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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4:14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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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电力、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含消防供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简称检查井)井体、井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检查井按照其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检查井,属于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权属单位报告。

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检查井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更新、新建的检查井井盖及井箅子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并附设行业或专业标志。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第六条 要严格执行检查井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对检查井要与主体工程一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七条 市、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发现井盖设施丢失、损坏或接到井盖排险信息后,应及时到达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责令井盖权属单位补装、更换。

第八条 检查井权属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或者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现场位于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或居民区的,应在4小时内予以修复;现场位于其他地区应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

(三)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及时报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达到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对盗窃、违法收购、损坏井盖设施和井盖丢失情况进行举报或报告的,经核实,可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相关档案资料、无法确认权属单位的检查井,按废弃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现挖掘维修的,除责令挖掘单位按挖掘费标准的2倍向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挖掘修复费外,并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修复指令的井盖权属单位,超过12小时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000元罚款;由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故发生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事故损失,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井盖设施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加强对井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建制镇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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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只,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全市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具体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二)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检疫、消毒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三)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五)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并协助畜牧部门做好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检疫消毒站工作,严防外疫传入;
  (七)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确保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九)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疫情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第十条 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并稳定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村级防疫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第十二条 区(市)政府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消毒站应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确保应急检查消毒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应当实行笼养或者圈养,并进行强制免疫。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推行规模化饲养、标准化饲养、封闭式饲养和鸡、鸭、畜分养制度,逐步压缩散养比例,严防畜禽混养。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认定
  第十五条 市、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由市、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应当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妨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以及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妨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七条 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程序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并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测。待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Ⅳ级动物疫情由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Ⅲ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Ⅱ级和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或者散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第十九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严格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出售屠宰和转移。必要时,区(市)政府可以对发病疫点采取封锁,对发病畜禽采取扑杀、销毁等控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死亡病因不能确定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样送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并由畜(货)主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经省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科研等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并能感染人群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疫区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和医学观察,并采取启动应急预案等防控措施。
  第四章 疫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的原则,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提前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并适时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分色预警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和疫情流行特点、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预警颜色。
  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检验怀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应当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疑似疫情疫点采取严格隔离封锁、消毒或者扑杀等措施;
  (二)严禁疑似疫情疫点内其他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工具、饮水与喂料器皿、排泄物等污染物品的移动;
  (三)严格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的流动;
  (四)对疑似疫情疫点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五)对当地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强监管;
  (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快确诊疫情;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疫情确诊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确定疫情级别,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与当地自然环境、天然屏障等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报请本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按照疫情级别发布颜色预警,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实行封锁的,应当发布封锁令。
  各有关部门应当自封锁令发布后8小时内完成封锁任务。
  第二十七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相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疫情防控需要设立的检查站、消毒站,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检查、消毒任务,并作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对出入疫区的人员及车辆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食品、物资等的供给以及疫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经区(市)以上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在疫区、受威胁区内采取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活畜禽现宰现卖、强制严格消毒等强制性管理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为保障市场关闭期间的畜禽产品供给,当地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实施畜禽产品安全卫生应急供给方案。
  第三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进入疫点的其他人员,必须穿戴或者佩戴齐全防护用品。
  进出疫区的人员,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接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监测或者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因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采取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四条 为消除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不利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和扶持养殖业和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持正常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
  第三十五条 疫区需要解除封锁的,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疫区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
  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疫区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并向同级政府提出恢复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需要向疫点引进同类动物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问责制度。
  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下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机构、队伍、资金、储备物资以及其他各项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对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上一级政府予以问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等动物防疫工作的;
  (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或者不按规定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
  (三)在公共场所遛放易感动物或者利用易感动物从事演艺、展销、放飞等活动的;
  (四)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的;
  (五)未经省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向疫点引进同类动物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疫区、受威胁区内未关闭畜禽交易市场,或者现宰现卖活畜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规定,妨碍和阻挠疫情处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试点)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中医药标准化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局编制了《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作为“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1月16日


