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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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9号),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给予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最高贴息期限5年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梅州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资格复审,市财政部门负责贴息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的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中央、省属驻梅及市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在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应当在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的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并签订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申请人在贷款期间,无违规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每套新购商品房(含新购二手房)不论产权人多少,只能享受一次性贷款贴息。
第三章 贴息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期限,以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开始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人月供的利息按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期限超过5年期的,按最高20万元和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前5年的财政贴息;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期限不足5年期的,按实际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计算财政贴息;
(三)申请贷款期限满5年而不足5年提前还贷的,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财政贴息。
第四章 贴息申请材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配偶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三)授权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的卡折;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购“二手房”的应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贴息办理程序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中心初审、建设局复审、财政部门发放的办理程序,每年4月、10月为贴息申报月,实际贴息金额按年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4月、10月持有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管理中心初审。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名单与贴息金额。
(三)建设局复审。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初定名单递交给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购房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财政部门发放。财政部门根据建设局审核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分别于每年的7月、12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划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9日起施行。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21日,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了正确使用、严格管理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活动费,特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范围
1. 活动食宿费,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2. 活动必备的用品,如表格,钢、皮尺、铅笔小刀等购置;
3. 少数技术指导组成员回单位报销旅差费有困难的,经大区技术指导组组长批准,可报销来回旅差费。
4. 技术咨询费(只限全国技术指导组成员,不包括来回途中)每天15~20元。每次活动不得超过七天。
不准用技术指导组活动经费开支购买纪念品、土特产、旅游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管理办法
1. 由技术指导组组长所在单位代管;收到技术指导组活动费后,要及时寄回收据;活动费可跨年度使用。
2. 每年十二月底前要报送活动经费使用项目、金额等开支情况。上述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
1、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其立案审批表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统一编写案号后入卷,不允许一案多号、多案一号或结案后才编号。
2、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含案件流程管理表)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3、审查立案时,应收集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工商登记资料、收养证明等,离婚案件应收集结婚证和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或村一级计划生育的证明。
4、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应有申请人的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入卷。
5、立案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案由应规范准确,案由的确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的相关规定确定案由。 7、及时将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并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
8、管辖异议案件、不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复查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应立卷归档。
二、庭前准备
9、民事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笔录。被告提出反诉的,应由合议庭审查立案后报立案庭登记,亦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反诉副本送达给原告。
10、刑事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制作送达笔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将其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依法通知附民原告参加诉讼活动。
11、开庭公告应于开庭前三日张贴并将底稿入卷。
12、应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辩护人书面委托手续、资格证明。 13、收集各类证据时,其证据来源、收到或收集时间、何人经手等均应说明并签字,复印证据应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并附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4、审查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和代理权限,送达各类文书不得遗漏。
15、审查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追加的诉讼主体。
16、案件需延期审理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办理延期手续。
17、合议庭成员更换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更换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发给合议庭成员更换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开庭审理
18、开庭时间必须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的时间相一致。
19、开庭时应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0、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依法告知。
21、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当庭调解等程序不得混乱或遗漏。
22、举证、质证、认证层次要清楚;认证要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法庭辩论时,应及时归纳诉辩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24、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宣布休庭。
25、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
26、庭审笔录上应当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所有诉讼参加人的签名,调解笔录上应有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的签名。
27、书记员记录要做到全面、客观、清楚。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六类案件的,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2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下达《程序转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合议庭决定同意后报立案庭登记,应延期开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答辩。
四、评议与裁判
30、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外,均应制作审理报告。
31、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作出决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2、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当按顺序发言,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可以先发言,但应待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后对实体处理作最后总结。 33、合议庭成员应对案件事件的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不能只作“同意”简单表态。
34、在诉讼过程中,凡需作出书面裁定或决定的必须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35、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36、裁判文书应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按新的文书格式制作。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分别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37、裁判文书原稿应由保密员在核对签发人无误后加盖院印。
五、宣判与送达
38、一审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宣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39、二审裁判应当宣告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必须办理手续,指明委托事项完成的期限,受委托人应当签名并及时宣判和送达,送达回证应及时收回入卷。 40、民事案件无法宣判,以公告、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或公告底稿、邮件存根上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卷,上述送达方式不能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1、送达回证填写应工整、全面、准确,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2、送达不得遗漏当事人,属代收人签收的,应说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
43、结案诉讼费收据应分别填写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其数额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相符,不相符的,应分别作出说明。
六、结案时间及审理、执行期限
4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③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④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45、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除不计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外,按下列规定:
(1)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二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还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的报高院延期一个月;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2)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可延长6个月,还可报高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可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30日;④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为3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⑤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案件:①对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三个月;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二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报高院顺延。
(4)再审案件:①刑事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适用一、二审期限。以上审限均不含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等依法可不计入审限的时间,但剔除审限的审批表应当入卷。
46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委托执行的案件一个月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罚金案件三个月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执行
47、执行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应将审批立案手续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入卷。
48、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应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先行合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49、立案时应收集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50、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自动履行的法律责任。 51、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制作裁定书,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2、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执行担保。 53、中止、终结执行要制作中止报告或执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说明执行情况。中止、终结执行应经合议决定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必须送达各方当事人。 5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应有双方签名或盖章。
5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5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必须依法进行。 57、不得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执行。
58、根据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59、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0、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按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进行。
61、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审查,审查期间不能对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处分。
6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应当停止。
63、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应执行的,应组织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合议、审查核实,不得无法无据裁定驳回申请。合议情况应制作笔录,参加合议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4、采取强制措施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执行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交被执行人和在场人签名,如拒绝签名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65、执行款物应按规定及时交接,确保手续完备。
66、委托执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案卷装订及归档
67、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使用。裁判的案件(除简易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自动撤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案件,执行裁判案件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外)均应装正、副卷,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应重新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不得压盖卷内文字,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签名。
68、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衬纸应为A4白纸)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69、卷宗封面使用A4标准,封面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全面、准确。
70、卷内使用A4纸张,未达到A4纸幅的文件、证据、票证等,均用A4纸粘贴入卷。
71、目录顺序依照案件的办理程序先后秩序编排,不得混乱、遗漏。
72、案卷页码必须依顺序编码,凡两面有文字的应当双面编码。
73、案卷正卷只装一份裁判文书,证物袋内放三份裁判文书,不得乱放、多放无需装袋的文件、物品。
74、立卷人应签名,检查人应按标准认真检查并签名。
75、案卷在结案后应及时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归档的不能办理案件报结。
76、立卷后由承办法官进行案件质量自查;一周内审判长审查、一月内由庭长复查,院考评办每季进行评查。自查、审查、复查、评查人必须在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上签名。
77、档案室、评查办验收归档时,对不合格的案卷有权要求补正,不补正的可以拒收,直至合格方可归档。
九、奖励与惩罚
78、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79、案件质量考评奖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主管院长对分管业务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业务庭局负责人对本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主审法官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质量负责;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负主责,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80、案件质量考评的奖励和处罚,由院考评办提供考评依据,经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依照《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确定奖罚措施,交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十、其他
81、本院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2、本规定自2005年6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