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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36:54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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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电梯安装企业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建办质[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有关法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相关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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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4)67号
1994年8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即自然村 、城镇街道 、居民区、片名称;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即山、峰、沟、河、关隘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名称和水库、桥梁、灌渠、涵洞等大型人工建筑名称;

〈六〉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有关名称。

第三条:我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分级管理原则。市地名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的地名工作,各县(市区)地名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的地名工作。市、县(市、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办辖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公布标准地名;

〈三〉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使用执行情况,制止并纠正监用地名和地名使用不规范等违法或不当使用地名的行为;

〈四〉编辑出版地名图、录、志、词典等地名工具书;

〈五〉统筹、规划、建立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收集建立地名管理档案、开展地名咨询;

〈七〉开展地名学研究;

〈八〉做好其他有关地名工作。

第四条:经市、县(市、区)地名机制规范化处理,并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文件,报刊、广播、影视、教科书、公安户藉、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建规划等使用地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张挂的牌匾及在印鉴中使用地名等,都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印制的公开就行的地图、城建图、旅游图等,需经地名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付印。

第七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第八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意反映我市历史有、地理、文化特征,体现规划要求、简明确切、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二〉一般不以人名、单位名称命名地名;

〈三〉尊重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面充分协商;

〈四〉全市范围内,乡(镇)不重名,县(市、区)范围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范围内,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街道不重名;

〈五〉行政区划名称,不以序数命名,个别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序数命名时,要冠主地名;

〈六〉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 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要与地名统一;

〈七〉地名用字要规范。要按规范汉字书写,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禁止使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语拼拼写地名以《汉语拼音方案》为准,具体拼写要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划(汉语地区部分)》为准。

第九条: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的和妨碍民族妨碍的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四、五、六款规定的地名,在与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充分协商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一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原则不更改。

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审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市、县(市、区)命名、更名,报国务院审批;乡(镇)命名、更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命名、更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区内街道、居民区(片)名称命名、更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规划区以外各县(市、区)在城镇街道、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跨地市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的命名、更名,由要求命名、更名的单位拟定方案,经所在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纪念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镇中新建、改建、扩建地区,需要命名、更名或废除、归并、延伸时,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提出命名、更名方案,经同级地名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地名办公室备案。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划、城建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第十七条:办理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手续时,要事先填报《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附平面图。

第四章 城镇街道层次和称谓

第十八条:晋城市城镇分为街、路、巷、小区四个层次。东西走向的街道称街,南北走向的街道称路、路面宽不足5米的街道称巷,片状住宅(居民区)称小区。

第十九条:现行街巷地名中,已超出第十八条称谓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不作更改。今后街巷的命名、更名,必须按第十八条称谓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条:在街巷、村庄、集镇、车站、交通要道、居民区、自然地理实体和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都要设置地名标志。

第二十一条:市区规划区内的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协调设置和管理;位于县(市、区),乡(镇),村庄驻地的街道牌、门牌等地名标志,分别由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境内铁路沿线地名标志,由郑州铁路分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主干公路沿线的桥梁、涵洞、指向牌、地名牌等标志,由交通、公路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部门所管辖的台、站、场、水库有、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汉字、拼音书写、撰文、质量、规格和选位、应按管理权限同级地名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七条:全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爱护地名标志,不得任意移动和毁坏。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依法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晋城市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2]16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安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工作,编制下达安置计划。

(二)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

(四)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

(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等有关事宜。

(七)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八)指导区(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上海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的指导。

区(县)人事局可根据安置数量和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的指导。

二、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办和财政部,待财政部核准划拨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逐月按时拨付到个人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待本市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再另行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管理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可按照规定的缴存下限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聘)用后,享受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逐月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录(聘)用前管理服务机构已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并可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市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年限,视作累计缴存。

四、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从本人退役金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统一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第一年以第一个月退役金、次年起按上年月平均退役金为标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转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历年资金按规定使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收缴费和转接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参照市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文件执行,文件中的单位管理职能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医疗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未就业期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保专项经费,由市军转办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划拨到市军转办,市军转办划转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代为缴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用人单位录(聘)用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五、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市、区(县)两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应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培训信息,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确定被选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填写《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交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将回执交户口所在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网页,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跟踪,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就业、培训信息等服务。

六、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优先服务。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申请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转业证件和市军转办发给的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优先办理。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街道(乡镇)应向区(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及时上报,并由区(县)统一向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申请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八、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九、其他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在到地方报到时,由部队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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