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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50:49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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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阿行署办〔2008〕80号



印发《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阿克苏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地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是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对象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县(市)污染减排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县(市)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1月上旬考核,考核结果报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地区行署。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和基本内容两个方面。
主要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排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以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确认数据为准。
基本内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项目准入、在线监测、污染源管理、设施运行保障等。
第四条 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经济发展、人口变化、煤耗、电耗、水耗等情况以地区统计局的数据为依据,重点污染源排放总量以监测报告、监察报告、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数据和总量减排核查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第五条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定期召开污染减排工作会议,及时制定并上报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计划,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实行污染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制,建立有效的污染减排工作激励机制,完成污染减排各项工作指标。同时,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减排宣传培训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各县(市)根据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推进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燃煤电厂、煤焦化企业、制糖企业、燃煤锅炉、建材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排污总量。
第七条 产业结构调整。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严格落实“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计划,重点突出关停压缩黏土实心砖厂,淘汰落后小火电、小冶炼、小化工、小造纸企业,积极推行清洁能源的使用,实现煤改气,推动主要污染物削减。
第八条 加强污染减排管理。
污染减排考核与项目准入、“三同时”建设执行挂钩。各县(市)要依法把好环保准入关,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新建项目必须分配排污总量,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对没有按要求审批项目、不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的县(市),暂停审批该县(市)新增排放总量项目。
污染减排考核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口规范挂钩。禁止无证、无序或超总量排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要求规范排污口建设管理,并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和总量限值范围内实现有序排放。
污染减排考核与在线监测建设挂钩。各县(市)的重点污染源要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任务,并与地区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及时掌握总量减排情况,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确保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污染减排考核与清洁生产审核挂钩。各县(市)要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全面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推广清洁生产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实现企业减污增效。
污染减排考核与建立污染物减排管理档案挂钩。各县(市)要加强污染物减排档案建设,落实总量控制“三证”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健全污染减排支撑材料,按要求落实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的监测、监察。
第九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抽查企业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减排支撑材料申报、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
第十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到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地区污染减排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削减量为“一票否决”指标。即:未完成年度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绩效考核,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污染物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污染减排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取消地区开展的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地区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并在一个月内向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阿克苏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计分表
2、各县(市)总量控制(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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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

1987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尚未裁定减刑以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对这种罪犯,应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并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对死缓犯的减刑,应严格依法办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以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减刑。今后应切实抓紧关于死缓期满依法减刑的工作,务必避免二年期满后,迟迟不依法裁定减刑的情况发生。


