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0:26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9〕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

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汇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九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类型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 账户管理 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及开户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的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有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资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首次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境内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申请额度时提供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说明,在实际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汇入投资本金累计未满等值2000万美元的,不得结汇投资。

第十六条开放式中国基金可以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每月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按月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

出现净赎回的,应根据托管人确认的汇出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损益的比例计算其中汇出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允许再次汇入投资款的额度。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申购,每次汇入结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托管人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赎回,每次购汇汇出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托管人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投资损益情况的说明,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如需购汇汇出本金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有关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的说明;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八条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购汇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应在取得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委托托管人代其持以下材料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及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收益完税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凭以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九条托管人应准确、及时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收付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五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他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会对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相关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的;

(三)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其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账户名称、开户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

(五)开放式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发生变更的;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新托管人还应提供新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相关报表:

(一)在合格投资者发生资金汇出入或结购汇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样表见附表二);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样表见附表三);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样表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一)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投资结汇或购付汇的;

(四)未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证监会取消其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逾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附表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5709336.doc

附件二:附表二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5719428.doc

附件三:附表三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5727420.doc

附件四:附表四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pic/20091010215735460.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经过“扫黄打非”和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全国音像市场明显好转,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迅速提高。但是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生产批量大,分布地域广。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大多冒用国有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名称,编造中国标准
音像制品编码和引进文号,很多非法录音制品包装精美,有的还贴有激光“防伪”标识,给一般消费者和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的鉴别带来了困难,严重冲击了正版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对这些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要坚决收缴,对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这些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活动要
坚决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迅速组织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集中收缴非法录音制品。凡在市场上发现《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中列入的录音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地要抓住收缴行动中掌握的线索,追根溯源,挖出地下录音制品生产线,捣毁其地下运输和销售网络,取缔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
三、各地要将收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重大案件,要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1、“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发行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彩封正面贴有“中图公司音像”激光防伪标志,背面贴有条码标志,带盒正反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起封条上写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总经销”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都市女情精选》;
(2)《杨林 纯情女郎经典》;
(3)《满堂红 九七群星齐贺岁》;
(4)《刘德华 热情金曲大放送》;
(5)《范晓萱 好想谈恋爱》(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6)《BEYOND DELIBERATE》(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另一“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带脊有“polydor”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彩封多写有“中国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7)《周华健 弦犹在耳演唱会》;
(8)《周华健 金曲精选》;
(9)《王靖文 live in concent演唱会》(上、下);
(10)《黎明 真情演唱会》(上、下);
(11)《刘德华 开心的马骝 白金精选》;
(12)《陈惠娴 心满意足》;
(13)《陈惠娴 超白金演唱会》(上、下);
(14)《叶倩文 真心》;
(15)《巫启贤 我感觉不到你》;
(16)《梅艳芳 雄霸乐坛十年金曲》。
2、“新歌音像”系列。写有“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或“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或没有出版单位名称,带脊有“新歌音像”图形标志,部分音带带脊还有“滚石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贴有“滚石唱片 授权卡带原版引进”圆形标志或方形“新歌音像”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有
铸塑“新歌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戏王之王》(第1、2集);
(2)《罗百吉 神圣舞会》;
(3)《罗大佑 经典歌声》
(4)《假日倾情》;
(5)《情丝万缕》;
(6)《叶倩文》;
(7)《96陈慧娴演唱会》(二);
(8)《凯丽金 浪漫经典》;
(9)《影视歌曲经典》。
(10)《andy lau 因为爱 刘德华》。
(11)《俏佳人》;
(12)《找我吴奇隆》。
