党委,听取党委意见,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尽量保护本地经济的发展。五、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之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要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地方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通过查办腐蚀、破坏地方经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分子,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主动争取和依靠党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燃,以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良好格局。
回顾近年来的检察工作,曾有一段时期,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随着领导人的更换而变化的,如一段时期强调搞服务;一段时期又强调抓办案,时而搞整顿;时而抓预防,有时强调案件向党委请示汇报,要得到党委的批准;有时又只要求报党委备案,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检察机关为谁办案,为谁服务一时难以定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必须强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如果检察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就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检察机关的重托,也就谈不上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所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该确立为检察工作的一贯方针,因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二者没有任何冲突。只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明确检察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好检察职责。
附:参考书目
1、《大力维护司法公正》
作者:冉茂元
2、《转变执法观念 强化整体执法意识》
作者:刘晖
3、《加强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更好地为全国全党工作大局服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作者:胡关桃
4、《加强理论学习 正确把握检察方向》
作者:李建忠
5、《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辩证统一 确立跨世纪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作者:颜嘉明
6、《关于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思考》
作者:周国锋
7、《也谈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作者:黄承林
8、《论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作者:毕剑昌
9、《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作者:刘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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