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中医药标准化“十二五”时期及长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本规划纲要,主要阐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是未来十年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建立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的基本依据。
一、背景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标准化已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
“十一五”时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面推进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制定实施了《中医药标准化发展规划(2006—2010年)》,着力推动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有效应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严峻形势,较好地调动了全行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有了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在中医基础、技术和管理等领域,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27项、行业或行业组织标准450多项,实现了“十一五”既定目标,初步建立与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不断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进展,成立了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针灸、中药材种子种苗5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涌现出一批积极承担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制定的技术机构和单位,凝聚起一支医教研产相互配合、精通业务技术、熟悉标准化知识和方法的复合型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中医药标准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大,中医药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水平持续提升,第一批42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建设全面展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行业参与、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中医药专家广泛参与,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积极促成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推动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国际疾病分类代码体系。
同时,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行业内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意识还不强,认识还不一致,重视还不够;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整体水平还不高;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不够,在实践中主动采用的程度不高;中医药标准化专业人才缺乏,现有人员队伍能力水平亟需提高;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研究机构建设有待加强,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水平还存在差距,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有待加强。
中医药标准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随着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发展,中医药标准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凸显,越来越成为推动继承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的有效途径,成为保持和发扬特色优势的重要载体,成为规范行业管理、加强政府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服务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依据,成为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与发展的战略举措。
随着国际上对传统医药价值的重新认识和密切关注,中医药学所蕴涵的丰富文化和潜在经济价值日益显现,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的竞争愈加激烈,对我形成倒逼态势。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奋发有为,为有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赢得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着眼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和学术进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中的作用,以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中医药标准质量和中医标准化水平为核心,整合优势资源,系统转化医疗、教育、科研成果,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发挥标准化在中医药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作用,引领和支撑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做好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中医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发展需要和条 件,选择重点领域和项目,着力推进,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拓展领域,提升质量。坚持在做好中医诊疗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基础上向中医药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领域的延伸,实现从基础、技术标准领域向管理标准领域的拓展。加强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坚持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的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公开透明,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和水平。
——立足需求,注重实用。坚持以中医药事业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为导向,以引领和支撑科学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质量效益为目标,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发展实际问题和需求的紧密结合。
——整合资源,注重协调。坚持中医药标准化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协调,充分吸收中医药科研、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学科的研究和实践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将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评价反馈和支撑条件建设与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紧密结合。
——强化国内,面向国际。坚持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与国际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统筹,以国内发展为前提,服务和支撑国际化需求与发展,以增强国际标准化话语权和影响力为目标,把握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契机和形势,带动国内中医药标准化发展。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发挥政府部门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规划、政策指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中医药行业及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参与中医药标准化工作,形成全行业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监测评价体系初步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我国实质性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显著提升。
“十二五”时期的具体目标:
——中医药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完成300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基本覆盖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教育、科研、中药等领域。
——中医药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和过程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标准适用性增强,90%以上的中医药标准标龄低于5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组织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明显提高。
——中医药标准实施效益明显增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情况良好,在基层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应用推广与评价反馈机制基本形成。
——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明显提升。提出10—1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推进3—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保障能力增强。培养一批中医药标准化专家,形成中医药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一批标准化研究中心,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中医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标准化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中医药标准化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功能显现。
——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行业关注、支持和参与标准化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理论和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中医药标准化战略及重大问题研究,推进中医药标准化体系、中医药国际标准、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等方面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中医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与动态分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技术方法及关键技术、中医药标准新领域前期研究等工作。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基本条件和技术方法研究,推进中医药临床、科研与技术标准制修订结合。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技术方法研究,形成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规范。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动态分析研究。
(二)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
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开展基础、技术、管理等领域中医药标准制定,完善中医药标准体系。在扩展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标准质量,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中医药基础标准
中医药基础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围绕中医药标准中的共性问题,开展名词术语、通用方法等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重点加强中医名词术语、多语种翻译、信息等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名词术语研究成果的转化,制修订中医基础理论、临床诊疗、中药、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开展中医药信息基础标准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信息相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及标准之间的协调,制修订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开展中药饮片、方剂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

专栏1 中医药基础标准
01 中医药名词术语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基础理论术语、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等国家标准的修订,研究制定中药名词术语、针灸名词术语标准和名词术语翻译标准。
02 中医药信息标准
重点完成中医电子病历及相关信息标准、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标准、与卫生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系统的接口标准、中医药统计信息标准、中医药文献信息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药饮片、方剂与物流领域编码标准研究制定。