3、“领先唱片”系列。“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彩封贴有“值得收藏的声音 领先唱片”方形标志,带脊有“领先唱片”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乱世佳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门当户对 情歌对唱经典》(同上);
(3)《1997 最新排行榜》(同上);
(4)《TOP1997 国语年度票房总冠军》(同上);
(5)《刘德华 十全十美黄金版》(第一辑)(“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6)《潘美辰 情歌精选集》(同上);
(7)《成龙 风情万种龙行天下》(同上);
(8)《陈惠娴 雪映美白 金装版》(同上);
(9)《张信哲 台湾最骄傲的金嗓子》(“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4、“艺能唱片”有限公司印制发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和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能唱片”字样,贴有条码标志,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国语特辑》;
(2)《张学友粤语特辑》;
(3)《陈百强不朽金曲选特辑》;
(4)《齐秦黄金精选》;
(5)《姜育恒金曲精选》;
(6)《理查克莱德门 情系世界篇》;
(7)《THE ROLLING STONE.STRIPED》;
(8)《BONJOVI THESE DAYS》;
(9)《成龙超级精选》。
5、“深圳金钻”出版发行系列。有的写为“深圳金钻音像公司出版社”,有的写为“深圳金钻唱片公司”,有的冒用其他音像出版社,彩封贴有钻石形状的激光防伪标识或者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富城 望乡》(“青海音像出版社”出版);
(2)《成龙 九五新歌专辑》(同上);
(3)《陈惠娴九五新歌专辑》(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4)《95之声 大创新》(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5)《五虎争霸》;
(6)《创世纪 金曲精选》;
(7)《北京原创冠军榜》。
6、“滚石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系列。彩封正面贴有“滚石唱片,滚石授权,原版引进”圆形标志,黄色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和条码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峰 移情别恋》;
(2)《郑钧 赤裸裸》;
(3)《张信哲 最新国语专辑》;
(4)《崔健 一无所有》;
(5)《麦克尔·杰克逊 危险》;
(6)《好歌王 九七》。
7、“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系列。彩封贴有“环宇动音”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字样和“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超级大市场》;
(2)《蓝色多瑙河舞曲》;
(3)《音乐电波》;
(4)《好女人》;
(5)《浪漫吉它与乐队经典》。
8、“(中外合资)深圳丽声唱片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丽声”图形标志,带脊有“丽声”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中外合资)丽声唱片公司”和“丽声”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罗文 光辉的一页》;
(2)《姜育恒 一世情缘》;
(3)《林一伦 黄金十年》。
9、“中外合作新娱乐有限公司”、“内蒙古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的“新娱乐”系列。彩封贴有“新娱乐”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新娱乐”图形标识,带盒正反面有铸塑“新娱乐”字样,起封条写有“新娱乐”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1997流行火》;
(2)《范晓萱 音乐小摩女》;
(3)《龙凤争妍》;
(4)《中国名曲 将军令 步步高 彩云追月》。
10、“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和“永”字字样的圆形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金曲宝库》;
(2)《劲爆龙虎榜》;
(3)《酒醉的探戈 邓丽君纪念专辑》;
(4)《国语三大红星 宝岛情歌》。
11、“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彩封印有“新文化”字标,带脊有图形标志,所有写有“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均为非法音像制品,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心情不错》;
(2)《群星尽显风采》;
(3)《中国巨星金歌榜》;
(4)《最新排行榜》;
(5)《黄安 爱与喜欢之间》。
12、“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星宝音像”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正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字样,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星宝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之城 卡拉OK》(二);
(2)《传情美少女》;
(3)《好歌好男好女》;
(4)《开心时刻》。
13、“新疆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带脊有骆驼形状图形标志,有的没写出版单位,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 吻别·情网》;
(2)《潘美辰 欲罢不能》;
(3)《郑智化 落泪的戏子》;
(4)《爆棚金曲排行榜》。
14、“珠海华声磁带厂”印制发行系列。没有出版编号和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1)《四大天皇歌星大挑战》;
(2)《宝丽金轰天绝唱特辑》;
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3)《台湾潮》;
(4)《红歌星争霸天下》。
15、“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科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和“EMI百代”字样,起封条写有“EMI百代”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97MTV音乐网》,出版编号为:ISRC—CN—E17—96—471—00/A.J6;
(2)《拥抱97 好歌大放送》。
16、中外合作“华美唱片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华美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盒背面有铸塑“华美唱片”字样,起封条上有“华美唱片”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宝丽金 九七回声 国语专辑》;
(2)《酒井法子 爱的心情》。
17、“新星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系列。音带起封条上写有“新星音像XINXING YINXIANG”字样,带盒有铸塑“新星音像”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欧美怀旧经典》(第一辑,第二辑);
(2)《佳人有约》。
18、“白金音像”系列。“沿海白金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带脊贴有“白金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十全十美 绝版》;
(2)《范晓萱春跳跃精选》;
(3)《张学友 不老的传说》(编码为ISRC CN—E32—96—542—00/A.J6)。
19、“中国音乐家华声音像集团”发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已发现的包括:
(1)《草蜢 忘情森巴舞》;
(2)《红尘有爱》。
20、“(珠海)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发行,“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海岸”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和“海岸”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野人+闪电的士高 霹雳疯狂版》(文录进字第308号,IS-RC CN—G11—97—352—00/A.J6);
(2)《97顶尖中文混音的士高》;
(3)《凯丽金瞬间》;
(4)《流行乐坛 浪漫俏佳人》。
21、“香港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写有“广录音进字第942号”,已发现的包括:
(1)《韩宝仪 金曲集 曾经为你最后一次回眸》;
(2)《韩宝仪 金曲集 喜上眉梢》;
(3)《韩宝仪 金曲集 无缘再相会》。
22、“天乐音像”系列。“南海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天乐音像公司”总经销,彩封贴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带脊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天乐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林翠萍 经典金曲》;
(2)《麦科·杰克森 音乐年鉴》(第一辑);
(3)《黄家驹 早期作品精选》(二)。
23“宝星唱片”系列。“中外合资宝星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协助,“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彩封贴有“星宝唱片”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刘欢 好风长吟》;
(2)《叶启田 爱拼才会赢》。
24、“明珠音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海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明珠”系列。彩封贴有“明珠”激光防伪标识,已发现的包括:
(1)《真我男人》(“文音字1202号”);
(2)《许茹云 高胜美 影视名曲 一帘幽梦》(“文音字1296号”);
(3)《横扫全城 Hi—Fi跳舞精选》(“广录进字第1104号”)。
25、“宝石音乐”系列。“台湾宝石音乐有限公司”提供协作,“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带脊有“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宝石音乐”字样和“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宝石一号》;
(2)《超级大排行》。
26、“明星唱片”系列。“深圳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彩封贴有“明星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深圳市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字样,起封条上也有相同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台语金装 珍藏版》(1)。
27、“华星娱乐有限公司”提供,“中外合作文心制作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脊有“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刻印“华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和铸塑“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背面有条码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不老的传说 学友》。



