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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7:39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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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的通知



三府〔2008〕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三亚市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细则,是指依照本细则规定,在吃、穿、住、医、教(儿童和少年)、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三亚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三亚市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孤儿、纯女户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所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三亚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分工作经费,在三亚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三亚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三亚市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无偿提供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三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三亚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亚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细则规定,三亚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细则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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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4〕8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本费
  2、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
  3、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
  4、随船工作证工本费
  5、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
  6、驾驶证年检费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8、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
  9、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
  10、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
  1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2、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
  13、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
  14、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
  15、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6、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
  17、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
  18、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
  19、出口农药审批费
  20、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
  21、土壤肥料测试费
  22、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登记费(含登记证费)
  23、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五)工商部门
  24、《商标注册证》验证费

  (六)信息产业部门
  25、无线电注册登记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2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7、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8、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科技部门
  29、技术合同登记费
  30、科技奖评审费(含其他部门收取的)

  (八)国土资源部门
  31、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32、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九)测绘部门
  33、测绘工作证工本费
  34、测绘资格证工本费

  (十)烟草专卖部门
  35、烟草专卖许可证(含生产、批发、零售、临时)收费

  (十一)中直管理局
  36、商用密码产品科研、生产单位评估费
  37、商用密码产品特许销售年费

  (十二)人事等部门所属人才流动中心
  38、出国政审费

  (十三)国防科工委
  39、核材料许可证费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
  40、贷款卡收费

  (十五)安全生产(煤炭)主管部门
  4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42、特种操作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43、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

  (十六)司法部门
  44、律师执业证工本费
  4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
  46、公证员执业证工本费
  47、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48、报刊出版许可证工本费
  49、记者证工本费

  (十八)文化部门
  50、演出许可证费

  (十九)林业部门
  51、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52、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53、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54、特许猎捕证工本费
  55、猎狩证工本费

  (二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5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

  (二十一)民航管理部门
  57、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8、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
  59、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

  (二十二)铁道部门
  60、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费
 
  (二十三)建设部门
  61、注册建筑师证书费
  62、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费
  63、注册城市规划师证书费
  64、房地产估价师证书费
  65、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工本费
  66、造价工程师证书费
  67、监理工程师证书费
  68、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
  69、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70、建设监理证书(含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单位证书)费
  7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费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
  72、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二十五)教育部门
  7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工本费

  (二十六)交通部门
  74、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
  75、发行审核费

  (二十八)海关总署
  76、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7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海关监管手续费
  78、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79、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
  80、验车费

  (二十九)卫生部门
  8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十)口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
  82、口岸管理(建设)费

  (三十一)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83、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

  (三十二)知识产权部门
  84、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

  二、下列7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行政审批收费,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公安(安全生产)部门

  1、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财政部门
  3、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名考试费

  (三)农业部门
  4、兽药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四)商务部门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书工本费
  6、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五)海关总署
  7、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三、下列12项行政审批等收费,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

  (一)中国人民银行
  1、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工本费

  (二)交通部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3、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4、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5、消防建审费
  6、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三)旅游部门
  7、旅游饭店星级报告书工本费
  8、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工本费
  10、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工本费
  11、出境旅游领队证工本费
  12、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工本费

  四、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涉及金额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苏发钧 向芳


  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 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根本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5、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如果在施工中监控不严,还会引发诉讼,影响以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另外,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挂靠人当然难逃刑事制裁,但被挂靠企业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灭顶之灾。

二、被挂靠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1、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1)将挂靠人聘为被挂靠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是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的项目经理才能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因此,被挂靠企业应当先与挂靠人(需有项目经理资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实际挂靠人并不具备项目经理人资质,最好与有资质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实际挂靠人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被挂靠企业的权益更能得到保证。

(2)由被挂靠企业或者项目经理组织、派谴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均由被挂靠企业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工资以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支付。

(3)加强工程款的管理。现实中挂靠人常常以各种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项目本身,从而给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项目的建设资金应由被挂靠企业进行具体管理。在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上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

2、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两个合同标的加起来就是该建设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将施工任务分解为材料和劳务两部分,分别签订合同,比较隐蔽,若不同时发现两个合同存在则挂靠关系就不会被揭穿。否则,仍然存在双方被认定为挂靠或者转包关系的风险。

3、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甚至可以要求比工程监理更严格,因为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被挂靠企业所受的损失将比所获得的利益大得多,甚至会危及被挂靠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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