2.中医药技术标准
中医药技术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以提高中医药临床诊疗质量与水平、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现有中医诊疗技术标准体系。完成中医常见病证诊疗指南、针灸治疗指南的制修订。探索中西医结合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诊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定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通则和评估规范,形成中医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进一步提高制修订质量和水平。继续推进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研究制定,基本覆盖针灸、推拿等中医常用诊疗技术,加强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护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围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的关键问题,加强中医疗效评价方法研究和标准制定,重点研究制定重大疾病中医疗效评价标准,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为进一步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2 中医诊疗技术标准
01 中医临床诊疗指南
完成中医内、外、妇、儿等科临床常见病证诊疗指南的制修订,开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制修订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拓展中医临床诊疗指南的病种范围。
02 中医疗效评价标准
修订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开展中医临床疗效评价标准的示范性研究。
03 中西医结合临床治疗指南
探索和制定临床常见病中西医结合治疗指南。

专栏3 针灸标准
01 针灸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针灸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研究制定针灸技术操作标准的制修订方法,完善针灸技术操作标准体系。
02 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
制修订常见病证针灸治疗指南,完善针灸治疗标准体系。开展针灸治疗指南制修订方法研究,制修订针灸临床治疗指南通则及评估规范。
03 针灸器材标准
完成针灸针等国家标准的修订,开展针灸器材标准的研究制定。

围绕中医“治未病”工作,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开展不同证类的亚健康人群中医预防指南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技术操作规范制修订,规范预防保健技术方法。加强药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规范引导药膳相关技术方法的使用。选择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康复技术方法,研究制定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专栏4 中医“治未病”标准
01 中医预防保健指南
开展中医预报保健指南的研究,制定不同证类亚健康人群中医保健指南。
02 中医保健技术规范
开展中医保健技术规范化研究,制修订艾灸、膏方、全身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
03 药膳技术标准
开展药膳食材使用、药膳制作方法的标准化研究,制定一批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药膳技术标准。
04 中医康复技术指南
开展中医康复技术指南的制定,加强中医康复器械设备标准的研究。

进一步加强中药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采收加工标准的研究,开展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的研究制定。开展道地药材标准研制,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适合道地药材鉴别的质量评价方法、鉴别方法等标准,推动道地药材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中医临床用药标准制定,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制定中成药临床使用再评价规范。

专栏5 中药标准
0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
完成中药材种子种苗术语规范、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和中药材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研究制定。
02 道地药材标准
重点开展道地药材标准通则和道地药材示范标准的研究制定,完成道地药材种植基地标准、规范生产标准、产地加工标准等的制定。
03 中医临床用药标准
开展制定中药处方、中药调剂、处方给付、中药饮片煎煮等规范,完成临床常见病中成药临床使用与再评价指南的制定。

3.中医药管理标准
开展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管理等标准的制修订。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管理标准研究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预防保健机构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的制修订,进一步指导中医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重点开展中医医疗文书、医疗质量安全评价等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形成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中医药从业人员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加强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为相关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
专栏6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管理标准
01 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等制修订。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标准的制定。制修订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和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等标准。
02 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制修订。完成中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规范的制定。
03 中医从业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类别医师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及中药、中医护理等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开展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系统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制修订,支撑推动中医药院校教育综合改革。着力加快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领域标准的研究制定,不断适应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

专栏7 中医药教育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院校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教育中医学、中药学等专业设置基本要求的制修订,完成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的修订,开展本科教育中医学等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制修订。
02 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管理标准
重点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制修订。
03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开展中医科研管理标准体系研究,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标准、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和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的制修订,为推动中医药科学研究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专栏8 中医药科研管理标准
01 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机构科研能力评价的量化考核标准、中医药科研机构研究平台建设规范的制定。开展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修订。
02 中医药科研人员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人员资质管理及考核标准的研究制定。
03 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标准
开展中医药科研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初步构建中医药科技项目评估标准。

4.民族医药标准
加强民族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体系研究,研制开展民族医药名词术语等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标准化。扶持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民族医药领域,开展标准化前期研究和标准的示范性研究。重点加强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临床常见病诊疗指南、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开展民族药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

