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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45:46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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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荐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信函〔201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根据我部2011年工作要点,我部拟重点指导推进一批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项目。现组织开展第一批项目申报,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项目申报以推荐方式进行,由副省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方案,并向我部推荐。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可直接报我部,每家中央企业申报项目不多于5项;项目承担单位为地方企业的,由副省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推荐形式报我部,每个地方推荐项目不多于10项;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向我部推荐本行业的代表性项目,每个协会推荐项目不多于10项。每个项目不得以多个渠道进行申报。
  (二)组织专家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适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其是否适于列为重点支持推进的项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核和报批。我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对项目方案的审查,依据项目所属领域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项目审批意见,报主管副部长批准同意后,做出正式批复。经过批准的项目,纳入部重点指导推进的两化融合项目库。
  (四)项目检查和验收。我部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指导,直至完成项目验收。重点项目指导推进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二、重点支持方向
  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支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引导高危行业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生产本质安全。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建材、装备及民爆等相关行业。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安全信息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监测监控、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环保健康(HSE)、高危工业产品运输监控和管理、机床数控化安全提升等11个方面。
  三、申报项目符合的条件
  申报项目要具有一定实施基础和应用前景,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具备可行性;在所在行业或应用领域中具有较强代表性,具备一定的试验意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项目实施倡导安全可控原则;项目所在单位应首先成为我部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指数提供企业,在我部工业信息化运行形势监测分析系统(www.miitirpc.com)注册,验证码为miit88,并提供数据。
  项目分为正在实施的项目和已经建成的项目两种。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和备案材料等前期程序要求的文件;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要求已经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预计在1-3年内可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材料的申报
  (一)请各单位组织做好项目的推荐工作,向我部提出推荐意见(函)。
  (二)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提交推荐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我部信息化推进司和安全生产司)。推荐项目材料包括:各单位推荐函、项目申报表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填写格式请见附件)。
  联系方式:
  信息化推进司 李颖新
  电话:010-68208249
  传真:010-68208239
  Email:liyingxin@miit.gov.cn
  安全生产司 鲍常科
  电话:010-68205384
  传真:010-68205383
  Email:baochangke@miit.gov.cn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纪丽斌
  电 话:010-68200740
  传 真:010-68200759
  E-mail: jilibin@ciirnet.com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两化融合促进安全生产重点推进项目.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3044.files/n13743025.doc
  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743044.files/n137430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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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我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规定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各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其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分为三个级别,以有利于规划设置和分级管理。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及时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影响了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的发挥和医疗服务的管理,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误认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需经评审确定,因而在审批时未确定级别。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现对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同时明确其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确定。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由《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规定的部门审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予以明确。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质量管理,现将《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

  锝〔99mTc〕放射性药品系指含有放射性核素锝〔99mTc〕,用于临床诊断的药品。它包括从钼-锝发生器淋洗得到的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及利用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配套药盒制备得到的放射性药品。

  锝〔99mTc〕放射性药品一般由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或具有第三类以上(包括第三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无菌操作条件下,以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和相应注射用配套药盒制备得到。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制备涉及环节较多,除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和注射用配套药盒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外,对最终的成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由于锝〔99mTc〕的物理半衰期仅为6.02小时,为此,以其制备的药品必须在制备后数十分钟至数小时内使用。不可能在完成全部质量检验后才发货或使用。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锝〔99mTc〕放射性药品可边检验边发货或使用。同时,一批锝〔99mTc〕放射性药品仅为一剂或数剂药品(一般体积仅为数毫升),对每一批锝〔99mTc〕放射性药品进行全部质量检验是不现实的。

  鉴于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特殊性,为了保证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及其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自行制备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具有第三类以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对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控制。

  一、发货或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质量控制项目
  1.性状
  将锝〔99mTc〕放射性药品置于铅玻璃后通过肉眼观察,不得出现与其相应的质量标准有明显区别的性状。(如规定为无色澄明液体,若发现颗粒状物质、出现浑浊或颜色变化,应停止发货和使用。)

  2.pH值
  可用经过校正的精密pH试纸检查,其pH值应在相应法定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3.放射化学纯度
  放射化学纯度应按相应的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鉴于有些检验方法耗时较长,为适应快速质量控制的要求,企业或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测定。快速测定方法必须经过测定本单位配制的三批以上样品,每批样品不少于三个时间点(即制备后即刻、有效期中间点和有效期末点)的严格验证,其限值不得低于标准中的限值。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该快速测定方法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验证一次),确保其准确有效。

  4.放射性活度
  放射性活度应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放射性药品检定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测定。

  5.颗粒大小
  凡标准中规定有颗粒大小检查项的锝〔99mTc〕放射性药品,在发货或使用前应按标准或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放射性药品检定法》项下的“颗粒细度测定法”进行检查。颗粒大小应符合标准规定。

  二、可以边检验边发货或使用的质量控制项目
  1.细菌内毒素
  按标准方法或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细菌内毒素检查法》进行检验。含细菌内毒素量应符合规定。

  2.无菌
  按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无菌检查法》进行检验。

  3.生物分布
  凡标准中规定生物分布试验的锝〔99mTc〕放射性药品,应按规定进行生物分布试验。所使用的试验动物应符合有关规定。

  4.如果上述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该批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制备、发货或使用,并检查原因。对已用于临床的,应对患者进行跟踪随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如果有足够的数据(连续六批以上)说明产品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则细菌内毒素、无菌和生物分布试验可定期检验。间隔时间应视检验结果规定。

  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1.制备和检验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具备相适应的环境、仪器和设备。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确保状态正常,并有仪器设备操作和校验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2.制备和检验含锝〔99mTc〕放射性药品的相关人员,应具备放射性药品有关知识,并经相应地培训。质量控制人员应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机构有关放射性药品检验知识的培训。

  3.应制定锝〔99mTc〕放射性药品制备和检验的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各项操作。应有制备和检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4.确保制备和检验含锝〔99mTc〕放射性药品所用有关原料药和物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品质要求,并制定原料药和物料的订购、贮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5.定期对用于含锝〔99mTc〕放射性药品制备的净化间或超净台的洁净性能进行验证,确保其洁净情况符合要求。

  6.对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在购进新的钼-锝发生器,用于制备含锝〔99mTc〕放射性药品之前,应对从其淋洗得到的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按标准进行全检(核纯度项可只检验含钼[99Mo]量)。如果同一厂家生产的连续多批(6批以上)钼-锝发生器淋洗得到的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的细菌内毒素和无菌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则从该厂家生产的钼-锝发生器淋洗所得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的细菌内毒素和无菌检查可定期进行。但每月至少对高锝〔99mTc〕酸钠注射液进行一次全检。在注射用配套药盒批号更换时,应对首批制备的含锝〔99mTc〕放射性药品进行验证性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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