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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4:34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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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我国是航运大国,航运业是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受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运力严重过剩、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当前航运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持续低迷,这将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精神,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优化运力结构
(一)减少运力存量,优化船队结构。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2013-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航运市场。
(二)调控国内运力增量。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运力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运输。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有序投放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继续加强长江干线干散货船运力宏观调控。
(三)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运力发展自律。支持中国船东协会加强行业协调,组织航运企业形成合力,共渡难关。对船东协会组织航运企业开展的封存现有运力等措施,港航、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支持。
二、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
(四)促进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支持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经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引导货主与航运企业订立长期合作协议,促进互补共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国内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由2000总吨提高到5000总吨,并相应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支持航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业务资源。支持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政策优势和海峡两岸经济区的对台优势,推动邮轮金融、船龄、收费等方面政策创新。支持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依托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延伸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相关航运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六)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现阶段,允许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批准后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允许外籍邮轮经批准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七)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在水运行业应用,有序推进LNG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应用示范工程。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制定船舶能效规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补助。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落实取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购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等行政许可。进一步研究提出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九)加强国内航运市场监管。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逐步健全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及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制度,对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实施备案。加大对国内航运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治理部分港口对内贸船舶的强制代理、强制收费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在主要航线采取防止恶性杀价竞争的自律措施,维护价格稳定。
加强海峡两岸航运市场监管;完善两岸集装箱运价备案制度,有效遏制“零运价”、“负运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两岸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综合查询和监管功能,加大对外籍船舶非法从事两岸海运的查处力度。
(十)加强国际航运市场监管。加强对国际航运班轮市场监管,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采取精确报备模式,进一步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对涉嫌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联营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对超设计规范的大型干散货、集装箱和油品船舶靠泊管理。研究制定沿海港口码头靠泊管理办法。推进并规范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安全监管,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外籍老旧运输船舶进出我国港口进一步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
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
(十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船舶证明签证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解费、浮油回收费、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取消“三超”船舶、特种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护航费、船舶进出长江护航费、LNG船舶护航费、集装箱开箱查验取样送检费、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船舶供受油作业布设围油栏费、内贸运输煤炭物理性质检测费等5类7项收费。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收费,将收费标准与装船货物重量脱钩,根据合理成本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十四)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研究提出港口经营性收费标准调整政策,完善港口价格管理机制。做好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标准下调20%的落实工作。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
(十五)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对航运集团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船舶资产划拔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以及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所有权变更的船舶,免于进场交易。
五、强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六)加强信息引导服务。加强航运市场动态监测和水运经济运行分析,定期发布运力等市场信息。支持和指导行业中介组织发布有关运价指数、行业景气指数等信息。建立健全航运市场诚信制度,发布经营者诚信记录。
(十七)提升港口服务水平。通过码头改造等措施进一步挖掘现有基础设施潜力,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推进口岸便利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口岸服务效率。
(十八)提高引航服务水平。组织实施“阳光引航”工作方案,实行阳光调度,合理配备拖轮,公布工作程序,建立引航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取消对中国籍海船进出太仓港强制引航要求,结合长江口深水航道工程上延,逐步取消海进江内贸船舶强制引航。
(十九)改进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市场准入审批后的事后监管。完善水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网上行政许可、备案和证书管理。简化管理程序,在现有缴存保证金、商业保险两种方式外,试点实施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的无船承运经营者责任担保制度。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实行通过一次体检,同时颁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两种证书。
(二十)各级交通运输及港航管理部门、海事机构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具体落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检查监督。各级交通运输及港航管理部门、海事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研究出台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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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4〕42号
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增强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规范我区风险投资活动,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推动风险投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科技厅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风险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机制,吸引境内外各类创业资本投资我区高新技术产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以民间资本为主,形成多元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科技风险投资,遵循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的规律运作。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科技风险投资相关业务,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完善规则,优化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和培育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体系,建立相应的监管系统,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在我区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科技风险投资”字样,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字样、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是非金融性的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性企业,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金和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附加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直接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
  (二)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其他公司的风险资本;
  (三)提供有关投资、融资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委托管理风险资本,由专门从事科技风险投资的专家型人才管理,为其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其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接受委托管理科技风险投资项目;
(二)受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其它投资主体委托,经营其风险资本;
(三)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项目推荐和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投资、融资咨询服务;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科技风险投资可以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成立或委托相应的基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八条 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章程,报送申请文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评估筛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必须精干高效,主要管理人员要具有金融、技术、管理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无不良记录,并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可以采取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出资持股或给予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明确其对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区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5%(含25%)以上,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被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投资生产性企业的,免征区外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投资非生产性企业的,免征区外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3年。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我区的科技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利用多种渠道为我区引进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与科技风险投资有关的咨询、代理、居间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支持,可为组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并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
  第十三条 积极培育我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加强股权流通的基础性交易平台建设,拓宽科技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形成科技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技术产权交易、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退出并变现其科技风险投资。
  (一)允许科技企业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
  (二)积极支持企业回购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
  (三)通过我国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市场,为我区科技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技风险投资的宏观指导和行业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一)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科技风险投资主体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科技风险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风险投资活动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新疆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目标,定期制定和发布科技风险投资项目(领域),引导创业资本投向。鼓励多途径引进科技风险投资人才,加强对区内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风险投资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司法部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决定自2012年1月至12月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对2009年司法部部署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对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活动作为服务困难群众的有力抓手,全面深入地贯彻中央工作部署和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做优,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 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三、活动内容

为实现活动目标,“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国家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适应困难群众民生需求,依法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已经调整的地方要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推出专项服务措施,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切身利益问题。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的衔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促进司法公正。

(二)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保持“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的作用,方便群众获取信息、提出申请。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推行标准化审批流程,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促进简化审批环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推行柜台式服务开放办公,规范履行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推行网络便民服务,提供网上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指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等措施,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三)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利用博客、QQ群等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加大不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结合办案人员专业特长进行案件指派,对于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要严格资质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点援制,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并根据易发纠纷类型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维护群众权益的实效性。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做到每办一件案子就化解一起纠纷、增加一份和谐。探索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四)营造创先争优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通过职业竞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培育一批服务标兵和先进典型,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推进“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努力使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拓展民意沟通渠道,设置群众满意度评价器和意见箱(簿),有条件的地方开辟网络沟通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和公众评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四、组织领导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把开展好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司法部下发意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落实责任分工,推进活动顺利开展。要立足本地实际,拓展活动内容,丰富活动形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变化。要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注意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及时跟进指导,务求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基础保障。要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要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要积极争取支持推进便民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装备水平,加大全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力度,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大活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推进活动的措施和成效,形成声势,为开展活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司法部将于年底对评选出的“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予以表彰,组织编写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争创佳绩。

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请及时报部。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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