专栏9 民族医药标准
01 民族医药名词术语
完成藏、蒙、维医药名词术语标准制定,开展其他少数民族医药名词术语标准研究。
02 民族医临床诊疗指南
开展藏、蒙、维医常见病临床诊疗指南的研究制定。
03 民族医药技术操作规范
完成藏、蒙、维医药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开展其他民族医药诊疗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
(三)加强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健全中医药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高水平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1.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组织机构建设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协调、专家技术和国际咨询委员会,推进民族医药等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开展中医药各领域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形成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平台,提高转化中医药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问题的攻关能力。
2.加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中医药标准化培训专项,以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复合型、外向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为目标,开展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培训、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人员技术方法培训和中医药标准化高级人才的培训,提升中医药标准化人员整体水平。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学科建设,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开设标准化课程、设立标准化专业。建设一批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制定中医药标准化人员培训计划,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后备人才库,构建中医药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
3.加快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平台建设
推动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网上工作平台和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中医药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专门网站建设,建设中医药标准化资源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需求。
(四)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
加强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建设单位的范围和规模,严格遴选考核标准,提高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能力水平,形成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体系。建立中医药标准宣传普及长效机制,开展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医院管理人员的标准化知识轮训。发挥中医药学术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培训。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通过标准的宣贯、培训、监督抽查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推动中医药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推广监测机制,实现监测信息定期报告、评价和发布。建立中医药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为标准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提供依据。在中医药服务质量评价、中医药科研、教育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管理中,积极采用中医药标准。

专栏10 中医药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01 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建设包括基础与通用标准、中医、中药、针灸等不同领域的2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
02 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
扩大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规模,建设300个左右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立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和评价反馈机制,加强中医临床各科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应用推广和评价。
03 中医药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培养中医药标准化专家300名,建立中医药标准化培训基地,培训中医药标准研究制定人员,打造中医药标准化培养平台。
04 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支撑平台建设
围绕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集中医药标准文献共享服务、标准化工作信息管理、中医药标准宣贯推广功能于一体,更好地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五)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
开展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准备,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提案项目库,推动中医药质量和安全领域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推动针灸针、人参种子种苗、中医药名词术语、中医临床术语分类与代码、中药煎药机等国际标准制定,开展中药领域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国际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化活动,推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的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中医药标准化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间、民间的合作交流。支持国内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工作,鼓励我国中医药专家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组召集人和秘书。鼓励通过举办国际论坛等形式,建立国际标准化沟通平台。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基础条件建设,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强化对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平台。

专栏1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
01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
研究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针和策略,完成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明确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02 ISO和WHO中医药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研究提出ISO国际标准化项目计划,形成ISO新工作项目提案(NWIP)并推动立项和制定。推动将头皮针、耳穴名称与定位等国家标准转化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
03 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研究制定
积极推动中医药基本名词术语国际组织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基础、技术、管理领域国际组织标准的研究制定。
04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
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际标准化专家人才库,遴选建设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
05 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遴选建设一批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研究基地,加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协调推进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预研究机制,优化中医药标准立项协调机制和程序,强化中医药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完善中医药标准发布前网上公示制度。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衔接和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决策科学、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中医药标准化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形成中医药标准制修订项目竞争机制。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
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前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出台促进中医药标准应用推广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科学研究支持中医药标准制定的倾斜政策措施,将预期研究结果内的技术标准作为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以及成果报奖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中医药标准化人才激励政策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专家和工作团队奖励机制。健全中医药标准管理制度,研究中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各类中医药机构主动采用中医药标准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研究制定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
(四)加强成果利用和资源整合
加大科技成果向中医药标准转化的力度,体现科技创新对中医药标准化的支持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统筹规划中医药标准化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分工,将中医药标准作为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作为中医药教学培训、教材编写遵循的基本依据,作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在中医药重大项目立项、实施建设和评估、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条件。

(五)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加大对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企业等加大标准化活动的投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中医药标准研究中心、标准应用推广基地建设单位以及中医药标准化技术组织挂靠单位的投入保障。加强中医药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加强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工作,完善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划实施的责任分工,做好规划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组织和动员中医药行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调整、优化,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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