长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种子质量的优劣,对农作物影响极大。为健全地方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加强对种子的统一管理,解决滥繁乱制、滥引乱调、越区种植等问题,加速实现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布局区域化和以县为单位统一供
种,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种子繁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以种子公司为主体的良种生产和供应体系。良种繁育要做到“统一种源,三级繁殖,四年一贯制(原原种-原种一代-原种二代-良种)”。两杂种子要做到一年一供,常规作物种子三至四年一更新。
各种作物的原种,属全市性的由市种子公司负责生产和供应。县公司不再扩繁“两杂”亲本,集中搞好良种的生产和供应。
第二条 县、区要因地制宜,按自然条件每五、六个乡,划分为一个供种区。每个供种区建立一处种子分公司,在县、区种子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供种区种子生产的技术指导,以及收购、加工、保管等工作,按合同向各乡供种站分配生产用种。
各分公司要建设相应的围墙、仓库、晒场、机械加工设备和购置必要的检验仪器。配备适当的技术干部和工人,由县种子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为方便群众,便利生产,各乡都要建立种子供应站,负责与本乡用种农户和种子公司签定预购、预销合同,按合同供应良种和对使用良种进行技术指导。供种站站长由乡农业站长兼任,每站设二、三名种子员,工资从种子经营费中列支。供种站业务受县种子公司领导,经济上
自负盈亏。供种站不许在计划外自行制种或滥引乱调,以保证良种产销平衡。
第四条 市原种生产基地,包括市农科所原种场、市蔬菜良种场和各县(区)具备生产原种和亲本条件的原种场,要负责全市农作物原种生产任务,由市种子公司下达原种生产计划。
各县、区要根据各供种区的供种任务,选择土质适宜、有水源、电源条件,交通方便,生产基础较好的地方,建立种子生产基地,配有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生产专业化和加工机械化。
第五条 要发展种子生产的专业户和重点户。一般每五百亩到八百亩制种田,设一名不脱产并经技术培训的农民种子员。种子员从事服务性技术工作的报酬,由基地户统筹解决。
第六条 必须有计划地进行种子生产。县(区)乡(部分自繁自供的乡)“两杂”制种和常规种子的繁殖计划,要由县、区农牧局审核平衡,县、区政府批准,按计划组织生产。凡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搞计划外制种。
第七条 种子的繁育生产,必须严格执行良种繁育技术规程,市、县、区种子分司,要组织技人员对种子田定期进行田间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通知单,作为交售良种的凭证;不合格的不准做种。
第八条 科研和国营原(良)种场等单位,繁殖生产用种,要纳入同级种子公司的计划。生产出的种子要交种子公司统一经销。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试验、示范,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在适宜地区推广。扩繁的原种要交种子公司经营,不得自行扩散。
第九条 各县、区所有种子生产单位和专业户需要的“两杂”亲本和原种,统由县、区种子公司供应,各生产单位不准自行扩繁和引入。县、区种子公司要建立原种发放管理制度,按计划供应。播种后剩余部分,要及时收回或就地封存,严禁扩散,不得搞 计划或制种。
第十条 承担原种和亲本扩繁任务的单位,对拨给的种子不准截留、挪用或扩散。扩繁出来的原种和亲本,要全部交售给种子公司,不得留存或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外地有关单位,在我市扩繁原种、生产示范以及制种,必须经市种子公司批准,按所提计划安排生产。繁殖出来的种子,未经市种子公司同意,不准在我市扩散。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包括粮食作物、大豆、油料、蔬菜等)均由各级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未经种子公司和工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销种子。外地来我市推销种子的单位或个人,要持当地种子公司的证明,经县、区种子公司和工商部门批准后,方准销售。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和供应实行预约繁殖制度,需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要在良种繁育计划落实之前,通过乡供种站,向种子公司预购下一年生产用种,并按预购种子的品种、数量,交一定数量的预购定金,以保证种子的正常生产和供应。
第十四条 种子公司收购的种子,必须经过严格检验,要达到规定的三级以上良种质量标准。不够标准的不得收购和销售。
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收购、调拨、销售要统一执行分级标准和等级牌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抬高价格。
第十六条 种子的余缺调剂,由各级种子公司负责。县、区内的调剂,由县、区种子公司负责;县、区外的调剂,由市种子公司负责。各县、区到外地引种调种,必须经市种子公司审核,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调入。各乡、村不得自行到外地引种和调种。
第十七条 种子要严格按品种区划推广,不得越区调入、生产、销售非本区划内定向的品种。
第十八条 为子防御自然灾害,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县、区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贮备一定数量良种。种子公司由于贮备良种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市、县、区农牧局为农作物种子的主管部门,各级种子公司要在同级农牧局的领导下,负责种子的生产、推广、调剂、检验、销售、管理工作。
各级计委、科委、农行、财政、粮食、物资、供销等部门,对种子试验研究、生产建设所需要的设备、化肥、农药、资金等要优先给予照顾。
种子基地征购任务要按政策规定适当调整,遭灾减产时适当减免农业税和征购任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农业部门配合,搞好种子市场管理,对从事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要登记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取缔非法经营。
第二十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不执行良种繁育技术规程,随意扩散原种、滥引乱调、大面积越区种植,造成种子混杂和严重损失的;在种子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做假,以次充好,以及擅自提高种子售价的,要由
种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收入,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种子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守职尽责,积极工作。凡违法渎职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198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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