1997年5月19日

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8日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宗教教职人员是:
(一)佛教:智格、扎哇、俄华、觉姆;
和尚、居士、尼姑;
(二)伊斯兰教:阿訇;
(三)天主教:主教、神父、修士、修女;
(四)基督教:牧师、长老、教士;
(五)道教:道士、道姑。
第三条 县以上爱国宗教团体按规定考核合格或持有宗教院校毕业文凭者,均可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由县以上爱国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报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教务活动。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依教规从事宗教活动,并按宗教习俗举行宗教仪式;
(二)参与寺观教堂的民主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寺观教堂的财产,维护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
(三)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四)按寺观教堂的规定获取生活费用,接受信教公民自愿捐赠的布施、乜贴和奉献;
(五)从事宗教经典资料的整理、翻译和宗教学术研究,反映信教公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爱国宗教团体的同意,并按对外交往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同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宗教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
(二)爱国爱教,联系信教公民,服从民主管理;
(三)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促进和维护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不同宗教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公民之间的团结;
(四)坚持团结开寺,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自觉抵制教派纠纷;
(五)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和爱国宗教团体组织的会议、学习,接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教育;
(六)积极参加寺观教堂组织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要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爱国宗教团体的指导,在寺观教堂民主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教务活动。
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聘主持寺观教堂的教条活动,须经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徒须经民主管理机构同意,但不得突破寺观教堂教职人员的定额。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科技推广工作,不得进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境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索要财物、宗教津贴和办教经费,不得接受和散布境外宗教势力的指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散发境外的宗教书刊、宗教宣传品和宗教音像制品。
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或参加跨地区的大型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服刑期满后的宗教教职人员,确有悔改,要求继续担任宗教职务的,由当地爱国宗教团体审核,报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处理,直至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